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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

(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建设部房地产评估(一级)、国土部土地估价全国执业资格、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政府主导的相关建设工作以及为实施这些工作所开展的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使用市级、国家级政府资金的,按北京市、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 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前期论证、专家评议及立项手续指导、协助工作;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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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节能专篇编制;

(五)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六)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七)预算及决(结)算审核;

(八)项目后评价;

(九)土地、房地产(含拆迁评估及拆迁概算审核)、资产评估;

(十)决策咨询及专项课题调研;

(十一)项目稽察及其它专项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等的招标代理工作;

(二)招投标咨询;

(三)招投标检查;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发挥专业特长,协助区政府投资论证领导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培训、项目收集、整理以及专题调研、安全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研究工作,形成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成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为我区项目服务过程中所形成

3 的调研报告、相关研究成果以及涉及我区有关情况的各类资料,未经区政府投资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服务工作,确定至少l名联系人并确保有效联系,负责与我区进行业务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第三章 工作任务安排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工作任务安排。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需要咨询、论证、评估、审核、评价等的项目环节,采取集中安排和随时安排等方式:

(一)集中安排。由区发改委结合年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提出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清单,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集中安排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随时安排。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新增的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区发改委随时做出安排,并在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会议上通报情况。

(三)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需要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安排咨询评估机构,并通报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

(四)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专业对应的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方式领取工作任务。

(五)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区政

4 府工作部署和项目管理要求,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参与专项检查工作或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会同区发改委研究后,可直接选择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对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质量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有特殊需求的重要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照“资质、专业、技术、经验、服务”等综合条件,直接确定咨询中介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开展咨询评估等工作,原则上应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中选用。但因技术、专业等原因,入选的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经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研究同意后,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可直接选取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工作,相关费用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列支。

(六)接受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区发改委应及时更换中介机构。

(七)咨询评估机构工作任务确定后,由区发改委向承担相关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发出《任务委托书》。咨询评估机构持《任务委托书》开展工作,区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从我区比选确定的招标

5 代理机构中选取,也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发改委。

按以上要求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所发生的费用在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将成果报告报送区发改委或区发改委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资料。资料齐全后:

(一)在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后,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限不应超过l0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15日;

(三)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20日;

(四)预算及决(结)算审核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五)其他事项按区发改委与咨询评估机构洽商的时限确定。

(六)以上工作时间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原因,提出书

6 面申请,经区发改委或业主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向区发改委通报情况,由区发改委决定顺延工作时间或取消《任务委托书》。项目单位资料齐全后,由区发改委重新核发《任务委托书》,原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收费标准按原《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额度,不重复计费。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概算以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概算评估等工作的,一般应组织召开专家评估(审)会。在召开专家评估(审)会1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邀请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人员参会。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成果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以及区发改委的委托要求。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概算编制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稽察工作。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钱、财、物、有价证券等;

(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

7 程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京发改„2006‟171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 1980号文)及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 857号文)等有关文件,以及区发改委会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论证小组成员单位,与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洽商结果确定的收费额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委委托的工作事项无明确收费依据的工作任务,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承担该项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由区发改委按季度进行结算。每年前三季度每次结算费用为应付费用的80%,每次结算均预扣20%待年底统一结算。

在每年1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咨询评估机构当年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服务质量综合评审后,对未出现问题的咨询评估机构结清全部费用。

在12月份结算时,咨询评估机构尚有委托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该项工作的费用结转下一年度结算,其余完成的工作当年结清费用。

8 咨询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扣除相关费用的,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再予结算。如预扣的费用,不足以抵减应扣费用的,不予结算,并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服务关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从事我区相关工作中,应接受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的监督。并在每年12月份向区发改委提交全年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自身工作的自评价;

(三)对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委在委托或批准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中,向项目单位发出调查评价意见表,由项目单位对相应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随时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

每年l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入选的咨询评估机 构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根据对咨

9 询评估等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确定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名单(含本年度因违反本办法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下次选聘时不得入选(有重大违规、欺诈行为的不得再次入选)。咨询评估等机构因资质发生变化,低于入选时中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工作,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成果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l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所做出的相关成果报告质量不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的,每发生一次,责成该咨询评估机构修改完善成果报告,并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3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等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任意一项禁止行为的,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50%,并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与评估结果偏差超过20%的,扣减该

10 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2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偏差超过30%的,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5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经区发改委确认,确因其他客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偏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可免于责任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内设科室及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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