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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后仍出现

零负团的调查报告

谢天豪 学号:10504131006 摘要: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法规关系广大旅游者,其中明令禁止“零负团费”的超低价组团现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关键词:旅游法 零负团 导游

一、旅游法的意义

没有法律的规定,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性的环境中成长。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各方普遍认为,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所有旅游者的众望所归,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零负团”的调查方法、分析和总结

1.调查方法

首先,组成一个调查小组(两、三人一组,带上照相机和录音机),寻找一家报团费用低的旅行社洋装旅游团,抱团参加旅游。

然后,在导游带领下,以自然的状态跟着导游观光。当导游有让旅游者付费参观或者强行让旅游者购买纪念品或者当地特产的行为举动时,调查小组可将录音机打开对导游所说的一切话都录下来,拍上相关照片做凭证,如果自己也被迫购买,调查小组最好可以买下来,可作为此家旅行社违反了国家旅游法规的证据。

旅行结束后,把记录下来的录音、照片等相关证据整理出来,然后做出相关详情说明和解释,然后寄给旅行社所在当地旅游局,并检举该违法旅游公司或旅行社。

2.调查分析报告

经调查,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发后,仍有“零负团”现象出现。“零负团”是指旅行社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打出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口号招揽顾客。但即使政府知道一些旅行社的不合法行为,但由于没有实质的证据显示,因此他们也只要睁只眼闭只眼。为了百姓及我们自己的利益保障,我们要勇敢的去调查取证,坚决打击不合法低价招揽游客强行要游客购买暴利物品的旅行社。

旅行社和导游的一些不合法行为如下: 1.以低价格招揽游客报团,或者诱哄多人一起或全家一起报团可享特价优惠等; 2.当游客在观光时,导游强行给游客推荐付费游玩项目或者景区,令游客扫兴; 3.在观光点附近商店中,对观光客威逼利诱,让游客购买商店产品;

4.在外地旅游的游客,到了晚上需要住宿,强行把游客带到比较贵的酒店中住宿,甚至让游客办理会员卡手续。 3.总结 为了旅游市场稳定,更好地发展旅游经济,新的旅游法已经出台,但还是有旅行社搞“零负团”现象,明里为合法,暗里却做着违法的事情。也许有的游客也不想惹是生非,就忍气吞声,购买自己并不需要或者不想要的东西,但从此游客们就会对旅游业失去信任,旅游经济得不到很好的发展,甚至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三、如何看待“零负团”存在的现象

所谓“零负团”就是不合理低价的团队,一些旅行社或者导游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上门,采取低价报团的措施,利用游客爱贪小便宜的心里,诱惑游客报团旅游,而导游由于工作压力,不得不使用一些手段来让游客在低价报团之后,强行让游客购买贵重物品,导游可从中得到相应的回扣。实际上,导游的这种做法,已经让旅行社诞生了隐患。

1.“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

(一)购物环节的高额“回扣”是“零负团费”赖以生存的源头和经济基础。 “零负团费”产生的根源在于购物等环节的高额“回扣”。一些合法甚至非法的旅游购物点和自费项目经营者组成非法利益链,通过高价格、高“回扣”的方式,诱导旅行社、司机和导游率团消费,旅行社、司机和导游也成为非法利益链的一环,从中分得一杯羹。

《旅游法》虽然对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做出了许多限定,但由于客人确有购物和观看表演等需求(购和娱也是旅游六大要素之一),因此目前这种非法利益链仍在钻空子,“零负团费”仍有牢实的经济支撑。

(二)大众旅游消费水平偏低,“零负团费”利用了“图便宜”心理。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人均国民收入偏低,普通居民收入并不高。尤其中西部还分布着大量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收入落后于东部地区,“零负团费”等低价团对他们有相当的吸引力。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们必须应对购房、教育、医疗、养老等不确定支出,旅游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能省就省,导致低价团有较大的社会基础。

(三)“二次消费”模式是“零负团费”赖以生存的市场基础。

“二次消费”是指旅游过程中游客参与的其它自费项目,如游览计划外的收费景点、旅游购物、观看表演、烧香拜佛及其它游玩项目等。由于中国旅游团队购物欲望较强,对各种自费项目并不排斥,这使旅行社有了二次赢利的空间,可以采用较低的直观报价吸引游客,然后通过客人“二次消费”来赚取利润。

(四)导游管理体制的缺陷使解决“零负团费”存在客观困难。

目前,大多数导游成为了社会人,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畸形的雇佣关系使大多数导游不仅享受不到固定工资和福利,还要按游客数量向企业上交一笔“人头费”才能取得带团权。大多数导游生活和职业生涯的第一需要就是“导购”,要赚回那些“人头费”,还要养家糊口,才有可能不断提高生活水平。这种生存和生活的重重压力,使导游只有“用心”引导游客购物或其他消费,竭力追求和获取高额“返点”和“回扣”。虽然比起购物等领域赚取的暴利,导游只获得了微不足道的蝇头小利,但他们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零负团费”生存的间接受害者。

(五)旅行社的边缘化趋势是“零负团费”越演越烈的客观原因。

近年来,旅游业高速发展导致旅行社出现了边缘化的趋势,旅行社对上下游产业的掌控力大大下降,龙头地位正在丧失。以某省为例,2012年该省实现旅游总收入3000多亿元,旅行社收入60多亿元,仅占1.91%;2013年占比下降为1.66%。由此可见,旅行社业在旅游大产业中的占比很低且已经呈现边缘化趋势。 旅行社边缘化迫使传统旅行社必须转型升级。但是,我国旅行社积弊已久,许多深层次问题导致旅行社转型困难,始终无力摆脱“小、弱、散、差”的格局,管理体制落后,挂靠承包屡禁不止,旅行社业发展已远远落后于市场需求。结果当旅行社品牌竞争、产品竞争、营销竞争、质量竞争均难以奏效的时候,剩下的就只有价格竞争,即“零负团费”。

2.“零负团费”竞争的主要危害

旅游竞争包括产品竞争、服务竞争、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营销竞争、文化竞争、价格竞争等多种形式。“零负团费”属于价格竞争的范畴。从经济学角度讲,价格竞争是最原始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有利于迅速启动市场并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国外新、马、泰,国内三亚、丽江等地旅游市场的启动都曾采用价格竞争模式。但是,价格竞争如果超过了底线演变成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就会成为旅游市场失范的主要诱因。其危害是:

(一)“零负团费”破坏了游客购买产品和服务时享有的知情权,导致游客利益受损,旅游投诉增多。

旅行社在安排这类团队行程和导游带团时把重心放在游客的“二次消费”上,不惜压缩正常的游览时间,大量诱导游客购物或参加各类自费项目;还有的旅行社故意误导游客,名义上“赠送”或“免费”游览一些景点,如水晶博物馆、乌木博物馆、玻璃器皿博物馆等,实则是前店后厂的购物店,变相增加购物点。参加这类团队的游客常常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暴利商品,旅游感受差,投诉多。

(二)“零负团费”无法保障司、导人员的合法利益,容易导致劳资纠纷。 “零负团费”团队导游不享受带团补贴,还要交每客50-100元不等的“人头费”,赴欧洲旅游团队甚至高达100-180欧元。这种团队导游和司机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客人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提成,司导人员接团如同赌博,把旅游服务变成与客人的博弈,不仅收入不稳定,而且一旦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就会引起劳资双方纠纷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零负团费”经营模式隐藏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团队自费项目多,行程安排紧,旅游车常常不得不赶时间,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上选用低价团餐,可能因接待单位选用劣质食材或者餐饮管理不善发生卫生安全事故。

总而言之,“零负团费”模式形似一场赌博,把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的利益绑架在游客的“二次消费”上,不可避免会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的现象,游客满意度较低。

四、解决“零负团”的对策

零负团费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治理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顶层发力,不仅要从管理层面加以综合治理,更要从源头解决问题。治理旅游“零负团费”是个系统工程,治理的过程就是利益机制调整的过程,也是旅游产业发展的过程。近两年中就发生了两起导游与游客之间争执事件,引起广大人民强烈的关注,因此,为了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政府部门应该严格监督旅游业管理。

整治“零负团费”的具体对策

1.进一步做大旅游市场,促进旅行社转型发展

旅行社不规范经营其实是旅行社生存危机的体现,解决旅游市场失范现象的关键是进一步做大旅游市场,促进旅行社转型发展,解除旅行社的生存危机,改变旅行社低质、低价、低利润的困境,增强旅行社的市场活力。政府应支持非旅大型企业集团进入旅游业,也鼓励大型旅行社改变以单一的旅游接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增强赢利能力。

2.健全旅游综合执法机制,斩断“零负团费”产生的利益链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加快建立健全旅游综合执法机制,通过查税收、查假冒伪劣、反暴利以至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等手段实现综合治理,坚决斩断产生“零负团费”的黑色利益链。由旅游部门牵头,统一使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重点整治黑导,规范导游人员资质和执业管理。

3.从顶层设计上改革导游人员管理体制

抓住《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修订的契机,从顶层设计上改革导游管理体制,试行导游考取资格证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方能取得导游证的制度,使导游由“社会自由人”变为“单位人”,从根本上完善旅行社用人机制,落实劳动合同关系,进而从组织结构上实现对导游的严格管理。

4.加强旅游信用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诚信机制和诚信档案,无论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缺乏透明的市场信用监管,变相助长了投机取巧行为。应当尽快建立企业承诺、舆论宣传、游客监督、网络公示相结合的旅行社诚信体系;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大张旗鼓评选诚信旅行社活动,促进优秀旅行社品牌建设,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氛围;旅游协会应当主动承担起行业自律的重任,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对成员实行有效的自律管理。

6.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提升游客抵制低价团的自觉性

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电视、讲座等方式,加强对游客旅游知识及理性消费的宣传和灌输,让客人认清低价团的危害,增强抵制低价团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国旅游之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旅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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