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九条禁令
①、严禁渔业船舶,从事赶场、走亲访友、观光游览等非生产性活动的载人,载客、载畜、载货;
②、严禁买卖、出租和以其它形式转让渔业船舶牌证及擅自改变其主体结构和使用性质;
③、严禁存在病、漏、烂等安全隐患的渔业船舶行驶与作业;
④、严禁渔业船舶在大风、暴雨、洪水等不良环境条件 下从事渔业活动;
⑤、严禁不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设施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⑥、严禁渔业船舶船主带病及酒后驾船和转借非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活动;
⑦、严禁渔业船舶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 ⑧、严禁使用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及禁用渔具获取渔获物;
⑨、严禁在电站大坝300米范围内进行捕捞。
《渔业船舶九条禁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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