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泜河污水处理厂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能力,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中污染治理设施是指用于防治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恶臭)、废渣、噪声、等污染物的处理和防护措施,以及其它基于环保要求建成的治理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生产运营科
负责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负责设施运行状态的日常监测、测量,确保治理效果符合排放要求。
第三章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第五条 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以满足:
(一)经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治理设施的污染物处理量应大于生产系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
(三)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污泥、废气等)应予以妥善处置;
(四)各单位的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一般情况下要随着生产设备的停产大修进行检修。
第七条 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本单位负责,应做到: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治理设施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设备维护和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治理设施操作人员需经过环保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培训方允许上岗;
(三)做好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及监测记录。台帐包括:操作人和记录人姓名、生产
42 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药剂用量、污染物处理量;日常监测记录,包括中间控制和总排口分析记录、厂界噪声监测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治理设施停止运行的要注明原因和时间。
第八条 污染治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检修设备需要暂停运转治理设施的;
(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治理设施的;
(三)需要改造、更新治理设施的;
(四)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处理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
第四章 治理设施的运行检查
第九条 生产运营科要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关键工序进行日常监测,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第十条 安全环保科每月对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针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主要检查一下资料:
(一)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的台帐资料;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其他与污染防治及设施运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治理设施的事故管理
第十二条 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一)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处理效果;
(二)污染物排放量大于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影响处理效果;
(三)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排放;
(四)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
43 防止、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若因污染治理设备停运而造成污染事故或不良后果的,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并负责提出恢复设施运行的措施和时间。同时组织制定抢修和恢复方案。
第六章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第十五条 废水、废气排口应规范建设,按要求建设污水明渠和监测站房、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悬挂标志牌。具体要求参照公司《污水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废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操作管理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治理设施损坏或停运,造成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依据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