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实施方案

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24 08:32:28 来源:实施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所有存栏20头以上的牲猪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

二、整治依据

1、法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中心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政策依据。《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政办函[]147号)把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作出了城市建成区退出养殖业的决定,要求各区、县(市)制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治,对禁养区内的违规畜禽养殖场(户)分期分批实施取缔、搬迁;对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控制其发展规模,强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

3、技术标准。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思路

1、划分区域。在辖区范围内划分禁养和限养两类畜禽养殖区域。根据我区实际,将四镇一乡所属范围划为限养区,其它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一律禁止进行任何养殖生产,并对已存在的养殖场(户)实行无条件关闭取缔。限养区内实行限制性养殖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并根据城市开发进程逐步退出养殖业,对现存的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并不再新建、扩建、改建任何规模化养殖场。

2、摸底分类。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并分类,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污染治理(大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养殖用地1200㎡以上的养殖场;中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量在100-500头,养殖用地250-1200㎡的养殖场;小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量在20-100头,养殖用地16-250㎡的养殖场)。

3、依类整治。一是对限养区内不符合环评要求、用地手续不合法、治理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养殖场实行关闭取缔。二是对限养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采取相应技术进行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治理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

四、治理技术与方法

目前牲猪养殖污染治理技术主要可以采取“种养平衡”和“生物垫料零排放”两种。

1、种养平衡。种养平衡要求做到干式清粪、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配备沼气池、四级沉淀池、施肥管道;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沼气池产生的沼气做燃料使用,沼液、沼渣全部还田、还林,实现“三沼”综合利用。原则上每5-10头猪配备1亩菜地或林地消耗沼液、沼渣,养殖场(户)与种植场(户、单位)签订沼液、沼渣使用协议书。

2、生物垫料零排放。生物垫料零排放技术是根据微生态理论和生物发酵理论,采用锯末、秸秆和微生物菌种等混合作为猪舍垫料,生猪圈养在垫料上,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把生猪排泄出来的粪和尿液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质。生物垫料通过对猪粪和尿液的转化、吸收后达到零排放。在生物垫料的转化、吸收达到饱和后,由相关公司进行收集并制成有机肥出售,也可以由养殖场自行作为有机肥处理。

五、工作步骤

1、成立机构。区政府成立岳麓区畜禽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于新凡任政委,副区苏春光任组,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由谭定诚局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刘熙靖副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2、制定方案。2012年4月,专项工作小组完成本辖区内养殖业综合整治的动员部署,区政府完成对本辖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并下达污染治理计划任务;各乡镇政府完成对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场点、存栏数和污染治理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专项工作小组备案。

3、组织实施。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采取分步分批治理的方式。至2012年6月完成采用生物垫料零排放工艺的养殖场的治理工作,2012年9月,全面完成岳麓区四镇一乡畜禽污染治理。各乡镇政府应按整治方案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辖区限期治理任务和关停任务。

4、检查验收。采取治理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专项工作小组每月组织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联合对各乡镇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同意申请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5、巩固提高。至2012年底前,全辖区内在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建立一批生态养殖示范基地,为养殖场管理建立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主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落实工作。

2、落实责任。坚持属地原则,落实齐抓共管。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畜禽污染治理工作。区政府将畜禽污染整治任务列入乡镇党政目标管理考核。乡镇政府组织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状,与治理对象签订限期治理达标责任状。

3、优化服务。区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配合各乡镇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户)的调查摸底工作;配合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清理、关停和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应用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推广沼气技术,做好沼气池建设服务。区环保局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配合区农林水利局做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划分和全区畜禽养殖场(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服务工作;配合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做好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畜禽污染治理配套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工商注册登记服务,依法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区卫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泔水饲喂畜禽进行查处。区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对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

4、加强宣传。召开各级动员大会,明确目的和意义,广泛动员。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综合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开曝光,扩大治理的效果,提高各级领导、养殖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养殖户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推荐第2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5月1日前停止养殖。 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

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

综合整治阶段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 检查验收阶段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推荐第3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常

三、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年8月~~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XX)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XX)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推荐第4篇: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实施方案

惠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工作,推动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惠阳区畜牧兽医局在对目前我区规模化养殖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国家级生态县考核指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肉鸡、1.5万羽以上的蛋鸡畜禽养殖场。我区目前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约XX家,总存栏量约为猪XXX头、蛋鸡XX万羽。本项工作的总目标任务就是对上述养殖场进行全面的环境污染治理并基本实现固液污染物零排放。

二、整治标准与程序

(一)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准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各养殖场整治后达到零排放。整治验收标准见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二) 整治程序

各养殖场在进行污染治理前应制定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区畜牧局、环保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面积,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整治结束后如有养殖场常年存栏量大于其上报数量需要增建粪污处置设施,按照工程实施方案整治完工后,养殖场向区畜牧局、环保局申请验收,

三、主要技术措施

在我区养殖污染治理中着重推广以下几项技术:第一,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养殖粪污由农田消纳利用,实现资源循环;第二,好氧堆肥生产技术。用好氧堆肥技术将畜禽粪便加工制成有机肥料供应农资市场;第三,沼气厌氧发酵技术。通过沼气池厌氧发酵技术处理养殖场污水,实现无害化后回用于当地农田;第四,雨污分流、干法清粪。对养殖场的圈舍、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雨水可直接排放,污水尿液集中处理。全面淘汰水冲式清粪工艺,推广干式清粪工艺。此项措施一可减少污水产量节约水资源二可降低固体类粪便处理难度。

四、财政补贴措施

畜牧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个弱势产业,养殖业的污染治理既要考虑环境保护又要考虑畜牧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政府应采取倾斜政策,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对完成环境污染

治理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政府应给与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

治理责任。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

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

3.区环保局负责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关闭搬迁、依照《环境保

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养殖场排污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汇同区畜牧局进行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

4.区农业局负责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

5.区畜牧局负责养殖场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指导、负责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负责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6.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与发放。

(二)验收与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将辖区内养殖场整治资料收集汇总报区畜牧局,畜牧局汇同环保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资料审查并到现场核验,对照验收标准得出验收结论。养殖场根据自身工作进度可提前申请验收。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其整治方案进行粪污处理,循序渐进,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建立长效的污染治理机制,使发展与生产同治污工作协调进行。环保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这些养殖场的法律监管。

惠州市惠阳区畜牧兽医局

2014年4月28日

推荐第5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精选公文范文--------------------------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年5月1日前停止----------------精选公文范文----------------

1 --精选公文范文-------------------------- 养殖。

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常

三、工作职责

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精选公文范文----------------

2 --精选公文范文-------------------------- 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精选公文范文----------------

3 --精选公文范文-------------------------- 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精选公文范文----------------

推荐第6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7-12-16 17:06:52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

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06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第1文秘版权所有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

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推荐第7篇: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认定办法

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认定办法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夯实养殖业主治理粪污的主体责任和所在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治规划,对照农业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泰州市《2018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结合我镇实际,就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制定如下《认定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目标任务,2018年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主要目标:一是禁养区以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100%通过达标验收,二是非规模养殖场100%通过达标验收,三是禁养区内已经关闭的养殖场100%拆除或转产,做到应拆尽拆、应关尽关,禁养区内无反弹复养、无应关未关问题,其中单独建设的专用猪场须拆除房屋,其他辅助用房的须拆除养殖设施或转产。

二、整治上报时间和验收要求

在每月30日前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治理污染情况进行自验并上报,10月底整治不到位的必须上报关停拆除资料。

三、畜禽养殖场整治要求

规模化养殖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整治后,要达到“三无一有”总体要求,即无超标废气扰民,无超标废水和粪便直排,无环境信访纠纷,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符合防渗防漏等要求的粪便、沼气或污水贮存、输送、处理、利用、雨污分离的设施,养殖场区内外环境整洁,本镇规模化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96%以上。

(一)治污设施标准。畜禽养殖场要落实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措施,选择建设干粪场、沼气池、储液池、污水设施等配套设施,储存池容量不低于0.2立方米/头。养殖场要落实专人负责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同时要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

(二)生态消纳标准。养殖污水通过沼气池、发酵、还田等途径进行生态消纳处置的,需流转或协议方式确定配套消纳用地,保证污水去向可靠,并配套建设储存池、密闭输送管道等设施,满足最大存栏量6个月的排放总量,配套用地面积按生猪存栏5 头不少于 1 亩的标准,用量不得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三)废水排放标准。需设置标准化排放口,无粪污直接排现象。每个养殖场只能设置一个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雨水口,需采用明管明渠,并设立排放口标识牌,设置检查井。养殖场废水经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国家和省出台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设施。

(四)废气排放标准。养殖场应当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臭气浓度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要求。妥善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场区、畜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性能较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鼓励采用畜禽养殖废气治理技术;鼓励在养殖场周围构筑防护林。

(五)日常管理标准。养殖场要根据“一场一策”整治提升要求,加强日常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粪污处置利用、污水排放、病死动物处置都要有完整的记录台账;养殖场内无粪便遗洒、污水横流等现象,保持整洁。

(六)种养循环标准。鼓励开展畜禽粪便就近利用、就地消纳的种养循环生产,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染循环利用治理模式,规模养殖场鼓励推广“养殖场+沼气+大田利用”模式;非规模密集村或小型养殖场(户)鼓励推广“户用蓄粪池+田头调节池+大田利用”模式,走“村(居)搭桥,养殖场和种植业基地对接,经纪人队伍或村级运行服务组织服务,市场化运作”的区域循环模式。

四、验收程序 1.乡镇初验。畜禽养殖场完成整治任务后,由本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初验合格通过后,本乡镇(街道)在每月30日前上报市畜治办。

2.市级验收。市畜治办将根据本乡镇上报的自验报告,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和环保等部门将于11月份组成验收组对养殖场整治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验收。

3.限期整改。初次验收未能达标的养殖场(户),根据验收组的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后,由验收组在5日内再次组织验收。限期整改仍未达标或整治无望的,责令关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要从全局出发,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单位或科室具体负责,层层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做好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借鉴外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经验,推广适合我镇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养殖企业积极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三)强化考核,确保实效。验收组根据上报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整治企业清单,随机抽验,抽验合格率低于95%的将视为验收不合格。

推荐第8篇:《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I 目 次

一 任务来源.................................................................1

二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法律依据与技术依据、编制原则.........................1

1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1

2 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与技术依据 ............................................2

3 编制原则 ................................................................3

三 标准的编制过程...........................................................4

四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4

1 畜禽粪污产生及其特点....................................................4

1.1 废水水量与水质......................................................4

1.2 固体粪便............................................................5

2 畜禽粪污治理技术确定....................................................5

2.1 基本原则............................................................5

2.2 畜禽粪污治理技术路线................................................5

2.3 治污技术路线的可行性................................................6

废水处理各工艺单元技术要求 ..............................................6

3.1 粪污收集及贮存......................................................6

3.2 格栅................................................................7

3.3 沉砂池..............................................................7

3.4 调节池..............................................................7

3.5 前固液分离..........................................................8

3.6 初沉池..............................................................8

3.7 集水池..............................................................8

3.8 厌氧处理单元........................................................8

3.9 好氧处理单元.......................................................12

3.10 自然处理单元......................................................12

3.11 消毒..............................................................13

4 固体粪污处理技术要求...................................................13

4.1 固体粪污处理技术确定...............................................13

4.2 高温好氧堆肥技术要求...............................................14

5 恶臭控制技术要求.......................................................17

5.1 恶臭产生...........................................................17

5.2 恶臭治理...........................................................17

6 施工与验收 .............................................................18

7 废水处理各工艺单元运行管理 .............................................18

7.1 调节池.............................................................18

7.2 前固液分离.........................................................19

7.3 厌氧反应器.........................................................19

7.4 其它工艺单元.......................................................21

8 高温好氧堆肥运行管理...................................................21

8.1 基本要求...........................................................21

8.2 一级发酵...........................................................22

8.3 二级发酵...........................................................22

8.4 堆肥检测...........................................................22

9 恶臭控制运行管理.......................................................23

五 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关系及实施建议.........................23 1 一 任务来源

为配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的有效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6 年下达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任务。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为标准的主编单位,参加本标准编制的单

位还有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工作于 2007 年 12 月结束。

二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法律依据与技术依据、编制原则

1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目前,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畜禽养殖业特别是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我国环

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畜禽粪污的有机污染负荷(COD)超过了工

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以 2002 年

为例,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达 27.5 亿吨,畜禽粪便每年流失至水体的总氮、总磷、BOD、COD 分别为 87 万吨、34.5 万吨、600 万吨和 647 万吨。畜禽粪便污染物不仅污染了地表水,其

有毒、有害成分还易进入到地下水中,严重污染地下水。在集约化畜禽养殖过程中,如果对

粪便没有进行有效处理,畜禽粪便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 NH

3、H2S、粪臭素、CH

4、CO2等有害

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影响动物生长,还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和周围环境。目前,国内已经

建成了一些畜禽污染治理设施,但由于存在设计、技术、管理及运行等方面的问题,造成许

多的处理工程处理和净化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根本无法正常运转。此外,有些工程运行效

果虽然比较好,但存在着粪污处理工程建设的投资大、技术成本高及运转费用高等问题,不

适合中国国情,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处理技术的推广和运用,造成我国畜禽养殖业的污染

问题最终未能得到有效的根本解决。从客观因素上看,现阶段造成畜牧业环境危害的本质原

因是畜禽养殖污染工程治理方面标准的缺缺失,使得国家现有环境监督管理不能取得根本实

效。

鉴于以上诸多原因,将各种实用的、低成本的、处理效果好的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

技术纳入国家技术规范体系,对畜禽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本

标准编制的目的之一,是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环节的技

术应用规范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和限制一些不成熟技术甚至落后技术的滥用,与环境标准相

结合,构筑起一道有效的环境技术管理防线,为环境监督部门的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另一个

目点,在于指导工程设计单位和用户进行技术方案选择,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投资效益以及

规范环保技术市场,使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建设运行、技术评价等相关的工程

咨询有章可循。

总之,本标准的编制将为提高行业污染治理的管理水平,推动国家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

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国家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 2 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与技术依据

2.1 法律依据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依据的现有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2.2 技术依据

2.2.1 养殖业废水处理技术及运行管理参考及引用的标准规范

2.2.1.1 废水处理技术路线的确定及技术参数的确定,主要参考及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有: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CJJ 64 城市粪便处理(场)设计规范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220.1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工艺设计

2.2.1.2 运行管理技术要点的提出主要参考及引用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

CJJ/T 30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 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NY/T 1220.4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运行管理

NY/T 12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DB 11/T 269 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2.2.2 固体粪污处理技术及运行管理参考及引用的标准规范

2.2.2.1 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粪便堆肥的国家标准。本标准对固体粪污处理技术路线的确

定及技术参数的确定,主要参考及引用的行业标准有:

CJJ/T 52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2.2.2.2 好氧高温堆肥运行管理技术要点的提出主要参考及引用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

CJJ/T 8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3 DB 11/T 272 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

2.2.3 其它内容参考及引用的标准规范

本标准其它内容参考及引用的标准规范还有: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类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JJ 65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T 3059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

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1220.3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施工与验收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 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2004 年农业部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计建设[1990]1215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此外,在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设备发展情况的调研资料。

3 编制原则

3.1 科学性、完整性原则

在技术选用方面,本标准以国家现已颁布的有关畜禽养殖行业环境管理的标准、规范为

基础,通过参考大量国内外相关的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例,结合行业特点,将适

合我国国情和技术水平,且经大量工程实践证明的经济、可靠、成熟的处理工艺和管理列入

本标准的内容。同时在技术时效性方面,以当前行业污染现状、科技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

况为基础,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尽量与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相一致,避免起点过低。

在内容的安排上,本标准主要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末端治理,以工艺路线为基础,内容力

求完整、无缺漏,体现污染控制全过程管理。内容涵盖了畜禽养殖污染中的固、液、气等三

方面治理技术要求,涉及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尽可能全面考虑该行业

治污所涉及的各种技术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3.2 系统性、兼容性原则

4 由于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涉及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具有跨行业、跨部门的特点,

因此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尽量与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保持兼容和协调。

3.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环境管理、排放标准实施原则

本标准制定的内容均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政策,不鼓励发展的技术不列入标准的技术内

容之内。作为环境管理技术体系中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本标准配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

规、环境标准的实施,可用来指导政府部门的环境管理,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三 标准的编制过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2006 年2月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开

始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编制工作从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献资

料调研开始,重点结合国内已经发布实施的有关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的行业标准,对集约化

养殖场的生产工艺状况和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技术方面进行调研。2006年4月编制完成《畜

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开题报告)》;2007年9月完成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技术规范(初稿)》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并征求了大连市

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上海明星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十方圆通环保有限公司等多家具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经验的科研院所、工程

公司的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其他一些个人专家的意见,经过意见反馈和修改形成现在的征求

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四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1 畜禽粪污产生及其特点

1.1 废水水量与水质

养殖场废水通常主要由尿液、填棚料(桔杆粉或木屑等)、部分残余的或全部粪便和饲

料残渣、冲洗水组成,有时还包括少量的工人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畜禽粪尿的产生

量与养殖种类、品种、性别、生长期、饲料、天气条件等诸多因素有关。各养殖场生产方式

和管理水平不同,废水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干捡粪方式的养殖场废水通常会比水冲粪

方式养殖场废水中的 COD 浓度低一个数量级,其他指标通常也会相差 3~6 倍。在养殖废水

处理工程建设中,水质水量均应以实测数据为依据进行设计;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缺少

实测数据时,处理水量可参考相似工程设计或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第 3.1.2 条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进行设计;设计水质没有实测数据的可参考

相似工程设计或附录 A 进行计算。附录 A 提供的畜禽养殖废水水质数据源自《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技术与政策》的有关内容。设计出水水质依排水去向与综合利用途径的不同,要求其应

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或有关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处理出水用 5 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处理后作为回用水的应

满足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的规定;畜禽养殖场离城市污水管网较近、出水进入城市污水厂

进行集中处理时,设计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规定。

1.2 固体粪便

畜禽固体粪便的产生量与畜禽种类、养殖场性质、管理模式等情况有关,固体粪便处理

规模的确定应以实际产生量为依据,缺少数据来源时,应以经验数据或参考本标准的资料性

附录 A,该附录的数据取自《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与政策》中的有关内容。

固体粪便的处理目标按用途确定: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固体粪渣无害化环

境标准应满足《粪类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用于生产商品化有机肥和复

混肥的,应分别满足《有机肥料》(NY 525)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的有关

规定。

2 畜禽粪污治理技术确定

2.1 基本原则

畜禽粪污既是严重的污染源,也是宝贵的资源,因此,我国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治理应

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最新的环境保护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宗旨,以畜禽粪污资源化和

循环利用为基本立足点,按照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以环境质量为基准,

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防治结合、综合管理。

2.2 畜禽粪污治理技术路线

目前,国内外对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基本上是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两种形式。畜禽养

殖粪污的处理首先应考虑种养结合,尽量做到污染物资源化,实现综合利用。近年来,随着

我国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提出,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已广泛开展了利用畜禽养殖

粪便发酵的沼气能源工程,农业部还颁布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程》(NY/T

1168)。在研究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技术发展水平和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结

合有关的行业标准及规范,本标准确定了两种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模式,一种为“达标排

放”模式,一种为“综合利用”模式,这两种处理模式与我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能源环境

工程建设规划》确立的畜禽粪污治理模式也是相符合的。

2.2.1 达标排放处理工艺

达标排放模式主要是针对一些周边既无一定规模的农田,又无闲暇空地可供建造鱼塘

和水生植物塘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废水在经厌氧消化处理后,必须再经过适当的好氧处理

或自然处理等,达到规定的环保标准排放或回用。这种模式多用于大、中城市的近郊区。

与综合利用模式相比,达标排放模式的工程造价和运行费均相对较高。

沼渣

沼气净化 沼气 贮气罐

好氧处理 达标排放或回用

厌氧反应器

粪渣

废水

粪渣 堆肥

畜舍 格栅 调节池 固液分离 初沉池

自然处理 达标排放

集水池

城镇污水厂 达标排放

图 1 达标排放处理工艺基本流程

2.2.2 综合利用处理工艺

综合利用模式强调的是种养结合,适合于一些周边有适当的农田、鱼塘或水生植物塘的

畜禽养殖场,它是以生态农业的观点统一筹划系统安排,使周边的农田、鱼塘或水生植物塘

将厌氧消化处理后的废水完全消纳。畜禽粪便废水在经厌氧消化处理和进一步固液分离后,

沼渣用来生产有机肥料,沼液则排灌到农田、鱼塘或水生植物塘,使粪便得到能源、肥料多

层次的资源化利用,最终达到粪污的“零排放”。这种模式遵循了生态农业原则,具有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基本工艺流程如图 2 所示:

图 2 综合利用处理工艺基本流程

2.3 治污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在废水处理工艺方面,就目前掌握的资料,本标准提出的两条工艺路线也是国外发达

国家传统的、主流的处理工艺。虽然我国的畜禽粪便资源化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

较晚,但通过多年的科技攻关,成套技术已日趋成熟,我国目前已具备根据猪粪、鸡粪、

牛粪等特殊性的差异,进行包括预处理、厌氧、沼气输配、制肥、消化液后处理的全部设

计;某些单项技术和指标,如生物厌氧反应机理研究、不同粪便厌氧反应工艺的制定、沼

气产气率、COD 去除率已达到国际水平。除此之外,随着近年来我国“能环工程”工作的

开展,采用达标排放工艺和综合利用工艺处理畜禽粪污已建成了大量成功的示范工程,并

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 废水处理各工艺单元技术要求

3.1 粪污收集及贮存

3.1.1 粪污收集

目前我国集约化养殖场采用的清粪工艺主要有水冲式、水泡粪和干清粪三种形式。水冲

粪和水泡粪都是耗水量大的工艺,排出的污水和粪尿混合在一起,粪便中的大部分可溶性有

机物进入到废水中,给废水处理带来很大困难。相对而言,干清粪是比较理想的清粪工艺,

日本多采用这种工艺,欧美等国家也已开始采用这种方式。在我国北京、天津、上海等一些

地方的养殖场也已经广泛得到应用,并显示出其明显优越性。因此针对畜禽养殖发展迅速、

废水、沼液 粪渣、沼渣 沼气

大棚

沼渣

沼液

沼 液

沼渣

废水

沼气

沼气净化 沼气利用

有机肥

畜舍 格栅 调节池 厌氧反应器 沼液贮存池 后固液分离

农田

鱼塘

贮气罐 7 污染排放大的特点,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技术规范》(HJ/T 81)的有关规定,畜禽

养殖业污染治理应改变过去的末端治理观念,首先从生产工艺上引入清洁生产的理念,强调

污染物减量化,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养殖场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粪工艺,已建养殖场逐

步进行工艺改造实现干清粪;使固体粪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留;同时要求做到畜禽粪

污日产日清。并通过建立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等手段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数量,降低污水

中的污染物浓度,从而降低处理难度和处理成本。

3.1.2 粪污贮存

为了便于适应土地的季节性利用,处理后的水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处理站,在处理前、

后根据作物用肥季节宜设置适量的贮存池;此外,当畜禽养殖场废水水量大且集中,而处理

设施要求进水量基本恒定时也应考虑设置贮存池。地埋式贮存池的池底应进行防渗处理,以

防止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的有关规定,

贮存池容积应根据贮存期(贮存时间)确定,种养结合的养殖场,贮存池的总容积应不得低

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污的总量,确保不外溢造成污

染。为了便于粪水从贮存池内排出,一般应配备泵。

3.2 格栅

畜禽粪便水中通常含有大量的动物毛发、残余饲料、粪渣、粗砂及杂物等悬浮物,浓度

非常高。这些悬浮物不仅可导致水泵、阀门和管道等机械设备损坏,而且可以导致管道堵塞、

在厌氧器内发生淤积,减小有效容积,还会严重影响后续处理工艺的处理效果。因此畜禽粪

污的处理必须强化预处理。养牛场粪污采用综合利用处理工艺时,预处理应有粪草分离、切

割装置。养鸡场粪污采用综合利用处理工艺时,粪水混合前应先清除鸡粪中的羽毛。本规范

规定,当废水中含有羽毛、毛发等漂浮物较多时,应考虑在调节池前设置二级水力筛网、楔

形筛网,以达到进一步去除杂质的目的。格栅按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沉砂池

养鸡场和散放式奶牛场废水处理工程设计中,应考虑由于粪污中通常含有较多砂砾等杂

质对处理系统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了避免机械设备的磨损,减少管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沉积,

避免排泥困难,防止对生化处理系统运行的产生干扰,以上两种类型的养殖废水一般应在调

节池前设沉砂池(沉砂池可和格栅合建);采用能源环保处理工艺不设沉砂池时,初沉池应

具有沉砂功能。沉砂池砂斗的设计参照《城市粪便处理(场)设计规范》(CJJ 64)的有关

规定。

3.4 调节池

厌氧反应对水质、水量和冲击负荷较为敏感,相对稳定的水质、水量是厌氧反应器稳定

运行的保证,因此厌氧反应器前应设置适当尺寸的调节池。由于养殖场一般每天上下午各冲

水一次,因而其最小容积宜为每日废水产生量的 50%。且因畜禽粪便废水中通常掺杂有较多

的粪渣,因此调节池应设置去除浮渣装置和水下搅拌混合装置防止沉淀的发生。

8 3.5 固液分离

采用达标排放工艺必须强化预处理工艺,尽可能降低 SS 浓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方

面由于 UASB 厌氧反应器和厌氧复合床反应器(UBF),对水中的悬浮物浓度要求较严格,当

浓度高时易造成布水器的堵塞;另一方面,通过固液分离将畜禽粪污中的大量悬浮物 SS 以

及 BOD

5、COD、悬浮物等提前分离出来,可大大减轻废水的处理难度,有利于缩短粪水处理

时间,减少粪污处理设施的投资费用,降低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目前,我国已拥有成熟

的固液分离技术和设备,设备类型主要有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以及水力旋流器、旋

转锥形筛和离心盘式分离机等。固液分离机的选用应考虑被分离物料的性质、流量、脱水要

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用于固液分离机处理的污水含水率一般不应小于 98%。

3.6 初沉池

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程用初次沉淀池以平流和竖流式沉淀池形式最多。根据废水水质情

况及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进水要求,也可将初沉池设计为气浮沉淀池或混凝沉淀池等形式。新

鲜的畜禽粪水通常具有比较好的沉淀性能,水力停留时间应大于 1h,但不宜大于 3h。其他

设计按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3.7 集水池

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处理的畜禽粪污处理厂(站),在厌氧反应器前应设置集水池,其作

用是保证厌氧反应系统进水的连续性。为防止水泵频繁启动,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该池水泵

30min 的出水量。集水池其他方面的设计参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3.8 厌氧处理单元

畜禽养殖废水属于高有机物浓度、高 N、P 含量和高有害微生物数量的废水,通常单独

采用好氧处理方法很难达到排放或回用标准,厌氧技术成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中不可缺少

的关键技术,经厌氧处理后废水中的 COD 去除率达 80%~90%,且运行成本相对较低。废水

经厌氧处理后既可以实现无害化,同时还可以回收沼气和有机肥料,是解决畜禽粪便污水无

害化和资源化问题的最有效的技术方案,是集约化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选择。

3.8.1 厌氧反应器类型

目前,用于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的厌氧工艺很多,较为成熟且常用的有全混合厌氧反应器

(CSTR)、升流式固体反应器(USR)、推流式反应器(PFR)、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及厌

氧复合床反应器(也称污泥床滤器 UBF)等。厌氧反应器的选择和设计应根据粪污种类、工

程类型和工艺路线确定。CSTR、USR、PFR 等适用于高悬浮物(SS)浓度的废水处理,适用

于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处理工艺;UASB 和 UBF 则要求进水的 SS 浓度较低,是畜禽粪污达标

排放处理工艺推荐采用的厌氧反应器类型。

(a)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p-flow Anaerobic Sludge Bed,简称 UASB)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是目前国内外研究及应用发展最快的一种厌氧反应器,畜禽粪便污水

采用 UASB 进行厌氧消化处理前,必须先经过固液分离。该反应器的优点是:①反应器结构 9 简单,不需搅拌及供微生物附着的填料;②SRT 和 MRT 长,污染负荷高;③颗粒污泥的形成

使微生物天然固定化,改善了微生物的环境条件,增加了工艺的稳定性;④出水的悬浮固体

含量低。 缺点是:①需要安装三相分离器;②进水要求悬浮物浓度必须较低;③需要有效

的布水器使其进水均匀分布于反应器的底部;④当冲击负荷或进水中悬浮固体含量升高,以

及遇到过量有毒物质时,会引起污泥流失,因此要求较高的运行管理水平。

(b)污泥床虑器(Up-flow Anaerobic Hybrid Blanket,简称 UBF)

该反应器是集 UASB 和厌氧滤器一体的厌氧复合反应器。在结构方面,其下部为污泥床,

上部设置填料,组合而成。由于附着于填料上的生物膜补充了污泥床上部微生物的不足,效

率较高,但工程造价相对较高。当进水中悬浮物浓度较高时易产生堵塞。

(c)全混合厌氧反应器(Complete Stirred Tank Reactor,简称 CSTR)

是一种结构简单、适用于高悬浮物浓度的反应器。反应器内设搅拌装置,水力停留时间

等于固体停留时间和微生物停留时间(HRT=SRT=MRT),缺点是消化器效率较低,水力停留

时间较长,体积较大。

(d)升流式固体反应器(Up-flow Solids Reactor,简称 USR)

畜禽粪便水从底部进入反应器,与反应器里的活性污泥接触,使之得到快速消化。未消

化的生物质固体颗粒和沼气发酵微生物,靠自然沉降滞留于消化器内,上清液从反应器上部

溢出,该反应器的固体停留时间(SRT)和微生物停留时间(MRT)通常比水力停留时间(HRT)

高得多,固体有机物的分解率和反应器的效率较高。

(e)推流式厌氧反应器(Plug Flow Reactor,简称 PFR)

推流式反应器也称塞流式反应器,是一种长方形的非完全混合式反应器。高浓度悬浮固

体发酵原料从一端进入,从另一端排出。该反应器通常不需要搅拌,池形结构简单,尤其适

用于牛粪的厌氧消化;具有运行方便,故障少,稳定性高、能耗低的优点。但粪便废水中的

固体粪渣容易沉淀于池底,影响反应器的有效体积,使 HRT 和 SRT 降低,尤其是养鸡场和散

放式奶牛场粪污处理时,应考虑粪污中沉渣较多,易生成沉淀造成反应器效率降低的影响。

在运行过程中该类型厌氧反应器需要固体和微生物的回流作为接种物;此外,在结构设计上

因该反应器面积/体积比较大,反应器内难以保持一致的温度;易产生厚的结壳。这些不利

因素在设计中均应予以考虑。

3.8.2 厌氧反应器的容积计算

一般采用容积负荷计算厌氧反应池的容积,连续带搅拌的反应池可采用水力停留时间

(HRT)确定厌氧反应池容积,计算公式见(1)和(2):

( )

q Q S Se V × 0 − = „„„„„„„„„„„„„„„„„„„„(1)

或 V = Q×HRT „„„„„„„„„„„„„„„„„„„„„„(2)

式中:

10 V——厌氧反应器的有效容积,m3 ;

Q——设计流量,m3 /d;

So——进水有机物浓度,kgCODCr/m3 ;

Se——进水有机物浓度,kgCODCr/m3 ;

q——容积负荷,kgCODCr/m3 ·d;

HRT——水力停留时间,d。

3.8.3 厌氧反应器参数确定

3.8.3.1 UASB 反应器的设计参数

(a)容积负荷

UASB 一般采用常温运行方式,但最低温度不宜低于 15℃。本标准参考《沼气工程设

计规范 第1 部分:工艺设计》(NY/T 1220.1)的有关规定,给出了不同温度下的容积负荷

(见表 2)。

表 2 不同温度条件下的 UASB 容积负荷 kgCOD/m3 ·d

指标 低温(10℃~15℃) 常温(15℃~25℃) 中温(30℃~35℃) 高温(50℃~55℃)

容积负荷 1~2 2~5 5~10 10~20

(a)反应器的体积和高度

反应器高度应从设计、运行和经济角度综合考虑。从设计、运行方面讲,高度会影响上

升流速,高流速可以增加系统扰动和污泥与进水之间的接触。但流速过高会引起污泥流失,

为保持足够多的污泥,上升流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从而使反应器的高度受到限制;此外,

高度与 CO2溶解度也有关,反应器越高溶解的 CO2浓度越高,pH 值越低。当反应器超过一定

高度后 pH 值会低于最优值,降低处理系统的效率。从经济方面讲,高度增加会增加土方工

程量,但能减少占地面积。在实际应用中通常考虑当地的气候和地形条件,一般将反应器建

造在半地下减少建筑和保温费用。最经济、有效的反应器高度一般是在 5m 到 7m 之间,并且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也是系统最优的运行范围。

(b)进水系统

进水系统的合理设计对 UASB 处理厂的良好运转是至关重要的,进水系统兼有配水和水

力搅拌的功能,为此应确保单位面积的进水量基本相同,以防止短路等现象发生;尽可能满

足水力搅拌需要,保证进水有机物与污泥迅速混合;在结构设计上应便于观察到进水管的堵

塞情况,当有堵塞情况发生时,容易清除。目前采用的进水方式大致可分为间歇式(脉冲式)、

连续流、连续与间歇相结合等方式;相对而言,脉冲或多点盘管布水不易堵塞。

(c)三相分离器

三相分离器是 UASB 反应器最有特点和最重要的装置。它的功能是收集从分离器下的反

应室产生的沼气,使得在分离器之上的悬浮物沉淀下来。三相分离器设计要点包括:集气室

斜面应光滑且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为 45~600 ,以利于污泥返回; 集气室的隙缝部分的面积

应该占反应器全部面积的 15%~20%;在反应器高度为 5~7m 时,集气室的高度在 1.5~2m; 11 在集气室内应保持气液界面相对稳定,以释放和收集气体,防止浮渣或泡沫层的形成; 在

集气室的上部应该设置消泡喷嘴,以应对有严重泡沫产生的情况;为避免上升的气体进入沉

淀室,反射板与隙缝之间的遮盖应该在 100~200mm; 出气管的直管应该充足以保证从集气

室引出沼气,特别是有泡沫的情况。

3.8.3.2 UBF 反应器的设计参数

UBF 反应器设计参数的确定参考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工艺设计》(NY/T

1220.1)的有关规定。UBF 的容积负荷应根据填料性状以及消化温度,或由试验及参照类似

废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UBF 的有效高度宜为 6~12m.;填料宜充填在反应器上部的 1/3 处,填料层高度宜为 0.5~2m。

3.8.3.3 USR、CSTR、PFR 厌氧反应器的设计参数

目前我国在厌氧反应器的设计方面还没有颁布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畜禽粪便粪

污处理用 USR、CSTR、PFR 等厌氧反应器的设计参数主要参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设计规范》(NY/T 1222)的有关规定确定。

畜禽粪污处理一般采用一级厌氧消化。消化温度一般采用中温 (35℃左右),也可采用

近中温 (25℃~30℃)或高温 (55℃左右)。中温消化主要设计参数见符合表 1 的规定。该参

数是在参考《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NY/T 1222)中的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国内一些工程公司对畜禽粪水处理的经验数据及

国内污泥消化的实际运行参数综合确定的,由于粪便厌氧高温消化的运行参数尚不成熟,且

高温消化能源消耗较大,国内仅少数粪便处理厂采用高温消化工艺,研究程度不够,因此暂

时不作规定。对于投配率(%),进料 CODCr高时宜用下限值,进料 CODCr低时宜用上限值。

表 1 中温发酵厌氧反应器主要设计参数

序号 项目 全混合厌氧反应器 升流式厌氧固体器 推流式厌氧反应器

1 温度(℃) 35℃左右 35℃左右 35℃左右

2 水力停留时间(d) 10~30 8~25 15~30

3 TS浓度(%) 3~8 5~8 8~11

4 CODCr去除率(%) 55~75 60~80 50~70

5 CODCr负荷(kg/(m3 ·d)) 3~8 5~10 2~5

6 投配率(%) 3~10 4~12 5~7

不同厌氧反应器的设计要求不同:

(a)升流式固体反应器一般采用立式圆柱形,有效高度 6m~12m;应选用合理的布水

方式,以保证水均匀上升,避免短路、勾流。在设计上布水器的喷水孔应向下,与水平面夹

角不大于 40°为宜;安装位置为厌氧反应器底部,距池底的距离应不大于 1m。

(b)推流式厌氧反应器,宜采用半地下或地上建筑。

(c)全混合厌氧反应器宜采用圆形结构,并设置设搅拌装置。搅拌方式可采用消化气

体循环、机械搅拌、水力提升等形式,应根据具体工艺要求确定;对于大型厌氧反应池,也

可将两种搅拌方式结合使用;搅拌可采用连续进行,也可采用间歇进行。

12 3.8.4 沼气、沼渣处置及利用

厌氧反应产生的沼气、沼渣及沼液应尽可能的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沼气经过脱硫、脱水等净化措施,经过输配气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居民生活用气、锅炉

燃烧等;沼气的净化、贮存参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NY/T

1168-2006)8.5、8.6 的有关规定执行。沼液(厌氧出水)去向一般有两种,一是经进一步

固液分离后作为液体肥料用于农田施用,二是经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采用达标排放处理工艺产生的沼渣经进一步固液分离后应及时运至粪便堆肥场或其他

无害化场所,得到妥善处理。采用综合利用处理工艺产生的沼渣、沼液经进一步固液分离后

必须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严禁随意排放;沼液、沼渣的固液分离的方法有浓缩脱水或机械

脱水、干化等,应根据沼液、沼渣的用途、场地条件、经济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后固液分离

工艺的处理目标和方法;经固液分离出含水率 60%左右的沼渣, 晒干粉碎后可制有机复合肥

或饲料添加剂;分离出含固率 1%左右的沼液可作为有机肥, 通过管道泵压或车运农田、大

棚蔬菜田中喷灌、滴灌和渗灌;沼液还可作为鱼塘饲料。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

范》(HJ/T 81-2001)6.2.2 条的规定,沼液作为农田用肥的,应配套设置田间贮存池,贮存

池设计可参照 5.2.2.3~5.2.2.7 的有关规定。

3.9 好氧处理单元

目前,我国有关好氧技术的研究比较深入,相关的标准规范、设计手册等技术资料也比

较齐全,此处不做赘述。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氮、磷浓度较高,一般应采用具有脱氮除磷功

能的工艺,推荐采用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活性污泥法(SBR)、氧化沟等处理技术。有关设计

参数、设施和设备参考 GB 50014 及其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10 自然处理单元

畜禽养殖废水自然处理法主要有常规的稳定塘处理(包括好氧塘、兼性塘和水生植物

塘等)、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快速法滤、地面漫流)和人工湿地等。自然生物处理法

不仅基建费用低,动力消耗少,设计运行良好时对氮、磷等营养物和细菌的去除率也高于常

规的二级处理。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该法配合污水灌溉可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该法的缺

点主要是占地面积大、处理效果易受季节影响、易影响环境卫生(例如夏季稳定塘管理不善

散发臭味影响周边环境)等。采用自然处理必须考虑对周围环境以及水体的影响,不得降低

周围环境的质量,应根据区域特点选择适宜的自然处理方式。但如果养殖场附近有废弃的沟

塘和滩涂可供利用时,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应尽量选择该方法以节约投资

和处理费用。

3.10.1 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一般都是根据试验资料和现有的经验进行设计。通常表面流湿地

水力负荷2.4~5.8cm/d;潜流湿地水力负荷3.3~8.2cm/d;垂直流人工湿地水力负荷3.4~

6.7cm/d。设置填料的可适当提高负荷。温度对处理效率的影响很大,在寒冷地区的冰冻季 13 节,人工湿地可能无法正常运行。可采用冰、雪以及空气层等覆盖的保温措施,或者覆盖秸

秆、芦苇等植物。

3.10.2 土地处理系统

土地处理是实现污水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具有投资省、管理方便、能耗低、运行费用少

和处理效果稳定等优点,但有占地面积大、受气候影响大等缺点。选用土地处理时,必须考

虑当地是否有合适的场地,并应对工程的投资、运行费用和效益作全面的分析比较。一般污

水土地处理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数据确定;没有条件时应根据实际经验,结合当地条件确

定。本条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提供的污水负荷范围,结合我国研究结果,提出几种基本的

土地处理方法的设计参数:慢速渗滤系统水力负荷0.5~5m/年,地下水最浅深度不宜小于

1.5m;快速渗滤系统年水力负荷5~120 m/年,淹水期与干化期比值应小于1;地表漫流系统

年水力负荷3~20 m/年。土地处理设计时,需根据应用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土壤颗粒组成、

土壤有机质含量调整等。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3.10.3 稳定塘处理系统

稳定塘是人工的接近自然的生态系统,它具有管理方便、能耗少等优点,但有占地面积

大等缺点。选用稳定塘时,必须考虑当地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利用,并应对工程投资和运

行费用作全面的经济比较。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劣质地,以及坑塘、洼地,建设稳定塘

污水处理系统。稳定塘适用于有湖、塘、洼地可供利用的且气候适宜、日照良好的地区。选

择类型以常规处理塘为宜,如兼性塘、好氧塘等。曝气塘宜用于土地面积有限的场合。可根

据各类不同类型塘的特征,以稳定塘组合系统方式应用。稳定塘系统设计可参考《污水稳定

塘设计规范》(CJJ/T 54)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 消毒

由于畜禽养殖用水量较大,从节水减排的角度,积极鼓励废水的循环利用,例如处理出

水经深度处理(砂滤、活性炭吸附等等)和消毒处理后,可考虑作为畜舍等的冲洗水源。根

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的有关规定,为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或其他的

二次污染物对环境及畜禽的影响,废水的消毒处理宜采用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非氯化消

毒措施。

4 固体粪污处理技术要求

4.1 固体粪污处理技术确定

4.1.1 固体粪便处理目标

虽然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和氮磷钾等植物必需的营养物质,是很好的有机肥料,但

其中的营养成分必须经微生物降解腐熟后才能被植物吸收利用。同时,还有病原微生物和寄

生虫,如果不加处理直接施用鲜粪尿,则有机质在被土壤微生物降解过程中产生的热量、氨

和硫化氢等物质会对植物根系产生不利,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恶臭和污染,因此必须经过无

害化处理后才能施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4 1168)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的粪渣无害化环境标准应满足《畜禽养殖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第 3.2.4 条的规定。采用堆肥处理的,堆肥制品的无害化卫

生指标应符合《粪类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规定;生产商品化有机肥和复合肥的,

堆肥产品应分别满足 NY 525 和 GB 18877 的有关规定。

4.1.2 固体粪便处理技术

常见的固体粪便处理方法有堆肥法、干燥法、焚烧法等。由于高温好氧堆肥法与其它无

害化方法相比,具有省能源、低成本、发酵产物活性强、处理过程养分损失少等优点,并且

也可达到去除臭味、灭菌的目的,处理的最终产物较干燥,易包装、施用,因此,鉴于我国

目前技术水平的局限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对固体粪便采用高温好氧堆肥法处理是最佳的处置

方式。但同时考虑到目前集约化养殖场的分布情况,提出根据养殖种类、地理环境、经济条

件等具体情况,也可适当选用其它综合利用措施(例如鸡粪干燥处理法、焚烧法等)。

4.1.3 病死畜禽尸体处理处置技术

对死畜禽的处理处置我国有关部门已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在此以规范性文件直接引

用。一般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 81-2001)第

9 章的规定执行;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导致禽类死亡,死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高致病

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4.2 高温好氧堆肥技术要求

4.2.1 工艺说明

高温好氧堆肥有静态堆肥和动态堆肥两种形式,动态堆肥通常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专

用设备进行,因此本标准主要针对高温好氧静态堆肥。高温好氧堆肥通常由预处理、发酵、

后处理和贮存等工序组成。

4.2.1.1 预处理。由于畜禽粪便含水率较高,堆肥时预处理主要是调整水分和碳氮比。

4.2.1.2 发酵。好氧发酵堆肥过程由一级发酵和二级发酵两个阶段组成,按工艺类型通常

可分为一次性发酵和二次性发酵。一次性发酵是指发酵堆肥原料在发酵设施中一次完成生物

降解的全过程。二次性发酵是指原料先后在不同的发酵设施中完成生物降解的全过程。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将一级发酵、二级发酵与一次性发酵和二次性发酵概念

混淆的问题。在此特别指出,本标准采纳《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的定义,即一级

发酵、二级发酵不是按物料从一个发酵槽翻倒至另一个发酵槽就是一级划分的,而是按堆肥

过程中微生物对垃圾降解的规律来区分的而不是按操作形式来分的。堆肥是一系列微生物活

动的过程,包含着矿质化和腐质化过程,一般利用堆肥温度作为堆肥过程的评价指标。堆肥

可以分为升温、高温、降温和腐熟四个阶段。

(a)一级发酵。是指从温度升高到开始降低为止的阶段,是堆肥发酵的第一阶段,是

以堆肥粪便中易分解的有机组分被微生物迅速分解为特征的发酵过程。在该阶段通常需要向

堆积层或发酵装置中供氧,堆肥原料中存在的微生物吸取有机物中的碳、氮等营养成分,在 15 合成细胞质自身繁殖的同时,将细胞中吸收的物质分解而产生热量。一级发酵可露天进行也

可在发酵装置中进行。

(b)二级发酵。也称腐熟阶段,一级发酵后,微生物以较低的速度分解较难降解有机

物和发酵中间产物的发酵过程。在该阶段,将一级发酵未分解的易分解及较难分解的有机物

进一步分解,使之变成腐殖酸、氨基酸等比较稳定的有机物,得到完全成熟的堆肥成品。此

阶段通常不需要通风,但应定期进行翻堆。

4.2.1.3 后处理。堆肥成品需要经过分选去除杂物,并根据需要(例如生产精制堆肥)还

要进行再干燥、破碎、造粒以及打包、压实选粒等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需要确定后处

理的有关工序。

4.2.2 高温好氧堆肥参数确定

影响堆肥过程的因素包括含水率、供氧、C/N 比、温度、pH 等。

4.2.2.1 水分

水分是微生物生存繁殖所必需的物质,因此含水率是控制堆肥过程的一个重要的参数。

在预处理阶段,堆肥粪便的起始含水率一般应为 40%~60%,当有机物含量低且环境温度温

度低时宜取下限,反之取上限。在一级发酵堆肥过程中,40%~60%(按重量计)的含水率最

利于微生物的分解。这是因为:水分超过 70%,则降温过程由好氧转变为厌氧,分解速度明

显下降且有腐烂臭味;水分低于 40%不能满足微生物生长需要,有机物难以分解。二级发酵

过程中的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 35%~45%之间。

4.2.2.2 温度

一般认为高温菌对于有机物的降解效率高于中温菌,因此通常采用高温好氧堆肥。过低

的温度将大大延长堆肥达到腐熟的时间,而过高的堆肥(>75℃)将对堆肥微生物产生有害

的影响。一级发酵过程中,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 55℃~65℃,不宜大于 75℃,且持

续时间不得少于 5d。

4.2.2.3 供氧

氧是好氧微生物生存必要的条件,供氧量的多少与微生物活动的强烈程度和有机物的分

解速度及堆肥粒度密切相关。目前采用的通风办法主要有利用动力铲或其它特殊设备翻堆、

向粪堆中插入带孔的通风管、借助高压风机强制通风供氧和自然通风供氧等。静态发酵强制

通风时,每 m3 物料通风量宜取 0.05 N m3 /min~0.2N m3 /min,通常采用非连续通风方式,堆

层每升高 1m,风压增加 1000 Pa~1500Pa;间歇动态发酵可参考静态工艺并依生产试验确定

通风量,以保证发酵在最适宜条件下进行。一级发酵过程中各测试点的氧气浓度不宜低于

10%,一般认为含氧量低于 8%会导致厌氧发酵而产生臭气。

4.2.2.4 碳氮比

堆肥原料的碳氮平衡是微生物达到最佳生物活性的关键因素。堆肥原料的 C/N 应保持在

20:1~30:1 之间。若 C/N 高,细菌和其它微生物的活动会受到限制,有机物分解速度会变 16 慢,堆肥发酵时间会变长,同时还会导致堆肥产品的 C/N 过高。若 C/N 过低,则可供消耗的

碳素少,氮相对过剩,氮迅速降解以 NH3的形式挥发而导致氮元素大量的损失降低肥效。几

种常见的畜禽粪便典型的 C/N 参见表 3。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添加植物秸秆、稻壳、锯末等

物料进行调节,必要时需添加菌剂和酶制剂,以促进发酵过程的正常进行,几种常用的调节

物料的 C/N 参见表 4。

表 3 几种常见的畜禽粪便堆肥典型的 C/N

猪粪 新鲜鸡粪 马粪 牛粪(带畜草) 牛粪尿(液体) 奶牛粪便

5~8 6~10 30~60 25~30 8~13 10~18

表 4 几种常用的调节物料的 C/N

锯末屑 秸秆 垃圾

300~1000 70~100 50~80

4.2.2.5 pH

一般微生物最适宜的 pH 是中性或弱碱性(6.5~8.5),pH 值是对微生物环境进行评估

的参数。在整个堆肥过程中,pH 值随堆肥阶段(时间和温度)的变化而变化。堆肥降解一

旦开始,混合物 pH 很难再作调节,必须加强对初始堆肥原料酸碱性的调节。在一般情况下,

堆肥过程中的 pH 有足够的缓冲能力,使 pH 保持在保证高效好氧分解的水平。

4.2.2.6 堆肥时间

堆肥运行所需时间随 C/N、湿度、天气条件、堆肥运行管理类型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发酵工艺的发酵周期不宜少于 30d,二次性发酵工艺的一级发酵和二级

发酵时间均不宜少于 10d。此外,还要考虑堆肥固化和贮存时间。实际堆肥时间应根据 C/N、

湿度、天气条件、堆肥运行管理类型及废物和添加剂种类确定。发酵结束时,堆肥应符合下

列要求:

(a)碳氮比(C/N)不大于 20:1;

(b)含水率宜为 20%~35%;

(c)堆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无害化卫生要求的规定;

(d)耗氧速率趋于稳定;

(e)腐熟度应大于等于Ⅳ级。

4.2.2.7 堆肥贮存

堆肥发酵受场地和时间限制,一般应设有至少能容纳 6 个月产量的贮存设施。

4.2.2.8 堆肥制品

发酵完毕后的堆肥经后处理得到的堆肥制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堆肥产品存放时,含水率应不高于 30%,袋装堆肥含水率应不高于 20%;

(b)堆肥产品的含盐量一般应在 1%~2%;

(c)成品堆肥外观应为茶褐色或黑褐色、无恶臭、质地松散,具有泥土芳香气味。

4.2.2.9 腐熟度

便 C/N

便 C/N 17 这是衡量污泥堆肥成熟程度的参数。所谓腐熟度即堆肥完成度,即堆肥中的有机质经过

矿化、腐殖化过程最后达到稳定的程度。堆肥腐熟度评价指标分为物理学指标、化学指标和

生物学指标。物理学指标包括温度、气味、颜色;化学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挥发性固体含

量、易降解有机质、腐殖质物质的变化、C/N 等;生物学指标包括微生物活性测试和发芽

试验。虽然可以反映堆肥腐熟度的评价指标众多,关于腐熟度的研究方法也越来越先进复杂,

但很多方法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过程也太复杂,不能适用于粪便腐熟度的评价,因此需要

找到更加快速、简单且比较可靠的方法。国外关于腐熟度的检测有一些商业检测方法,比较

著名的有 Solvita 测试法、Dewar 自热测试法等。我国还未制定准确的评价堆肥腐熟度的标

准参数和方法,评价方法多参考《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该标准主要从卫生学

的角度来评价堆肥的腐熟程度,堆肥成熟的标志是物料呈黑褐色,无臭味,手感松散,颗粒

均匀,蚊蝇不繁殖,病原菌、寄生虫卵、病毒以及植物种子均被杀灭。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

标准中已经有了腐熟度检测的规定,从可行性、成熟、可靠的角度考虑,本标准采纳了北京

市地方标准《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1/T 269)中对腐熟度检测方法,该方法对

腐熟和不腐熟进行了分级,比较直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5 恶臭控制技术要求

5.1 恶臭产生

畜禽养殖场的臭气主要来自蛋白质废弃物的厌氧分解,这些废弃物包括畜禽粪尿、皮

肤、毛、饲料和垫料。而大部分臭气是粪尿厌氧分解产生的。畜禽排泄物中的有机物主要由

碳水化合物和含氮有机物组成,在一定情况下,这些粪便发酵及含硫蛋白分解产生大量氨气

和硫化氢等臭味气体。目前已鉴定出的恶臭成分在牛粪中有 94 种,猪粪中有 230 种,鸡粪

中有 150 种。这些恶臭成分可分为挥发性脂肪酸、醇类、酚类、酸类、醛类、酮类、胺类、

硫醇类,以及含氮杂环化合物等 9 类有机化合物和氨、硫化氢两种无机物。恶臭程度与畜禽

种类、饲料、畜舍结构以及清粪工艺类型等有关。此外,畜禽养殖管理不当(诸如不及时清

粪、不加强通风等)也会增加恶臭的产生和散发。

5.2 恶臭治理

畜禽养殖场的恶臭治理范围包括养殖区、废水处理站及堆肥场的臭气。一般治理恶臭气

体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物理除臭、化学除臭和生物除臭几方面。从技术的角度讲,畜禽养殖

业的恶臭治理工程与其它恶臭的治理工程并无特别要求,但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恶臭治理工

程方面的标准、规范。因此,本标准仅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恶臭治理的最基本要求,当有相

关的国家标准规范颁布时,应及时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养殖业恶臭控制,从根本上讲,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控制产生气味的源头和扩散渠道。

其中养殖区应考虑通过提高畜禽对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的方式减少臭气的产生;在饲料或

粪尿中添加除臭剂减少臭气的排放;选择养殖场的位置、方向以减少臭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合理设计通风系统和养殖房舍,并对畜禽粪尿和污水进行及时、有效、科学的收集、贮存和 18 处理,以减轻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等等。废水处理站及堆肥场的臭气控制可考虑将粪污处理各

工艺单元设计为密闭方式,通过建造恶臭集中处理设施,将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集中收

集处理后排放;集中式粪污处理厂的卸粪接口及固液分离设备应喷淋生化除臭剂,尽量减少

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目前,适用的物理除臭、化学除臭和生物除臭方法有:

(a)物理除臭

可采用向粪便或舍内投(铺)放吸附剂减少臭气的散发,宜采用的吸附剂有沸石、锯末、

膨润土以及秸秆、泥炭等含纤维素和木质素较多的材料。

(b)化学除臭

可向养殖场区、堆肥处理厂以及废水处理站投加或喷洒化学除臭剂、中和剂消除或减少

臭气的产生。宜采用的化学氧化剂有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次氯酸钠、臭氧等;宜

采用的中和剂有石灰。

(c)生物除臭

养殖场宜采用的生物除臭措施有生物过滤法和生物洗涤法。

养殖场应根据养殖种类、场地情况、经济条件等情况选用适当的措施控制臭气污染,

但严禁对环境及畜禽造成二次污染。

6 施工与验收

本标准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以及建筑、安装工程应遵守

的施工文件等作了规定。鉴于《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施工与验收》(NY/T 1220.3)

中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的施工已经做出了十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本标准不再列出,直

接进行引用。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工程竣

工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性使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的环境保护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除本标准 5.3 的规定外,畜禽养殖废水治理工程的验

收内容还应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本

标准 5.4 的规定外,畜禽固体粪便堆肥处理厂的验收还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

术评价指标》(CJ/T 3059)的有关技术性指标进行评价。

7 废水处理各工艺单元运行管理

7.1 调节池

畜禽场废水中通常含有较多的浮渣(粪草、毛发等),容易造成管道堵塞。因此运行中

经常巡回检查、对浮渣及时清捞,避免池面漂浮大量的浮渣。并应定期对调节池及其管道进

行冲刷清洗,严禁外排管网堵塞、粪便积存及漂浮物结痂现象发生,发现堵塞时应及时疏通。

清捞出的浮渣应运至其它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露天长期存放。根据正常运转情况应定

期排泥,一般一年至少应彻底清理一次。

19 7.2 固液分离

固液分离机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载试车。开机后应经常观察固液分离设备运转情况是否

正常,并根据污水水质、分离后污水水量及时调节进入固液分离机的污水流量。运行过程中

应根据固液分离机分离出的固形物的含水率,按工艺要求适时调节设备运行参数。分离出来

的固体粪渣宜及时送往堆肥场处理,或送往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可在场内积存。

开机后应注意观测判断出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

7.3 厌氧反应器

目前我国还没有厌氧反应器运行管理方面的标准、规范,本标准参考了《规模化畜禽养

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 )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四

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的有关内容,结合相关工程经验,从厌氧反应器的准备

—启动—运行—停运与再启动几个方面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提出的有关厌氧反应池

的运行管理还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

7.3.1 启动前准备

厌氧反应器除应工艺设计和结构设计科学合理外,在启动前还应根据运行压力要求对厌

氧反应器及与之配套的所有管道、阀门进行试水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启动前与厌氧反应器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仪表,如压力表、流量计等均也应按各自产品

质量检验标准和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校正,以保证其安全、可靠、灵活和准确。

7.3.2 厌氧反应器的启动

厌氧反应器的启动是指从向厌氧反应器投入接种物和进水开始,经过驯化和培养,使反

应器中厌氧活性污泥的数量和活性逐步增加,直至反应器的运行效能稳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全

过程。从实践看,厌氧反应器的启动一般需要较长时间。

7.3.2.1 接种污泥

用于厌氧反应器启动的厌氧活性接种污泥应具有以下两点特性:一是含有较强分解粪

便废水的微生物种群;二是接种物中应含有相当数量的产甲烷菌,因为产酸菌繁殖快,而产

甲烷菌繁殖相对较慢,如果产甲烷菌数量太少,在启动过程中常会因酸化与甲烷化速度的过

分不平衡而导致启动的失败。因此本标准提出采用其它厌氧反应池的污泥进行接种,或采用

积存较长的粪水进行接种。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宜采用颗粒污泥接种。

7.3.2.2 启动方式

厌氧反应器的启动方式分为逐步培养法和一次培养法两种形式。无论采用那种方式启

动,都应注意酸化与甲烷化的平衡,防止处理液的 pH 值降至 6.5 以下。必要时可加入一些

石灰水、碳酸氢铵等碱性物质,使 pH 值保持在 6.8 以上。

7.3.2.3 污染负荷控制

启动开始时,污染负荷宜控制为 0.5kgCOD/m3 ·d~1.5kgCOD /m3 ·d,当进水 COD 浓度

大于 5000mg/L 时应进行适当稀释。若因负荷过高引起的处理液中有机酸上升、pH 值降低, 20 从而引起污泥沉降性能变差而严重流失时,应考虑首先停止进水,待 pH 恢复正常水平后,

再以较低负荷开始进水。如果发现 pH 值已降至 5.5 以下,单靠停止进水不能解决时,则应

添加石灰水、碳酸钠或碳酸氢铵等碱性物质进行中和。同时也可排除部分发酵液,再加入一

些接种物,以期起到稀释、补充缓冲性物质及活性污泥的作用。

在启动阶段只有当 COD 去除率达到约 80%时,方可逐步提高负荷。当各项指标稳定达到

设计要求时,启动即告完成。

7.3.3 运行管理

启动后的厌氧反应系统管理要点在于通过控制各工艺条件,使反应器稳定运行。只有稳

定运行的反应器才会有高的运行效果。在进水方面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进行,严禁有机负荷过

高或过低、温度骤升或骤降等情况发生。这是因为厌氧微生物生活的温度要求比较广泛,中

温甲烷菌的最佳生存温度为 300 C~380 C,高温甲烷菌的最佳生存温度为 500 C~600 C,但对环

境的突变比较敏感,在短时间内温度产生剧烈变化,将导致甲烷菌无法适应,影响甚至破坏

消化过程。因此在厌氧反应器运行中应维持温度恒定。从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能源消耗的角度

讲,厌氧反应器宜维持稳定的中温或近中温(35℃或者 25℃左右)的消化温度。采用热交

换器加热的,应每日测量热交换器污水进、出口的水温。

厌氧反应器内液体的 pH 值、挥发酸、总碱度、温度及内部沼气压力、产气量和沼气成

分宜每日监测,通过这几项监测的工艺运行参数,可了解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及时调整运行

工况。pH 值维持在 6.8~7.6 之间,pH 值降低会抑制甲烷菌的生长,产气率下降,严重时会

破坏系统的正常运行,调整方式是降低负荷或投加石灰等碱性物质。挥发酸与总碱度要求一

起测定,二者的正常含量碱度(以 CaCO3 计)宜不低于 2000mg/L,挥发性脂肪酸宜不高于

500mg/L,即挥发酸与碱度的比值不低于 0.5,如果碱度不足可以投加石灰、碳酸氨等碱性

物质进行调节。

搅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微生物与粪便水的接触,加速生化反应进程。为保证固液分

离的效果,提高出水水质,需进行搅拌的厌氧反应器在出水排放前 30min 应停止搅拌。

7.3.4 排泥

厌氧反应器内保持足够的污泥量,是保证反应器运行效果的基础。但经较长时间运行后,

污泥量过度时,会因污泥沉淀使有效积容缩小而降低效率,甚至会因堵塞而影响正常运行,

或者因短路使出水中夹带大量污泥,影响出水水质。因此应定期对厌氧反应器进行适量排泥。

特别是在进行养鸡场和散放式奶牛场粪水处理时,由于粪污内砂砾较多,从启动开始就应经

常排泥,冲刷排泥管,保证管道畅通,一旦砂砾沉积,再想排泥十分困难。反应器运行过程

中排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排出量由污泥界面仪控制,污泥沉降的上平面宜保持在溢流出水

口下 0.5~0.1m 的位置,这样既可保证水力运行的畅通,又可使悬浮污泥有沉降的空间。启

动阶段,厌氧反应池内污泥量不足时,排出的污泥经沉砂后可回流入沼气池内。

7.3.5 停运与再启动

21 因检修或季节性生产等原因,厌氧反应器可能会有停运情况发生,这种停运通常对厌氧

消化性能的保持并无多大影响。因在停运条件下,厌氧污泥的活性可以保持一年或更长的时

间。当厌氧消化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应保持池内水位不低于池体高度的 1/2,并定期检查

及时补充。厌氧反应器停运期较长时,应定期进行搅拌。此外,在停运期间,还应设法使出

料口及导气管等保持封闭,以维持消化器的厌氧状态。如果反应器需停运进行放空清理时,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在停运期内,宜使反应器内发酵液的温度保持在 4℃~20℃。这是因为相对而言,在此

温度范围内保存的污泥,重新启动只需较短时间就可以恢复到原有的性能;

反应器再启动时,应先恢复运行温度,并根据运行状态逐步提高进水负荷。

停运后的厌氧消化器再启动时,一般应先恢复消化器的运行温度,并根据运行状态逐步

提高进水负荷,直至达到停运前的效能水平。

7.3.6 沼气贮存及净化系统

沼气贮气柜和沼气净化装置的运行管理参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

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2006)第 13 章、第 1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其它工艺单元

格栅、泵房、沉砂池、初沉池、好氧处理单元等处理单元的运行管理参照《污水处理厂

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有关规定执行;好氧处理工艺的运行管理还应

根据选用的具体好氧工艺类型,满足其特有的技术要求。目前我国废水处理方法类工程技术

规范的编制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在实际使用中方法类的工程技术规范应作为重要的技术管

理文件配合本标准一并使用。畜禽废水处理厂(站)其他方面(诸如控制室等设施)的运行

管理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城市粪便处理厂

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的有关规定执行。

8 高温好氧堆肥运行管理

8.1 基本要求

畜禽粪便堆肥原料及堆肥过程必须符合本标准 5.4.3 条的基本要求,堆肥过程中应根据

工艺技术要求适时调整、控制各发酵阶段的主要技术参数。

堆肥布料时要求保证物料均匀,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物料层厚度不等、含水率不均等不

利于发酵升温情况发生。

气味是运行阶段的一个具有重要指示性的指标,因此应特别注意观测堆肥各发酵阶段气

味的变化。当出现腐烂气味时意味着堆肥由好氧转向了厌氧。厌氧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缺氧造

成的,也可能是湿度过大造成的,应根据实际监测的技术参数,辨明原因,通过调整供氧量

或含水量等方式及时进行调解。

堆肥各发酵阶段主要技术指标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

3059)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的要求以及现有堆 22 肥厂的实践经验,一级发酵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二级发酵的各项技术指标应

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4 一级发酵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参数

发酵仓有效容积 >70%

堆肥温度:静态工艺 >55℃持续 5 天以上

间歇动态工艺 >55℃(至少 1 天 60℃)持续 3 天以上

蛔虫卵死亡率 95%~100%

粪大肠菌值 10-1~10-2

含水率 下降 10%以上

减容 20%以上

表 5 二级发酵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参数 备注

发酵周期 不小于 10 天

含水率 不大于 35%

pH 值 6.5~8.0

总氮(以氮计) 不小于 0.5% 指精处理后

总磷(以 P2O5计) 不小于 0.3% 指精处理后

总钾(以 K2O 计) 不小于 1.0% 指精处理后

有机质(以碳计) 不小于 10% 指精处理后

8.2 一级发酵

一级发酵过程中应采用污水回喷、或添加物料、或通风散热等措施及时调节堆肥物料水

分含量,以确保含水率达到 40%~60%;并对氧气浓度进行跟踪测定,及时调整通风量,使

各测试点的氧气浓度不低于 10%;定期测试堆层温度的变化情况,测温点应根据升温变化规

律分层、分区设置。测定点分布应均匀,有代表性。高度应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和下层

测试点均应设在离堆层表面或底部 0.6~1.0m 处:每个层次水平面测试点布置按发酵设施的

几何形状,可分中心部位和边缘部位设置,边缘部位距边缘宜为 0.5m 左右。实际操作中,

在整个发酵周期内,应每天 2~3 次测试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变化,直至发酵终止。

8.3 二级发酵

实践表明,经一级发酵处理后的本成品堆肥的理化特性差别很大,通常优于有关技术指

标要求。因此可适时控制堆高、通风及翻堆作业,如减少通风量和翻堆次数等,以满足物料

进一步发酵的适宜条件。但二级发酵阶段,严禁再次向物料中添加污泥、粪便等新鲜可堆肥

原料。

8.4 堆肥检测

畜禽粪便堆肥的检测项目包括含水率变化、碳氮比(C/N)变化、堆层温度变化、堆层

氧浓度和耗氧速率变化及腐熟度。堆层温度、氧气浓度应每日进行跟踪检测,其余项目每周

应至少检测一次。

23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频次的确定,是在参考《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

术规程》(CJJ/T 52)和《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 11/T 269)中有关内容,并结

合畜禽固体粪便特点提出的。并将《堆肥检测方法》、《腐熟度检测方法》作为规范性附录,

供参照执行。

9 恶臭控制运行管理

室内臭气浓度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适合操作人员长期在岗工作。在运

行过程中应保持臭气收集系统、除臭系统的工作状态良好。采用物理化学除臭系统时,吸收

塔内的吸附剂应定期再生;在使用化学除臭剂过程中不得对设备造成腐蚀。采用生物除臭系

统时应定期投加微生物和营养物质。

五 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关系及实施建议

本标准制定的内容均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政策。鉴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不同于以往发布执行的各类相关排放标准和防治技术规范,属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中的行业通用实用技术规范,应与《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类工程技术规范》配套使用。同时,

该工程技术规范作为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在编制过程中,有关条款能引用国

家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直接进行了引用,尽量避免重复,力求简化。内容上力求突出

畜禽养殖行业污染治理特有的技术要求,层次上尽量体现与各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套关系。对

于环境污染治理应遵守的通用技术要求(例如处理厂道路设计要求等等)在本标准中没有做

出规定,在实际的环境管理及使用中应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一并使用。

鉴于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可采用先试行一段时间,根据反馈的问题和技术

进步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力争最终形成适用的、先进的行业污染治理的规范性技

术管理文件,更好的满足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以及对环保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根据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标准的内容

应不断得到完善、拓展、深入和更新。 1 参加编写单位及编写人员

主编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

参加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推荐第9篇:罗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2014年罗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罗田县畜牧兽医局 罗田县畜牧兽医局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分类治理工作。通过扎实工作,2014年度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及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罗田县畜牧兽医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求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制定了《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在镇域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工作,从而确保我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为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通过广播、宣传车、板报、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宣传一百多次,发放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宣传资料1000多份,

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知识进行宣传。通过深入的宣传,取得了明显效果,群众对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支持。

三、防打结合,注重实效

由畜牧兽医站人员对全镇所有养殖场进行排查,对排查

出的养殖户没有粪便处理设施,责令整治。通过罗田县畜牧兽医局引导,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和畜牧发展环保优先的原则;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四级联创”活动,于2014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四、立足长远,建立机制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罗

田县2014年畜禽标准化“四级联创”实施方案》和我思实际情况,我们从畜禽养殖源头抓起,严把立项、选址、建场、投产等各个关口,到2014年5月,全县创建生猪、肉鸡、山羊、肉牛、蛋鸡、奶牛等主导畜禽养殖示范养殖场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和自动化、生产规范化和从业资格化、防疫条件规范化和标准化、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技术集成化和推广模式化的“六化” 的健康养殖模式。全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提高25-30个百分点以上,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占规模养殖场的80%以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从而实现向

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跨越。畜禽标准化生产,就是在场址选择、规划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品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的过程。要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畜禽粪污通过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一律不给予政策支持,从而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

重点抓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要正确处理好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畜禽养殖粪污防治作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的重点内容,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解决制约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防治模式。对养殖场实施干清粪、雨污分离,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对于具备粪污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区域,按照生态农业理念统一规划,以综合利用为主,推广种养结合生态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对于畜禽规模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规划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厂),生产有机肥料,变废为宝;对于粪污量大而周边耕地面积少,土地消纳能力有限的畜禽养殖场,采取污水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优先发展污染小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大的项目。生猪和蛋鸡污染大,我们严格控制发展,提高准入门槛;优先发展肉羊和肉鸡等污染的产业,并出台相应的优先发展政策:凡是创建达标(不论级别)的养殖场优先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依照罗田县委、县政府[2012]12号文件精神:2014年度新建的1000只以上“156” 模式肉鸡场每栋给予5000元的奖励; 2013年度新建的100只以上“1235” 模式肉羊场每栋给予1000元和一只种公羊的奖励; 如果没有创建或创建但县市级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一律不得给予奖励和作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

2014年6月5日

推荐第10篇: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问题答疑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问题答疑

编者按:

今年以来,我市全面推进九龙江北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到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水源、保护子孙的水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深入人心,得到群众的支持理解,流域水质尤其是龙津河水质呈持续好

转趋势,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明显下降,交接断面水质达三类水质标准。为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持续扎实抓好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加大九龙江流域生猪养殖业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养殖规划引导,打一场环保工作翻身仗,本报应广大读者的要求,特刊登《养殖业污染治理问题答疑》。

1、问: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当地土地、山林可利用消纳畜禽粪污的面积和水环境容量测算最大承载量来规划某一地区的养殖量。

2、问:养殖区规划中的“三区”是指什么?

答:是指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

3、问:规划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现代畜牧业发展,以推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为核心,大力发展标准化养殖和畜产品加工,坚定贯彻执行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畜牧业的原则。

4、问:什么是禁养区?

答:是指(1)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市、县(市、区)、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4)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5)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注:禁养区范围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作调整)。

5、问:什么是禁建区?

答:是指(1)市中心城市、县(市)、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内除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2)九龙江流域、汀江流域和闽江流域干流沿岸1000米,支流沿岸1000米以内;(3)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区。(注:禁建区范围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作调整)。

6、问:什么是适度养殖区?答:是指禁养区和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7、问:养殖场能建在居民区、工厂附近吗?

答:不能,养殖场应距离化工厂、皮革、肉制品加工厂、屠宰场等3公里以上,距公路干线、铁路和城镇居民区1公里以上。

8、问:什么是养殖小区?

答:是指由乡、镇规划一片土地,农村散养户集中在一起养殖,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品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技术管理、统一粪污处理、统一销售。

9、问:新建养殖场是否要审批?

答:要,新建养殖场,业主应先提出申请,然后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县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批,并办理环评手续后方可兴建。

10、问:兴建养殖场是否要通过环评?

答:要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11、问:什么是“环保三同时”?

答:是指兴建养殖场时环保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12、问:什么是生态养殖?

答:采取猪—沼—果(草、林、渔、菜)种养模式,污水通过植物吸纳,实现养殖污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13、问:年出栏万头猪场需占地多少?

答:按生态养殖要求,年出栏万头猪场需占地100亩。

14、问:养殖场为什么要实施雨污分离?

答:一是减轻沼气池、生化塘的压力;二是防止暴雨时污水外流;三是预防疾病传播。

15、问:养一头猪应配足多少沼气池、生化塘、吸纳地?

答:按生态养殖要求,养猪场按存栏一头猪配备沼气池0.3立方米、生化塘6平方米、吸纳林、果、草地35平方米。

16、问:生猪养殖场应建多大的化尸池?

答:根据养殖规模的大小,应建20—80立方米的化尸池,出栏1000 至2000 头建20-30 立方米;2000—5000 头建设30-60立方米,5000头以上建60—80立方米。

17、问:生猪养殖场实行干清粪好还是水冲好?

答:干清粪好,既有利于猪的健康又更环保。

18、问:什么是新农村建设的“一池三改”?

答:是指农村农户每户建设一口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

19、问:行政村是否要建设病死畜禽化尸池?

答:按养殖业规划要求,每个行政村应建设80立方米以上病死畜禽化尸池,以防止病死畜禽乱丢河道,污染环境。

20、问:养殖场污水不治理会对土壤造成什么危害?

答:养殖场污水需经植物消纳,如长期排入农田,会造成土地含氮、磷过高,比例失调,影响农作物生长,污水长期积集会导致局部土地重金属含量超标。

21、问:养殖业污水排入河道中会造成什么危害? 答:养殖业污水排入河道中会使水体氮、磷含量升高,造成水质富营养化,溶氧降低,严重时造成鱼类死亡,藻类繁殖。

22、问:规模养殖场会对空气造成影响吗?

答:规模养殖场对周边空气造成污染,主要是臭味和异味,猪粪可产生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对人和动物都有害。

23、问:养殖场污水不治理会导致疫病暴发吗?

答:会的,养殖场污水不经沼气池厌氧发酵,就不能将病菌、寄生虫卵杀灭,直排污水会使病菌、寄生虫大量繁殖、扩散,传播疫病,导致疫病流行。

24、问:养殖业污水不治理会危及人类健康吗?

答:会的,目前有90多种人畜共患病,若养殖业污水不经治理,任其污水横流,将危及人类健康安全。(未完待续)

25、问:养殖业污染治理难吗?

答:不难,只要按规定要求配足沼气池、生化塘和吸纳林、果、草地,采取生态工程、生物发酵治污模式,能够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26、问:养殖污染治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 :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处罚谁。

27、问: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如何管理?

答:行政村的化尸池由乡(镇)、村负责管理,养殖场的化尸池由养殖场主负责管理。

28、问:畜禽化尸池建设有何要求?

答:一是合理规划,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和规模养猪场都要科学安排建设无害化处理池,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臵的需要。二是科学选址,既不影响群众生活,又便于畜禽尸体运输、处臵,要远离水源、村庄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避免二次污染。三是科学设计,根据实际地质地貌的情况,参照沼气池的设计方案,并规范组织施工。

29、问:养殖业污染治理属地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就是由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养殖

业污染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30、问:什么是养殖业污染治理减量化原则?

答: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畜禽粪污的产生量,采用干清粪,干湿分离措施,将固体猪粪加工成有机肥,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改进饲料配方,减少氮、磷的排泄量。

31、问:什么是养殖业污染治理资源化原则?

答:畜禽粪便经过堆肥、加工成有机肥等科学处理后作肥料,沼气用作燃料等利用,实现养殖场废弃资源的循环综合利用。

32、问:什么是污染治理生态化原则? 答:根据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的生态学基本原理,促进种植业与畜牧业紧密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按照土地植物吸纳畜禽粪便比例,控制养殖总量,实施猪沼果(茶、林、草)生态养殖。

33、问:什么是养殖业污染治理产业化原则?

答:采用产业化和专业化运作模式,兴建有机肥厂,将畜禽粪便加工成商品有机肥,为绿色食品生产提供优质有机肥源。

34、问:养猪场(户)污水排放的检查和验收标准是什么?

答:以国家环保局2001年12月28日发布的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标准。

35、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养殖场排污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36、问:国家对病死猪处理有何规定?

答:养猪场病死猪应按无公害生猪标准要求处臵,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需执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应投入化尸池或深埋或焚烧。

37、问:沼液如何浇灌牧草?

答:养殖场应建立一定面积的牧草基地,由杂交狼尾草和黑麦草轮作,杂交狼尾草产量高,耐肥水,生长期为春末-秋末,黑麦草生长期为秋末-春初,二单轮作,可保证一年四季吸纳污水,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38、问:养殖场废水排放有何规定?

答: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为: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化学需氧量400mg /L 悬浮物200mg/L,氨氮80mg/L,总磷(以PH)8mg /L粪大肠菌群数1000个/100mL,蛆虫卵数量2个/L。

39、问:国家制定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0、问:为什么要实行干清粪?

答:干清粪可直接将固体猪粪卖给有机肥厂或经发酵处理后直接用作有机肥,进而有利于运送到更远的农田、果园使用,从而降低厌氧处理压力,减轻对猪场周边环境、河流的污染,真正达到减量化。

41、问:干清粪清出猪粪怎么处理好? 答:(1)猪场应根据存栏量,在猪场外运输方便处建贮粪池(零星小户可用贮粪桶),并与有机肥厂签订定时收购协议。

(2)也可购买菌种及烟末,沅康等废弃物,按0.3-0.5:1拌入猪粪(水份控制在60%左右),装袋发酵20天左右,则可卖给有机肥厂或直接施用农田、果园。

42、问:养猪对环境最大的污染是什么?

答:氨氮、总磷、重金属(完)

第11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一)?

日期: 作者: 来源:第7版

复制链接 转载到: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这一产业在为人们提供大量畜禽产品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面源污染。

据统计,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废物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如何整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地关注的问题。本期刊发河北、山东、湖北、辽宁、江苏一些地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相关报道,以期对读者有所借鉴。

河北景县、临城、赞皇等地探索循环低碳养殖致富路

生态循环养殖效益好又干净

中国环境报记者 徐俊华 周迎久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一)?

在农村,会养猪一点都不稀奇,但能够应用生态循环实现生态养猪的并不多。但在河北省一些地区,有很多的养猪大户就按照生态学原理,走出了一条循环低碳养殖致富路。近日,记者走进河北省的赞皇县、景县和临城县一探究竟。

■猪粪—沼气—直流电

□养猪场产出绿色效益

来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的饲养区,只见育肥舍、妊娠舍、产房、保育舍等12栋标准的猪舍整齐排列;通风、杀菌、淋浴、地暖等设施一应俱全,水泥硬化的地面干干净净;一头头仔猪或自由散步或眯眼小憩,每个猪栏边都安装着自来水嘴,猪渴了用嘴一碰就可以饮水。

更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存栏2000多头猪的养殖场里,看不见污水横流,闻不到猪粪恶臭。有关养猪的传统观念,在这里被彻底颠覆。

在养殖场的一间仓库内,两位工人正不断地向搅拌机内添加各种原料。养殖场的负责人贾连海抓起一把已经搅拌好的饲料粉说:“这就是我们自己配制的纯粮饲料,里面有玉米、豆粕、麸皮等,没有任何添加剂。让猪吃干净食,我们才能吃放心肉。”记者也抓起一把饲料粉闻了闻,一种杂粮面所特有的香味扑鼻而来。

津龙公司是一家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饲料生产为一体,种、养、加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企业,公司下设饲料加工、生猪屠宰两个分公司,年出栏生猪3.6万头、种猪6000头。

作为一家大型养猪企业,猪多猪粪多,污染也大,每年产生猪粪达40万吨。如何将猪粪变废为宝?2006年,津龙公司投资400多万元建了4座大型沼气池,每年产优质有机肥1.5万吨,存贮沼气21万立方米,用于炊事、照明日常生活和猪舍火焰消毒供热等。近年来,津龙公司还采用多项措施将猪粪尿经防渗管道送入沼气池,并利用太阳能采光保温大棚增加沼气池温度,提高“三沼”产品产量,发展成为“五位一体”的生态养殖模式,即将太阳能利用—无公害养猪—三沼产品利用—有机耕种—无公害农产品加工利用5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一条完整的生产链条。

贾连海告诉记者,津龙公司通过对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每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处理前的318吨降到了现在的102吨,避免了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和有害微生物传染疾病的发生;通过沼液循环利用,年可节水4万多吨;沼渣、沼液作为有机肥,促进了无公害绿色蔬菜、果品、粮食生产的发展,无公害粮食又促进了无公害猪肉的生产,既保护了环境、节约了资源,又保证了农产品安全生产。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河北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公司养猪场每天生产沼气800立方米,如果只用来烧菜做饭远远用不完。于是今年初津龙公司启动了沼气发电项目,引进了120千瓦的沼气发电机组。贾连海为我们算了一笔账:“这一发电机组每小时产生电能120千瓦时,按目前存栏猪两万头计,产出的沼气每天能发电10~12个小时,每天大约可发电1200千瓦时。以前养殖场每个月需要7万元的用电成本,沼气发电机组成功运行后,每月可节约成本两万元,仅这一项相当于每年增加经济效益20多万元。”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二)?

■生态循环养殖技术

□建成“低碳”养殖园

临城县西竖镇的清源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是河北省有名的“低碳”养殖基地。记者日前来到这家公司,只见基地里肥壮的猪仔在圈内吃食,草地上的柴鸡欢快地奔跑,池塘里的鱼游来游去。

据介绍,2006年,清源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永利收购了两家濒临倒闭的养猪场,成立了自己占地100多亩的生态养殖场,并引进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和技术。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现在已形成了以养猪为主、多种养殖为辅、兼作种植的规模化种养殖园区。

清源生态养殖场建在荒岗上,依据地势特点,整个园区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用来养猪和饲料加工,下部分用做鱼、鸭、鸡等综合养殖和苜蓿、核桃、西瓜、花生、油葵等特色种植。养猪产生的粪便直接进入建在猪舍下的沼气池,产生的沼气用于取暖、照明和做饭,沼液用于浇灌种植区,沼渣则是喂鱼的好饲料,多余的猪粪晒干后成为土壤改良的高效有机肥。同时,柴鸡在种植区放养,麻鸭和鱼儿在池塘里共游,种植区还可提供丰富的青饲料,整个园区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生态养殖基地。据估算,这种立体生态养殖模式仅养鱼一项就可节约饲料2/3,比单一养殖增收20%。目前,这个公司年可提供育肥猪1500头、仔猪1.2万头,综合经济效益达上千万元。

陈永利告诉记者,清源生态养殖基地实行“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由公司按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向农户统一提供仔猪和饲料,免费提供防疫等技术服务,再由公司按高出市场价10%的价格收购育肥猪。目前,这个公司带动了1000多家农户从事养猪业,每头猪可增加收入100元左右,每年累计增加收入100多万元。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三)?

■林下特色养殖效益好 □特种野猪让农户致富

往年,地处太行山区的赞皇县许亭乡,每到秋收季节,一群群野猪会从山林里蹿出来,到农田糟蹋成熟的庄稼,给当地农民增添不少烦扰。但今年记者在这里看到了另一番景象:一群群野猪崽在树林子里蹿来蹿去,周边的玉米地却安然无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村民李大爷告诉我们:“你们看到的野猪崽是农户发展的林下特色养殖,这些野猪崽不但不‘出界’觅食,还能‘拐’回不少山里的野猪呢。”

这一特色养殖的牵头人是石家庄雨凡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振县。2008年,张振县承包了许亭乡四道岩村西神堂沟内的5000亩山场,从外地购进460头苏太母猪,开始发展林下特色养殖。技术上,全部采用围栏散养,由于定时投放食物,许多山里的野猪都跑到他承包的山场里来吃现成的,也就不去糟蹋老百姓的庄稼地了。

为提高养殖的科技含量,张振县还在河北畜牧研究所和河北农业大学的帮助下,成功解决了家养母猪山地放养与山场野猪自然杂交、提纯、繁育、人工采精和授精技术。采用这一技术生产出的特种野猪,其肉质鲜美,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是普通家猪的两倍以上。2009年以来,雨凡公司共带动周边6个村36家农户加入到特种野猪养殖行列,每户年均增收超过5000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雨凡养殖公司以林下特种野猪放养为主,拥有8名专业技术人员,养殖基地已完成投资1000余万元,建设高标准猪舍300余间,拥有了自己的饲料加工厂及配套设备。公司与农户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技术管理、统一供应种猪、统一供应饲料、统一配种、统一防疫、统一销售。操作模式为:由公司调配优良母猪在神堂沟放养,与野猪自然杂交生产后代,再经选育提纯后,发放给周边农户,实行订单代养。

目前,雨凡养殖公司特种野猪年出栏量达3000头,年收入达1200万元,年利润240万元。公司还被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按张振县的打算,今后他将利用公司现有技术和销售网络优势,带动当地更多农户养殖特种野猪发家致富。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一)

山东荣成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据悉,山东省荣成市今年需要整治的4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有17家完成了整治任务。到明年年底,全市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实现清洁生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废水达标排放。

荣成市目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120多家,部分养殖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荣成市加大畜禽养殖企业的治理力度,环保、畜牧等部门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规定整治时间,要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并配套中小型沼气工程等。要求到明年年底,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畜禽粪便完全无害化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生态型零排放,使养殖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为确保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务,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联合为30多家养殖企业进行指导,专家就大、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工艺分别做了解答,有效推动了综合治理工作。寻山街道办事处多次对列入整治计划的两个养殖场进行现场督导,一家养猪场建设的500立方米沉淀池和发酵池已进入收尾阶段。

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还加大督导力度,加强对各镇(街)、各养殖场工程进度的调度,实行每周通报制。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养殖场,一律予以关停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二)

湖北利川给规模化养殖场建档案

湖北省利川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整治畜禽养殖重点污染源。

发展畜禽养殖业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然而,一些地区在发展畜禽养殖业时,存在不注重环境保护、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于不顾的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必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进而影响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今年以来,利川市环保局对全市规模化养殖场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对全市18家规模化养殖场建立了档案,要求各养殖场完善环保手续,按照环保要求对废水、粪便、恶臭气味进行综合整治,严禁乱倾乱倒,污染周围环境。

目前,利川市环保局对其中污染较重的6家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同时,湖北省环保厅组建了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进驻利川农村,正在开展以畜禽养殖环境宣传为重点内容的“农村环保明白人”培训工作,主要针对农村畜禽养殖情况,向农民宣讲畜禽养殖环保方面的知识,增强农民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农村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三)

辽宁阜新发展生物发酵床技术

中国环境报讯 一只只生猪躺在猪圈里一层松软的像“席梦思”一样的垫料上,有的在吃食,有的在打瞌睡,有的在追逐嬉戏。在这里,猪舍看不见污水横流,闻不到猪粪的臭味,这家公司的770多头生猪个个皮毛光亮。这是记者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隆江牧业有限公司看到的场景。

这一切都来自生物“发酵床”养殖技术。猪圈里的那层垫料用的“床垫”就是生物发酵床。它是按一定比例将谷壳、锯末、发酵菌种掺加到一起,在经过特殊设计的猪圈里,以此作为垫料制成发酵床,猪从小到大吃喝拉撒都在“床垫”上。

猪在这张“床垫”上翻拱嬉戏,吃喝拉撒,它们的排泄物与“床垫”充分混合,“床垫”中的发酵菌种将排泄物中的有机质充分发酵转化,并以剩下的排泄物为食饵,发酵菌种又转化成大量菌体蛋白成为生猪的美食。

这种养殖技术不仅省水、省能源、省饲料、省人力,饲养一头猪可以节省100元成本,还由于圈里冬暖夏凉,猪的体质结实,疫病少,出栏时间还能提前。更重要的是,由于猪粪尿全部在猪舍内降解,没有污水和粪便向外排放,从源头基本实现零排放、零污染、无公害。

阜新市环保局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科长张瑞志介绍说,2008年末,阜新市在阜蒙县东梁镇开始试点发酵床养猪技术,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和实践,到2010年,已经成功掌握了这一技术,并在全市多家养殖户进行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四)

江苏如东立体种养走出生态路

中国环境报讯 “果园里养鸡,不锄草,不治虫,少施肥,省劳力,还节省成本。”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伯元村农民朱锦松这样告诉记者。2005年,朱锦松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荒地种植果树,为了治虫和施肥,少不了要用农药和化肥。后来,他想到了在果园里放养草鸡,鸡在果园内啄食果树害虫,既降低治虫成本,又节省饲料,养出来的鸡无论是鸡蛋还是鸡肉都具有独特的鲜美风味。而鸡粪作为一种优质的有机肥料,培肥了果园地力,果园里的水果无论是口感、外观还是色泽都好于用农药化肥培育出来的水果。

经测算,果园养鸡每年每羽鸡节省饲料成本两元,节省人工工资1.5万元。果园施入粪肥,土壤肥力提高后水果产量增加15%,价格提高20%。2010年,朱锦松的果园饲养土鸡1万多羽,生产水果5000多公斤,产值达到10多万元,走出了一条立体养殖的生态循环饲养之路。

在葡萄园里养生态鸡、产生态蛋则是如东县双虹桥村南通天赐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创新之举。老板季雪峰2010年用土地流转的方式建起了110多亩葡萄园。葡萄需要青草保湿,草上可以寄生虫子。季雪峰放养了4500羽草鸡,草鸡在葡萄园里吃虫子、啄青草。“葡萄园里养鸡,产蛋率高,价格比普通鸡蛋高出七成。”季雪峰说:“上海、苏州的客商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争抢这里的生态蛋,一羽鸡一年下蛋能带来400多元收益,这还不包括葡萄产出带来的收益。”

目前,如东县有500多户生态养殖户,栏存量达到400多万羽。结合当地种植业、养殖业的产业特色,如东农民走出了一条“树林+家禽”的立体种养生态路。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生态眼

为养殖业装上环保马达

李莹

一头猪产生的废水相当于7人的生活废水。一个规模化养殖场的排污量不亚于1个中型工业企业的排污量。规模化养猪带来的环境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养猪致富能手。

河北省赞皇县、景县和临城县的做法不禁让人眼前一亮。无论是将太阳能利用—无公害养猪—三沼产品利用—有机耕种—无公害农产品加工利用5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生态链条,还是构建集养猪—多种养殖—特色种植于一体的“低碳”养殖园,都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一方面,企业实现了种植业、养殖业与农产品加工的有机结合,促进了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能量多级传递高效利用,达到了节能减排甚至废弃物“零排放”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变废为宝,节约了成本,企业也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

环境保护是发展问题,农村的环境问题更是如此。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不发达,改变当前的贫困面貌,依然是他们最为迫切的要求。

但如果一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工作,那么在短期内可能会见到利益,然而却会导致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等一系列恶果,农村地区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来治理环境。只有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才能使农民得到真正利益。

纵观河北省赞皇县、景县和临城县的做法,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其打通种养业上下游产业链条、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内在动因。试想,如果沼气设施仅仅是增加了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而没有节约生产成本,恐怕企业的积极性就大打折扣。这种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方式适合我国国情,并且稳健有效。

环境保护不是环保部门的事,它需要政府、企业、公众拧成一股合力。虽然在我国,循环低碳农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河北省一些地区的先进做法,让我们看到了一条循环低碳养殖致富路。

第12篇:巩义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

巩义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

(意见稿)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要求,加快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使我市畜牧业得到迅猛发展。全市现有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饲养规模场1857个,存栏500只以上蛋鸡场165个,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鸡场40个,有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家。2011年全市生猪存栏达33万头;家禽存栏161万羽;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之一,但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处于无序生产状态,缺乏必要饲养、疫病防治技术和生态保护意识,加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排放,使畜禽养殖业在成为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目前,养殖业的发展规模与废水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严重失衡,已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对养殖业进行污染治理,保证畜牧业有序发展刻不容缓。

现根据《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1‟6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施科学规划、

区域布局、总量控制,积极转变养殖观念,有序发展生态畜牧业,治理污染,促进畜牧业生产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治理依据、原则、目标

(一)治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意见》(郑政„2010‟37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郑政„2010‟19号)。

(二)治理原则

1.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的原则;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3.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生态化的原则; 4.坚持治理资金自筹为主,国家、集体扶持为辅的原则;

5.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对于治理的实施方案、治理的养殖场(户)确定、治理的项目申报与审定、治理项目的验收、治理执法检查和处罚处理等方面以

当地政府为主组织实施,把责、权、利三者统一于当地政府,确保治理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三)治理区域

1、以下区域为禁止养殖区(除有关机关批准的例外):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后寺河水库、坞罗水库、三水厂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各镇(街道、园区)集中供水区(点)200米以内区域;

(2)郑州黄河湿地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区的核心区(康百万庄园、北宋皇陵、杜甫故里、石窟寺、浮戏山雪花洞、青龙山慈云寺风景区、河洛汇流风景区、嵩北风景区、长寿山景区、杨树沟景区等);

(3)基本农田保护区;

(4)伊洛河及市区生态水系干流两岸200米范围内; (5)城市规划区; (6)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产业集聚区、镇区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2、以下区域为限制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区:

(1)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产业集聚区、镇区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范围以外500以内的区域;

(2)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要道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区的划定范围的核心区以外区域(康百万庄园、北宋皇陵、杜甫故里、石窟寺、浮戏山雪花洞、青龙山慈云寺风景区、河洛汇流风景区、嵩北风景区、长寿山景区、杨树沟景区等);

(4)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它区域。

3、适度养殖区内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有序发展养殖业。各镇(街道、园区)加强对新建规模化养殖场的选址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租、使用的管理,严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新建规模养殖场。经许可的新建规模场可以按规划要求,经申报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实行生态养殖,但应同步建设、使用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新建畜禽养殖场与养殖场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新建畜禽养殖场边界与政府划定的禁养、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规划

(一)畜禽污染综合整治项目。2012年底前,全面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化养殖场;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在适度可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运用沼气技术治理,实施固液分离、生化塘、废水再利用以及种养结合等措施,对养殖业进行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底使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废水排放达标率、资源化处理率分别达到100%和60%。

(三)推广立体种养生态养殖模式。推广牧-沼-果(鱼、菜、菌)立体种养、废物综合利用养殖模式,鼓励畜粪尿及污水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化,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

(四)引进治污新技术、新工艺,实现“三废”资源化。鼓励畜粪烘干生产有机肥和生物降解等项目开发,提高综合治理水平。

(五)提高科技含量,鼓励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养殖方向发展,并逐步远离城市、河流,向边远地区转移,向山上转移。大力推进立体养殖、规模经营、集中治理的发展模式,引导畜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四、畜禽养殖场建设和污染治理基本要求与模式 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规定要求,不在禁养区、限养区内(除有权机关批准的例外);

(二)畜禽养殖场规模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牛50头以上、猪5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兔500头以上、家禽3000羽以上的养殖场,以及多点连片达到规模标准的其它畜禽养殖场所;

(三)污水粪便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配套齐全且运行正常:

1、达标排放模式 (1)有雨污分流设施;

(2)有干清粪工艺(人工或机械);

(3)有沼气池厌氧处理设施及污水生化处理系统; (4)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生态型达标排放模式 (1)有雨污分流设施;

(2)有干清粪工艺(人工或机械);

(3)有沼气池厌氧处理设施及污水综合利用系统; (4)有配套的净化、氧化(曝气)池或鱼塘(湿地)、果园、农地等消纳污水的场所,粪便、沼液、沼渣、沼气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5)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生态型零排放模式

实施干清粪工艺,干粪作为有机肥回田或出售,废水在经过沼气池厌氧处理的基础上,配套农田、山地、果林等,种植林、果、竹、牧草和其它农作物消纳沼渣和沼液,雨天无污水外溢,粪便、沼液、沼渣、沼气综合利用率达到100%,为零排放标准。具体模式如下:

(1)猪、沼、林、生态模式,并配有污水贮存及管道灌溉设施,消纳污水率为100%;

(2)猪(牛)、沼、果(菇、草、蔬)生态模式,配有污水贮存及管道灌溉设施,消纳污水率为100%;

(3)猪、沼、鱼生态模式,配有污水贮存及管道灌溉设施,消纳污水率为100%。

以上三种模式运行正常并有灌溉记录档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牵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治理难度大,市镇两级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规划、城监、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农牧、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日常领导和协调工作。污染治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镇(街道)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的养殖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把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各镇(街道)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签订责任状,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失职追究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关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市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件大事,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进行广泛宣传。提倡正面宣传为主,适当曝光典型案件,促进整治工作问题的解决。

(三)加强管理,依法行政

一是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对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负责进行环保影响评估,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达标排放。二是严格建场审批制度,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先经镇(街道)、村同意后,报市规划、国土、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审核、审批。三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应自行负责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确保养殖废水、废弃物达标排放。四是环保部门依法收取排污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养殖业污染区域治理和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补助。五是要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平时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督促业主严格执行养殖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防止二次污染。六是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环保部门要对养殖场的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抽查检测,农业部门要对养殖场的饲养管理和干湿分离等措施落实情况经常监督,规划、国土、林业、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当地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联合执法力度,对违法在禁止养殖区或控制养殖区内抢建养殖场的要予以坚决强制拆除和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曝光和公开处理,把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和布局,减少经营单元,发展环保型集约化畜牧业;鼓励扶持广大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立体种养和农庄田园模式的生态畜牧业,提倡适度分散养殖,既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又利于疫病的控制和防治;采取多形式处理废弃物。对于广大农户提倡猪沼果(鱼、菜、菌)立体生态养殖模式,综合利用治理污染。对于规模化、集约化养殖,鼓励建设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料厂,通过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变废为宝,提高效益。

2.建设养殖小区,走公司+农户或专业合作社的方式规范养殖模式。建设养殖小区、规范养殖业、便于管理、便于养殖技术的推广、便于动物疫病防治,是新时期养殖业发展的一个基本模式。有关镇(街道)要根据各自的情况由政府扶持,统一规划,建设养殖小区、规范养殖业,增加科技含量。同时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扶持畜牧业龙头企业和良种养殖示范场,以公司+农户的模式,进行典型示范,转变养殖观念,取消无序养殖,降低农民养殖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基层畜牧兽医服务网络,为畜禽养殖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广大畜牧业科技队伍的自身素质,出台优惠政策,建立积极有效的用人机制,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我市畜牧业,同时争取各级投资,积极健全基层畜

牧兽医服务网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真正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增加养殖科技含量,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巩义市畜牧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13篇:达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SFFD-2010-056

达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达市府发〔2010〕43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2

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闭。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企业,养殖规模要严格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

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二)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一是严把新建关口。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量5000只以上、禽类常年存栏量10万羽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企业,须有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养殖企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家庭式散养户,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但应当在登记表中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其余的养殖企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畜禽养殖项目在建设前,养殖企业或个人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环评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须向审批其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是补办环评手续。截止目前,已建成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畜

禽养殖项目必须在2011年3月1日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羊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下、禽常年存栏量10000羽以下,以及采用零排放养殖技术的项目,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规模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各地根据实际,可以乡(镇)为单位(或以片区为单位)打捆编制一本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在环评报告中应包含每个养殖项目的具体评价内容和环保管理要求,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办环评项目的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建成各项环保设施,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评验收。同时,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当年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畜禽养殖企业改造现有养殖场和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切实解决畜禽养殖企业的负担。

三是降低环评收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环评中介机构应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咨询费;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和验收审批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评

- 56

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畜禽养殖污染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唤起全社会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整治工作的检查,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各地畜禽养殖企业的整治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畜禽养殖企业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有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主题词:环保

畜禽养殖业△

污染整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达州军分区。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

(共印30份)

第14篇: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县环境保护局:

()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

()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

.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第15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坡”总体目标,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为抓手,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生态环境良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重点开展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加强对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的指导,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对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制定监管台账,定期检查,并按要求上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严格监管、监督,督促养殖场(户)加强对排污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治污措施不到位,仍拒不整改的养殖户,镇环保办将会同城管、国土所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符合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情形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技术指导,推广生态养殖。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基本原则,引导养殖场根据自身养殖规模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治污措施。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1、环保办:为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部署,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履职情况;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和效果。

2、畜牧站: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应用标准化养殖技术;督促开展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停工作。加大对乱扔病死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负责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3、各行政村:对本村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行政村要把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重要内容,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推介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类防治的原则,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依法实行限期治理,严查向水体倾倒粪污和丢弃病害畜禽的行为,养殖户负责人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四)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合本镇(村)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五)强化督查,严格考核。镇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考核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与各村环境整治季度考核挂钩、与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第16篇: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河东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县农业局:(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县环境保护局:(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3.县国土资源局:(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6~8月)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年8月~~年5月1日)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6月)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第17篇: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2008~2010年)

为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畜牧业生产及养殖污染治理现状

(一)畜牧业生产现状。

嘉兴市地处浙江省东北部,全市陆域面积3915平方公里,下辖南湖、秀洲2个区,平湖、海宁、桐乡3个县级市和嘉善、海盐2个县。全市涉农镇(街道)66个,耕地面积318.47万亩。2007年,全市工农业生产总值1585.18亿元,农业产值172.91亿元,其中畜禽养殖业产值58.50亿元,占农业产值的33.83%,畜牧业产量、产值均位居全省第一。 2007年末,全市生猪存栏282.91万头,牛存栏3836头,羊存栏75.43万头,家禽存栏1798.75万羽,兔存栏67.01万只。牛、羊、禽、兔均折合成猪,全市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为1.19头猪(详见附件一)。新丰等15个镇(街道)存栏生猪154.24万头,占总存栏的54.52%,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1.5头猪,其中,南湖区新丰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4头猪;嘉善县惠民镇、姚庄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3头猪;南湖区凤桥镇、海盐县沈荡镇、西塘桥镇、于城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2头猪(详见附件二)。 嘉兴市畜禽养殖受传统影响,以小、散、多、密为特征,规模化养殖水平比较低。近年来,各地为削减散养,提高规模饲养水平,积极推进畜牧养殖小区建设,已累计建成生猪养殖小区23个。但从调查统计情况看,2007年全市有生猪养殖户162976户,其中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户有5686户,仅占生猪养殖户总数的3.5%,规模养殖比例为6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约8个百分点。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状。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以生猪排泄物和污水为主,牛养殖量很小,家禽、羊、兔排泄物作为优质有机肥料,全部实现还田利用,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

2001年,嘉兴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组织开展了以“栅格式”沉淀处理为主要措施的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2005年根据省政府“811”环境整治行动的安排,嘉兴市各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了以“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沼气处理设施建设”为主的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畜禽排泄物经干湿分离后,干粪送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制作有机肥,尿液、冲洗水等污水经管道排入沼气池经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沼液还田;雨污分离后,雨水直接排入河道或收集后作棚舍清洗用水。同时,根据嘉兴畜禽养殖户多、规模小的特点,开展畜禽干粪集中收集处理,生产有机肥和复合有机肥的探索,形成了针对平原水网地带,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的“南湖模式”;开展生猪养殖场沼液通过管网输送到相邻水果、林木、蔬菜地的生态养殖治理模式的探索,形成了以平湖市林埭镇共和村潘建华养猪场为代表,就近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开展生猪养殖场沼液经槽灌车运送到周边农田和水果、林木、蔬菜地的用肥调节池,按生产需要进行灌溉的异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的探索,形成了以桐乡市石门镇陆家庄村生猪养殖场与殷家桥村千亩梨园配套的异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开展集约猪场猪粪用于生产生物有机肥,污水经管网进入沼气池进行厌氧处理后,再经二级A/O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的生化处理模式探索,形成了以平湖市新埭镇丁桥村明大牧业园为代表的集约猪场生态养殖模式。

近年来,通过省“811”工程和市、县政府实事工程实施,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经调查统计,全市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中已建有污染处理设施的3670户,占64.54%,已建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39个。畜禽排泄物对环境污染的程度明显减轻,再加上河道清於工程的实施,嘉兴农村的河道水环境已开始好转。

二、存在问题和差距

(一)存在问题。

一是养殖户主动治理的意识不强;二是监管乏力,违章惩治依据不足;三是治理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四是缺乏有效促进有机肥使用的激励机制;五是生猪养殖区域布局不平衡,个别镇(街道)畜禽养殖量超过环境容纳量。

(二)工作差距。

一是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仍有待提高。2007年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为85%,距省新“811”提出的95%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规模化养殖水平还需要提升。2007年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水平为65%,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治理工作重心还停留在治理设施的建设上,建设与监管脱节现象较普遍,设施运行率不高;四是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方法单一,治理任务繁重,治理工程建设队伍力量与建设任务不相适应。

三、治理工作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坚持创业创新、改善民生、改善生态、富民强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推进畜禽排泄物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在确保完成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同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是压缩生猪养殖总量。全市生猪存栏比2007年末下降8%以上,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当地环境容量承受范围内。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下降3%左右(详见附件三)。 二是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率达到期100%,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动态数据库。

三是加快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提前完成新“811”规定常年存栏100头、牛10头以上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任务,确保完成省定常年存栏生猪50头、牛10头以上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2008年完成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其中南湖区完成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为面上治理提供经验),2009年完成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详见附件四)。

四是加快推进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统计口径按省定标准)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提高3个、3个和4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五)。

五是加快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在养殖密集地区新扩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29个,对区域内生猪粪便收集率达到60%。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建成18个、10个和1个(详见附件六)。

六是加快推进规模化养殖。生猪规模饲养(统计口径按省定标准)水平达到75%。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提高3个、4个和4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七)。

四、治理方法和措施

(一)治理方法。

1.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法。

一是按雨污分离的要求,对猪舍进行改造,达到雨水与污水严格分离。

二是按干湿分离的要求,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按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控制污水排放量;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三是按能源生态型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采用地下池型,需建发酵池、后处理池(或沼液储存池)。按《畜禽养殖场污水治理沼气工程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小规模户和农村散养户也可以建“栅格式”沉淀池,对污水进行处理。

四是按农牧结合的要求,每亩耕地不超过5头生猪,养殖场(户)与种植场(户、单位)签订沼液使用协议书。考虑植物用肥季节性,耕地就近配套的,在养殖场建沼液或粪水储存池,同时建设输送管网;异地配套的,在田头、地头建用肥调节池,配套沼液运输槽灌车。

适用于中小规模养殖和农村散养户,附不同类型养殖场生态养殖模式图(详见附件

八、附件

九、附件

十、附件十一)。2.干湿分离,畜粪集中处理法。

一是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清除干粪,减少冲洗用水。 二是封堵畜粪直排口。对猪栏进行改造,用漏空塑料挡板封住猪栏出粪口,防止畜粪直接进入污水管道。

三是配套建设畜粪堆积池(棚)。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四是建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按生猪存栏2~4万头配套1个处理中心进行设计,配备相应发酵槽(池)、翻料机、运输车。对收集畜粪进行生物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或复合有机肥。

五是建立畜粪收集队伍。畜粪收集人员队伍由处理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镇(街道)财政和村级经济适当给予补助。 适用于中小规模养殖场和农村散养户,附治理模式图(详见附件十二)。

3.工业治理,达标排放法。

一是按雨污分离的要求,对猪舍进行改造,达到雨水与污水严格分离。

二是按干湿分离的要求,在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基础上,采用干湿分离设施进行固液分离,降低污水浓度,按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控制污水排放量;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三是按能源生态型建设中型沼气工程,采用地下池型,需建发酵池、后处理池(或沼液储存池)。或用沉淀法去除污水中的干物质。

四是配套工业治污设施,建设二级A/O生化处理系统,一级兼氧池进行有机物降解及氨氮硝化,二级兼氧池进一步完成硝化,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适用于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场,附治理模式图(详见附件十三)。

(二)工作措施。

1.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嘉兴市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办法(试行)》和《嘉兴市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实行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快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对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牧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人畜分居种养配套。按畜禽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规划当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按照人畜分居的原则,与当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相衔接,制订畜牧业特别是畜牧小区建设规划,切实安排落实小区和规模场建设用地。建立畜牧小区用地增加和农户养殖用地减少挂钩机制,对进小区的养殖户,其小区用地面积必须用其原有养殖用地置换。进小区后,原有养殖棚舍应予以拆除还耕或用于其它农业生产,不得继续用于畜禽养殖。严格小区准入与日常管理。坚决杜绝外来养殖户进入小区生产,严防养殖数量扩大。

3.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协调发展。加快养殖业内部结构调整,缩减生猪养殖总量,重点是削减养殖密度区生猪总量,缩减散养比例。稳定家禽生产,大力发展兔、羊等食草型、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积极引导养殖户向菌类、葡萄、瓜果和花卉等生态高效产业转产。优化种植业结构,在高密度养殖区,有针对性地种植一些对畜禽养殖污水修复净化作用强的植物,如茭白、黑麦草和水生作物等,实现区域种养平衡及生态和谐。

4.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高有机肥使用率。按照“增加产量、提高效益、培肥地力、用养结合、保护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实施面积,扩展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的作物,建立健全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服务体系,针对土地有基质缺失的现状,在配方施肥中要突出有机肥的使用,每年每亩农田园地施有机肥1~2次(在春花作物收获后或水稻收获后),每亩1000~1200公斤,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桑园、果园、苗木基地可提高到2000公斤/亩以上)。

5.加强设施运行监控,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办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水体及周边水体环境监测制度,掌握纳污水体整治前后水质变化情况,公正、客观、真实地评价整治效果,促进整治工作的开展(监测方案详见附件十四)。 6.加强河道清淤治理,全面推进河道保洁。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镇村河道为重点,每年疏浚约2000公里,力争到2010年,使全市镇村级河道普遍疏浚一次。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河道保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水禽筑塘养殖和离水旱养技术,启动家禽排泄物治理工作,在养殖密集区实施生态河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7.加快技术研究引进,建立后续服务组织。加强与浙江大学、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等科研部门协作,加快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的引进、研究和转化,重点在畜牧业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技术、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沼液处理、沼气利用等技术方面进行研究,改变目前畜禽排泄物治理方法单

一、治理效果不理想的局面。及时总结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治理模式,引导并扶持畜禽排泄物治理后续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沼液、沼渣、有机肥推广使用,切实提高治理工作成效。

8.加快建立防治制度,确保治理工作成效。建立并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开展建立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制订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防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市整治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十五),根据新“811”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方案的要求,各县(市、区)抓紧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同时把存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纳入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落实好畜禽排泄物治理的各项措施。将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把畜禽排泄物治理作为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搞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户的联合执法检查。

(二)明确职责,强化依法监管。各级农业经济、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示范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根据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编制好规划,提出畜牧业用地规划意见,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养殖方式转变。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规定,做好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日常抽查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依法界定用地性质。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用地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县(市)、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河道清淤、河沟整治工作,全面推进河道水面保洁,在养殖密集区实施生态河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抓好工作检查、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重点支持农业和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基础能力建设。专项治理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要求,确保畜禽排泄物治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财政补助经费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三)明确重点,细化措施落实。综合考虑存栏和治理任务等因素,确定南湖区的新丰、凤桥、余新,秀洲区的新塍,嘉善县的惠民、姚庄,平湖市的曹桥、新埭,海盐县的沈荡、西塘桥,海宁市的长安,桐乡市的石门等12个镇(街道)为重点整治镇(街道)。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明确治理任务及进度,加强对重点镇(街道)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扶持。重点镇(街道)要建立工作推进小组,镇长为第一责任人,镇领导分片包干重点村,并抽调人员成立整治办公室。重点抓好设施建设、处理中心建设及土地流转,“三沼”利用服务组织建设,治理进度每月上报等工作。要发挥村级组织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的基础作用,村干部要分组包干,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封堵直排口,提高畜粪收集率。要鼓励农民施用有机肥,建立村民环保自律机制,促进区域内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各级要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对畜禽粪便及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要合理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和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优先予以安排。要根据实施方案,测算所需资金,并制定具体筹措及补助办法。重点保障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研究、引进、试点等工作经费,支持畜牧业生态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的企业,沼液、污水深度处理和沼液、有机肥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在畜禽禁养区划定之前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由当地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资金测算详见附件十六)。

(五)强化监管,建立督查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要把本区域内畜禽排泄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工作成效、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落实专人以信息、总结等形式每月一次向市整治办上报,突发事件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要随时通报。二是建立整治工作领导联系制度和部门包干蹲点督查制度,领导小组下设指导督查工作组,负责对各地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三是实行区域项目限批制度,按照“先整治、后审批,先控制、后发展”的原则,对重点整治镇(街道)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与污染治理进度挂钩,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新建项目全部限批。

(六)加大宣传,营造整治氛围。组织开展畜禽排泄物治理的舆论宣传,既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性,又要宣传扶持政策、治理措施、成功典型。同时,要加强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培训,把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素质教育工程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利用村规民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使畜禽排泄物治理成为广大养殖户的自觉行动。

相关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

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和《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浙发改规划〔2009〕928号),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05年以来,通过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省存栏生猪200头(牛20头)以上的7800多个规模场(户)得到治理,嘉兴市已基本完成生猪50头以上养殖户的治理,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畜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是,我省畜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区域布局不平衡的问题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改变,局部地区畜禽养殖总量增加与环境容量、土地种植消纳的矛盾仍然突出;畜禽养殖排泄物仍然是平原河网和部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源之一;一些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制度尚未全面落实,部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治理设施后续管理不到位。这些问题制约了畜牧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确保我省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畜牧业生态化建设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以满足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以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和总量控制制度、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等措施,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快建立畜牧业生态化建设机制,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实现保障我省畜产品有效供给、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协调发展。

到2012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全面完成存栏生猪100头(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排泄物在种植业中得到有效利用,畜禽养殖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得到有效治理。太湖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5%。

三、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制度

(一)组织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依据本地区畜产品需求增长及环境承载力、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禁养区规定,科学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设区市以上畜牧业发展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从空间、总量环境准入上优化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已进行环评的,区域内申报畜牧业项目的环评程序予以简化。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水环境功能确定为I、II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上风向1公里内,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具体关停、搬迁畜禽养殖场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并报上一级农业、环保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予以损失评估及相应补偿。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2010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将所辖县(市、区)政府划定和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备案。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畜禽排泄物减排增效

(一)积极探索推广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各地要将畜牧业生态化建设作为畜禽养殖减排增效的关键措施来抓,严格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应用“就地结合、就地利用”的“零排放”模式,实现养殖排泄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超过周边承载量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和专业生产区,应当在异地配套相应承载利用能力的种植业基地,建立畜禽肥水、沼液综合利用的中介服务组织,采用异地资源化利用模式;平原、丘陵地带的中、小规模散养密集地区,则宜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模式,畜禽粪便收集后发酵处理,养殖户一户或联户建立沼气池,沼液、沼渣收集后作肥料还田;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异地兴建生态小区或规模场,实现人畜分离,改善村庄环境;大型养殖场应创造条件,通过配套一定面积的综合性农、林、渔业生产区域,实现整个区域内资源循环、生态平衡。同时,积极鼓励各地创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机制和发展模式,力争做到减排或零排放,促进畜牧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同区域“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土地消纳能力、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等情况,合理控制养殖过载区域畜禽养殖总量。水环境质量不能达到功能区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超标且畜禽养殖过载的区域,当地政府要制定畜禽养殖总量逐年削减目标,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并积极采用新型生态养殖模式,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对未能完成年度削减任务的地区,暂停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畜牧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从2011年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猪(牛)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应削减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优先支持本区域内有条件发展的生态养殖场(小区)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配套建设生态化牧场。嘉兴市要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推进畜禽散养户关停并转,确保如期完成畜禽养殖总量削减任务。

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

(一)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制度。各地要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规定,严格执行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且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并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及相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快推行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及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水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快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制度,并及时掌握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下养殖场(户)的名称、养殖地址、治理方式等情况,督促落实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一场一档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明确生产状况、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状况。嘉兴等环境容量较小或农牧结合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出台有机肥使用扶持政策,采用粪便集中收集处理和沼液深度处理、用槽罐车将沼液就近纳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等模式,实现畜禽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三)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方式,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2010年6月前,各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抄送省农业厅,重点对“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完成治理的规模场及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将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养殖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批先建、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规模化养殖场责令限期完成治理,并进行通报。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擅自向水体等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逐步将规模化养殖场纳入环保部门监督监测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确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标准执行,其它畜禽按相关标准折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建设。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制订工作,制定《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各地要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省环保厅将在平湖等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区域控制试点。

(二)严格责任考核。各地要按照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污染严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生态建设考核不得评优,并在生态示范创建中一票否决。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积极制定促进畜禽污染防治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经济政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特别是对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在申请财政补贴、贷款、污染防治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污染治理工作不积极、效果不明显或造成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取消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农业、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广畜禽生态养殖、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低成本利用的典型和先进减排技术,要大力推广“两个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的治理方法和就地

第18篇:漳州市东山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漳州市东山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2011-2015年)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东山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划。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现科学规划、区域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生态畜牧业,治理污染,促进畜牧业生产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合理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全面禁止在禁养区、禁建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2015年底禁建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得到控制,禁建区、可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达标排放,养殖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畜禽养殖污染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禁建区、可养区要制定完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发展养殖小区,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实行种养结合、雨污分流、清洁生产、干湿分离,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技术改进与污染治理。

初步形成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属地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规划落实到位。

1.实行属地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在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镇政府对辖区内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执行负总责,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所的拆除和禁建区、可养区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要相应成立畜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重点村主干为成员,具体负责落实,并研究制定规划执行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增加对养殖污染治理规划执行落实所需经费的投入,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确保辖区内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2.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组织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禁养区内限期关闭的养殖场和禁建区内到期治理不达标规模养殖场以及违法抢建的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确保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

(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体制。

1.加强养殖环境管理。已建、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持有相关证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项目建成试运行3个月后,应向批准建设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2.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对不能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由县政府对其实施限期治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5年底之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

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计划,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对其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的审查,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中,必须包括畜禽废渣的综合利用措施。畜禽养殖场治理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对储存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恶臭气味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要坚持减量化原则,做到“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染。禁止向水体排泄、倾倒畜禽废渣。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污水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视作达标排放;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水经治理后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加强分散养殖的环境管理。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很快,但其中属分散化养殖的还占很大比重。因此,各镇要在鼓励本地区养殖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在发展中实现“三个转移”,即通过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来实现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养殖转移;引导养殖户将生产基地逐步由村内向村外转移;引导分散养殖逐步向集约化养殖小区转移。促进养殖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镇政府为主体和责任单位,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列为镇政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建立联系会议和定期通报制度。

各镇要根据畜禽污染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并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督查,并按上级规定要求将整治进展书面上报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办公室,同时上报县农业局。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办公室将定期通报整治情况。

(三)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

1.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在禁养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农业等部门联合审批。从2011年9月21日《东山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实施后,畜禽养殖场不论养殖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先批后建,有关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杜绝未经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2.部门主要职责。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的养殖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是否在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法占地,未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 环保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对环保“三同时”进行监督。作为环境保护执法主体的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督监测。对违法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指导生态养殖技术以及养殖场绿化。督促各镇做好污染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积极做好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户治污工程相结合。加强畜禽养殖补助资金的把关,不得向列入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提供资金补助。

3.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各镇、村、居委会及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农业等部门要从土地流转、租用借用、违章搭建等环节着手,加以严格控制,坚决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发现新增一处,及时处理一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防止畜禽养殖场在禁养区内无序转移,防止抢建、偷建畜禽舍的行为。凡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畜禽舍的一经发现,由镇政府组织力量立即拆除,并不予补偿。

五、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做好转产转业。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探讨畜牧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发挥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引导和调控。逐步淘汰效益低下,污染严重的畜禽散养户,将困难群众全部列入低保,并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引导养殖户转产转业,转向食蔬菜、芦笋、水果种植及加工、名贵树种植等其他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各镇要根据我县沿海区域特点,突出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建设,遵循污染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体原则。因地制宜地示范推广生猪养殖四种模式:“猪—沼—果(草、林、菜、果等)生态型”、“达标排放”和“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等模式、试点推广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模式。特别是“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模式,经实践应用效果好,应予以重点推广。

(三)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深入开展畜禽养殖生态环境教育,分级、分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开辟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有效渠道,为公众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要积极宣传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教育群众,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第19篇: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调研报告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和区域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生猪饲养量的不断增加,大量废弃物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同程度制约了当地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近几年,各地为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在控制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方面取得较好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促进我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奠定了良好

基础。

一、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1.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各地为控制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采取各种措施。如杭州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2002年6月,市政府批转了市农办、市农业局和环保局联合提出的《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全市三年内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现有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嘉兴市政府2002年11月下发了《嘉兴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目标与任务,要求到2003年底,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60%养殖户,生猪粪尿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它散养户要以外送或联建治污设施的方式,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到2005年底,所有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户必须全部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其它散养户的生猪粪尿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100%,并落实了行政、法律、技术及资金贴补等有效措施。通过各方协同努力,畜禽粪便污染管理已进入有序状态,对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增加投入,开展综合治理。近几年,各级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省、市、县各级多方筹集,增加投入进行污染综合治理。如秀城区由部、省及市、区共同投资122.2万元,已建成沼气池6只,厌氧发酵池1100立方米,年可处理养殖污水6.4余万吨,年供沼气10.8万立方;嘉善县在姚庄镇星轮村进行养殖污染治理试点的基础上,完成了全县9个养猪万头村的整治,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海宁市采取“3个1”扶持政策,即每建一只沼气池,市财政补助1000元,乡镇财政补助1000元,饲养户自己承担1000元),在规模养殖场中全面推广沼气池无害化处理猪粪尿技术,经过近两年努力,使85%的规模养猪场实现粪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平湖市结合当地实际,采用三格式无动力厌氧发酵技术,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了对存栏生猪200头以上规模场的粪尿污染治理。杭州市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关闭苗猪市场2个,养猪场8个,养牛场6个,削减生猪108024头,占总量的40.8%,削减奶牛2191头,占总量的41.5%;限养区内已关停7个规模养猪场,其中已搬迁2个场,削减生猪13790头,占总量的48%;非禁养区内已有10个规模场实施污染治理,实现了达标排放,占总量的43.2%。

3.建立畜牧小区,实行生态养殖。多年来,在各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迅速,已形成了以规模养殖为主体的畜牧生产新格局中。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部分养殖场畜禽粪尿处理不当,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为此,省农业厅多次研究如何解决畜牧养殖污染问题,提出了建设畜牧生态小区,以解决农村因畜禽养殖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2001年在省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开始进行畜牧业小区建设试点工作,2002-200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安排1300多万元,建立了30个畜牧生态小区。实践证明,畜牧小区建设实现统一规划,集中饲养、统一污染处理等方法,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农村因畜禽养殖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4、研究和推广养殖场污染防治综合配套技术。近几年,不少生产科研单位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行了不少研究,已取得了不实用技术,在防治环境污染上产了积极作用。去年,为加快配套技术研究,省农业厅和省科技厅安排200万元,联合对畜禽养殖场及畜牧小区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进行了联合招标,目前项目已组织10多个单位进行联合攻关。其综合配套技术研究从五方面进行,一是从畜禽营养学等角度,研究提高饲料的环保型饲料,减少粪尿的排放量。二是从利用的角度研究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方法如加工成有机肥,使粪资源化,三是研究生物和化学的技术,对污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农用标准或直接排放标准。四是研究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技术,通过对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污染的环节实行全程控制,达到控制和防治畜禽养殖可能对环境的污染。五是研究新型的环境保护型的畜禽舍。

二、控制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的生态方式

我省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基本上以“方便、经济、有效”为原则,以综合利用为主,设施处理为辅的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七类:

1、“果(林、茶)园养猪”。猪粪尿分离后,猪粪进行经发酵生产有机肥,猪尿等污水

经沉淀用作附近果(林、茶)园肥料。此类模式占规模猪场的20.3%,主要分布在中、大规模猪场。优点是养殖业和种植业均实现增产增效,缺点是土地配套量大,部分场污水处理不充分。

2、“猪—沼—果”。猪粪污水经沼气池发酵产生沼气,沼液用于果树、蔬菜、农作物。此类模式占规模猪场18.5%,以家庭养猪场应用为主。优点是实现了资源两次

利用。

3、“猪—湿地—鱼塘”。猪粪尿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发酵后外卖,污水经厌氧发酵后进入氧化塘、人工湿地,最后流入鱼塘、虾池。此类模式占调查数的14.6%,但大部分猪场污水未经过人工湿地处理,直接进入鱼塘、虾池。优点是占地较少,投资省,缺点是干粪依赖外售,污水使用不当会影响鱼虾生产。

4、“猪—蚯蚓—甲鱼”。猪粪尿进行干湿分离,干粪发酵后养殖,蚯蚓,蚯蚓喂甲鱼,污水用于养鱼。此类型的有5个场,占调查数的0.8%。优点是生态养殖,投资省,缺点是劳动强度大。

5、“猪—生化池”。粪尿干湿分离后,干粪堆积发酵外售,污水经生化池逐级处理,或经过过滤膜过滤后外排。此类型有8个场,占调查数的1.2%。此类模式占地少,但运行费高。

6、“果园养鸡,稻田养鸭”。利用承包的果园、林地放养土鸡,改善肉鸡风味,提高肉鸡售价,鸡粪基本满足果园有机肥需要;肉鸭及青年蛋鸭在早稻收割前野草长籽期、早稻割后、晚稻割后这三个时间段养殖,以稻田放牧为主,啄食野草、谷粒等食物为生,鸭粪直接还田。此类模式占我省肉鸡和鸭养殖量的40-60%。

7、“牛、羊—牧草”。粪尿进行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发酵后还田种牧草,污水厌氧发酵后入田肥牧草。此类模式占我省牛羊养殖量的80%以上。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控制对策

从立足生态建省,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生态化、资源化目标出发,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控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1、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畜牧用地。畜牧产业区域布局要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把畜牧场与农田、鱼塘、园地一并规划。养殖场(或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茶(果、桑)园、养殖水面和山林统一布局,实行农牧结合的生态经营模式,力争粪尿全部就近消化。原则上按1亩(耕地、园地、水塘)5头猪(1 头牛、10只羊、60只禽)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现代化畜牧场(畜牧小区),努力实现从传统农业“资源-畜产品-废物排放”的生产过程向“资源-畜产品-再资源化”生产过程转变。

2、应用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牧生产全过程。首先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通过生物制剂、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等技术处理,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抑制、分解、转化排泄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其次应用科学的房舍结构、生产工艺,实现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

3、加快生态畜牧养殖小区建设。各地实施表明,畜牧小区的建设对改善农村环境产生了良好的作用。各地要十分重视畜牧小区建设,建设一批配套土地和一定污水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小区,以吸引中、小规模户进场饲养,实现养殖场与村庄分离,改善农村环境。小区要选择合适的生态养殖模式,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4、加大宣传、培训等教育力度。为把清洁生产的思想贯穿到畜牧业产业化过程中去,强化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十分必要,这样才能使全社会都认识到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的重要性,为实施畜牧业清洁生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提高广大饲养场(户)生产经营者的科技水平,掌握畜牧业清洁生产技术、真正按照畜禽清洁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

5、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的管理。为加快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实现畜牧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健康发展。要按《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实行建场的有关制度,促进环境治理工作上一台阶。

第20篇: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抓手,以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为目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推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治理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农村环境与规模化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缔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引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各镇(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农业、环保、水利、监察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污染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整治对象

辖区内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单位。(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猪当量的折算标准为:1头肉牛(出栏量)折算为5头猪;1头奶牛(存栏量)折算为10头猪;60只肉鸡(出栏量)折算为1头猪;30只蛋鸡(存栏量)折算为1头猪;以下核算方法相同)

四、整治时间

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其中,对已纳入2012年全县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以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将各类型水库承雨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列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搬迁。

(二)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在非禁养区要科学规划,适度发展畜禽养殖场,抓好现代畜牧养殖小区规划与建设。

(2)对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污染治理,严格按照“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完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正常运作,实现粪污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1、严把建设项目关口。从2012年6月20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在项目建设前,需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发改、农业、国土等部门不得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于目前已建成但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到县环保局补办环评手续,并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防治措施, 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环评验收。

(二)分类治理畜禽养殖场

1、对于生猪存栏100头以下(含100头)的小型养殖场,采取种养结合、简易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基建改造,依据养殖规模采取“沼气池+人工湿地”的生态处理模式,对养殖废水进行综合处理后达标排放。

2、对于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实现干湿分离,干法清粪,并采用工业污水治理模式或“沼气池+氧化塘”方式,污水经过“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实现粪便污水的无害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效率。

3、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推广“生物垫床”零排放养殖技术或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向上争取政策支持。

七、整治步骤

按照“注重实效、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

制定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畜禽养殖场业主参与污染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规范整治浓厚氛围。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2年7月—2013年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按期建设沼气池、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污染处理设施,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工程,实现粪尿的无害化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2月)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职责分工

(一)镇(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进行摸排调查、统计上报;结合本地功能区划,划定本地禁养区,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取缔计划和本辖区养殖场污染治理计划;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督促非禁养区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

(二)县农业局:督导畜禽养殖场依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养殖行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养殖;抓好治理技术推广和运用,指导畜禽养殖场发展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粪便污水。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备案和补助、奖励资金。

(三)县环保局:组织实施畜禽污染治理,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受理畜禽养殖场污染投诉,严查不按规定落实关停、搬迁及治理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县监察局: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相关政府及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镇完善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和功能区划,确定禁养区范围。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土地审批和使用手续。在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时,应将农业、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七)畜禽养殖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主体,应按所在地功能区划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大局出发,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治理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镇(场)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对象及治理方案报县环保局和县农业局备案。

(二)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鉴外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经验,探索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养殖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对措施得力,治理成效显著的,争取以奖代补。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县纪检、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对发现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和完不成减排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