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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在贵州省内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条贵州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委(局)为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

(一)省经贸委备案的范围:

1、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的项目;

2、可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

3、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范围:

除省经贸委备案范围以外,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 第三条实行备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符合贵州省社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不予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报送省经贸委或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跨市(州、地)的项目,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域内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同一个项目在省内只备案一次。

第五条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原则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备案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在报送备案申请(一式3份)时,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填写《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

申报备案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申请备案。其他企业的项目属于省经贸委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地)经贸委(局)提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属于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企业直接向市(州、地)经贸委(局)申报。 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报省政府后备案。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可要求企业澄清、补充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经贸委(局),或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由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抄报省经贸委。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制度,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和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均应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并引导社会投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贵州省经贸委网址:www.daodoc.com。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到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相关许可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确认书。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已经备案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已经备案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项目备案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自动失效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已开工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经贸委(局)报送《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备案项目进度报表》。项目全部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送《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备案项目竣工报表》。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协助经贸部门做好项目进度、完工情况以及其他信息收集工作。

第十五条各市(州、地)经贸委(局)应对所有备案企业技改投资项目的材料进行定期整理和分析,并及时向省经贸委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委(局)要加强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银行等部门(机构)应依法独立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州、地)经贸委(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黔经贸投资[2002]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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