和静县国土资源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
责任查究制度
为全面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维护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和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精神,依据《和静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制度责任查究制度:
1、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查究制,旨在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的落实,不断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改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查究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查究视情节可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方式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①对县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精神贯彻执行不力,以致以影响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整体进展的;
②不按要求参加县委、政府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的督察、暗访及专项整治、平安创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的;
③未按要求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致使矛盾纠纷激化的;
④群众集体赴县上访、责任单位领导未掌握情况、及时接访
或未能在当日妥善处理、有效息访的;
⑤群众越级上访,影响较大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①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因同一原因受到2次通报批评的;
②因处置不当,同一事件群众集体赴县上访2次,或6个月内群众集体赴县上访3次的;
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治安秩序混乱的地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或整治,致使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④有关上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①经2次限期整改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改变治安面貌的;
②对上级工作部署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
③未建立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致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无人管,造成本单位治安混乱,治安、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群众反映强烈的;
④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群众闹事等事件,影响恶劣的;
⑤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信息苗头敏锐
性不强,放任不管,以致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①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评中没有达标,且连续2年排在末位的;
③对不稳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赴乌进京越级上访、聚众闹事、非法游行、危害社会稳定的;
④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或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