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租租赁
1、管控机构: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江西、湖南、重庆、四川、河南;
2、管控手段:
(1)手续费比例控制:交强险、商业险手续费为0。 (2)商业险保单系数控制:商业车险保单系数不得低于\"1\"。 (3) 新车购置价控制:按照整车库参考价格不得下浮。
3、优质团单、渠道业务可予单独申报。
三、非营业货车
1、管控机构: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宁波、湖南。
2、管控手段:
(1)商业险保单系数控制:转保上年度出险业务的商业车险保单系数不得低于\"1\"。
(2)新车购置价控制:转保业务按照整车库参考价格不得下浮。 (3)限制套用:对于行驶证车主中含\"运输\"、\"物流\"字样的不得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3、优质团单业、渠道业务可予单独申报。
四、非营业客车
1、管控机构: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宁波、厦门。
2、管控手段:
单车业务同家用车管控办法:
转保上年出险3次及以上(赔款金额较低着除外)且含车损险保单必须符合以下承保条件: (1)新车购置价控制:按照整车库参考价格不得下浮; (2)系数控制:商业车险保单系数不得低于\"1.1\"。
(3)险别控制:必须同时承保商业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驾驶人+乘客)等全部主险,必须附加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1000元或2000元),同时选择投保其他附加险,确保除车损险外其他险别保费占整单保费比例应超过70%。
转保上年出险2次(赔款金额较低着除外)且含车损险保单必须符合以下承保条件:
(1)新车购置价控制:按照整车库参考价格不得下浮; (2)系数控制:商业车险保单系数不得低于\"1\"。
(3)险别控制:必须同时承保商业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驾驶人+乘客)等全部主险,必须附加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500元、1000元或2000元),同时选择投保其他附加险,确保除车损险外其他险别保费占整单保费比例应超过65%。
(2)限制套用:禁止套用使用性质,对于被保险人含\"租赁\"等、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不得按非营业企业客车承保。
五、挂车
1、管控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
2、管控手段:
(1)商三限额控制:商业三者限额不得超出5万元; (2)商业险保单系数控制:商业车险保单系数不得低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