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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珠海市香洲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保障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是指由街道(镇)聘用、财政供给、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从事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专职社工的行政管理工作,各街道(镇)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专职社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职社工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专职社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承办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工作业务,办理居民事务,服务居民。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参与社区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文化、社区互助、社区民主、社区组织等活动;

(三)组织社区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教育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及时向街道(镇)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

(六)完成区政府和街道(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职社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四)公正廉洁,奉献社区。

第六条 专职社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规定事由和非经规定程序不被解聘或处分;

(二)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五)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聘用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二)了解有关社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社区工作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自愿从事社区工作,身体健康;

(四)首次应聘的 专职社工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

第八条 聘用专职社工由全区统一组织,实行公开招考。

第九条 专职社工由街道(镇)按照劳动合同制进行管理。

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由街道(镇)与新聘用的专职社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3 年,试用期为 3 个月。

新聘用的专职社工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区民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专职社工;不合格的,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街道(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专职社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对专职社工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相结合。考核形式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经选举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专职社工,年终考核时必须向全体社区居民代表述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听取社区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和考核等级,由街道(镇)审定。考核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街道(镇)专职社工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5% 。

对专职社工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街道(镇)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社工的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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