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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0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均为允许投资类。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告知登记制,其核准、备案采取告知登记方式,由投资企业通过填报告知登记表的方式实现。

第四条告知登记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制。投资企业从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告知登记表送达(或网上报送)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即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投资企业凭告知登记表即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且属市级及以下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各项前置条件(包括前置条件的前置要求)一律改为后置。

第六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规划、安监、消防、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项目审批新模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如现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准入。

第八条上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争取资金、土地指标、企业退税等有规定的,为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仍可按照原程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九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未来产业发展特点和国家、省产业结构政策调整以及芜湖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清单目录。

第十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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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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