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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8: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知识

第一篇 软件篇

第一节 软件安装

一 系统硬件要求:

PII以上CPU,64M以上内存,800*600以上显示器分辨率;可支持宽行打印的打印机(必备);

二 系统软件要求:

中文Windows 98 SE/ME/XP/NT4.0/2000 中文MS Office 2000/XP (建议不要使用office97)

三 兼容性要求:

系统中不能安装Visual Foxpro 7.0或英文版Visual Studio 6.0或英文版Visual Foxpro 6.0,否则会造成系统兼容性错误从而导致申报软件无法正常运行。 四 安装软件方法:

执行安装文件: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最新版_setup.exe (1) 点“下一个”按钮

(2) 等待安装程序读取文件, (3) 点“下一步”按钮

(4) 阅读协议后,点“是”按钮继续

在用户名、公司名称处填入相应的信息。(用户名和公司名称可以自行设定) (5) 点“下一步”按钮

(6) 如果要更改安装文件夹,点击“浏览”按钮

输入文件夹名称,点击”确定”返回到步骤(6) 之画面。

系统默认安装文件夹:

“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xx版\\”

注意:建议使用系统默认的安装路径,安装文件夹不能含有空格,特别不要安装到” programfiles\\”以及”my document\\”等文件夹下 (7) 点击”下一步”“下一步”。。。。。。 (8) 点“下一步”按钮卡始安装 (9) 等待安装过程进行完成

(10) 点击”完成”,安装过程结束

第二节 初始设置

软件初始设置方法:

1.系统安装后,通过点击WINDOWS下的“开始——程序——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入系统。 系统默认口令:

用户:sa (系统管理员) 口令:

(空)

2.系统配置的设置。计算机操作: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1) 计税计算方法:一般企业选择“1.免抵退”。对于按照规定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的企业(如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至今未满一年的企业和新办企业),选择“4.免抵(不退)”,在首笔出口业务发生后的第13个月把该标志调整为“1.免抵退”。

(2) 进料计算方法:根据系统特点,为了减少企业工作量,我市统一采用“1.实耗法”。(根据当地税局的方法选用) (3) 分类管理代码:一般企业选择“C”,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退税分类管理B类企业的选择“B”。

(4) 税务机关代码:“310112”+ 两位镇区代码。(按当地税局实际) (5) 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3.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6) 进料加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选择“有进料加工业务”。 (7) 一致性检查:必须选择“检查商品代码”。 (8) 补税时限:选定为“6个月”。

4.自用商品码的设置。计算机操作: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单击“自用商品”按钮进入自用商品设置。选择“当前记录”, 单击“设为自用代码”按钮便将当前记录设置为自用代码。这样在企业录入明细申报数据时便可在“商品代码”栏中采用下拉的方式找到企业的自用商品代码,从而提高企业录入的速度。若选择“当前筛选条件下的所有记录”,即将全部商品代码设为自用商品代码。

第三节 软件升级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软件也要随着变动,半年之内,必有

升级。

第一步备份老版本数据(见图一)

数据备份到哪儿去了?通过[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设置目录位置(见

图二图三)

第二步:安装新系统

第三步:配置(图二三)

第四步:导入备份数据(图四)

4767034502000b5y.jpg (15 KB)

图一

4767034502000b61.jpg (28 KB)

图二

4767034502000b5z.jpg (48 KB)

图三

第四节 单证数据明细录入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进料加工手册录入是进料加工进、出口明细数据录入的前提,因此企业必须先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申报系统进行手册登记录入申报。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窗口,将应登记的全部手册在该窗口进行录入操作。具体由企业根据合同备案表的相关项目对应手册登记项目进行准确录入,即将合同备案表中的币别代码、“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合同有效期限”在手册登记的相应项目中准确录入。此外企业还必须准确录入手册登记号码,每本手册对应一条记录。

企业在手册登记后发生变更的,企业不需要进行补充或变更原来的登记内容(因为新申报系统目前仍不支持手册的变更操作),所发生变更的内容由手册的最后核销来调整。

(2)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企业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将上月收到的免税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进行整理、检查。整理包括按手册号进行分类,并按手册号顺序装订成册,贴上进口报关单装订封面。检查内容包括报关单是否属于本企业的进口报关关单,与以前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是否有重复,进口报关单是否有海关签盖的单证审核章或验讫章,是否加盖了企业的报关专用章等。将整理、检查后的进口报关单整理装订成本,作为免抵退税申报的留存备查资料。

进口报关单整理、检查无误后,将装订好的进口报关单按装订顺序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窗口中全部录入。录入的进料登记册号(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必须正确,否则将会影响以后手册核销数据的准确性。

采用实耗法后,进料明细数据的录入应注意如下内容:

①对“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等进口报关单,企业应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②对“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外资设备物资”、“一般贸易”等进口报关单,企业不能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③对“贸易方式”为“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复出”等出口报关单,企业必须冲减当月进料,即在取得出口报关单的当月按报关单上的金额录入负数记录。

④对发生“进料料件转内销”和“边角料转内销”的,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补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来冲减当月的进口料件金额,具体处理是:录入的进口报关单号码为“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证”上的报关单号码,数量不录入,录入的金额为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的负数。

(3)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

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前,将上月纺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全部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中录入。企业录入报关单出口额时要检查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以FOB价成交的才可以将报关单注明的金额录入,若成交方式为CIF价,必须按报关单注明的金额减去运费、保险费后的余额作为免抵退税出口额录入。合计录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应与企业当月纳税申报表的第7栏“免抵退税出口额”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在当期纳税申报调整。企业录入当月免抵退税出口明细时其报关单号码不能为空。一般贸易的出口明细录入,其“进料登记册号”为空,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其“进料登记册号”(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必须准确录入,否则影响日后手册核销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当期收齐本月出口单证,单证不齐标志赂为空,若该单证预审有电子信息则作为当期单证齐全销售额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因此企业当期收齐本月的单证应在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后,查看这些单证是否有电子信息,有电子信息的才参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无电子信息的,企业必须在撤消原申报数据,做反馈信息处理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节,对这些原来单证不齐标志为空,但由于无电子信息不能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的单证,将其单证不齐标志修改录入“BH”,若为委托代理出口录入“BHD”,即将这些当期已经收齐单证但由于信息不齐的单证视作单证不齐处理。修改时若出现“不能更新临时表”的提示,请进入“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code”目录,鼠标右键单击“BICODE.DBF”文件,修改文件属性,将“只读”和“隐藏”标志清空。企业修改单证不齐标志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免抵退税电子数据申报。

对于经退税机关认定为退税管理B类管理的企业,对暂未收齐外汇核销单的出口单证,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单证资料都齐全时可以视作单证齐全,在当月免抵退出口明细录入时,其单证不齐标志为空。

此外,企业在撤消原预申报明细数据,做反馈信息处理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利用“筛选”功能,输入“单证不齐标志”不等于“BH”且“信息不齐标志”不等于“B”等筛选条件,筛选出当期单证和信息都齐的出口记录,然后利用申报系统的自有打印功能,修改表头,选择打印字段后打印出来,打印出来的表格作为《本期收齐当期单证登录表》,该表格反映的单证齐全金额作为企业填写《免抵退出口货物单证不齐补税计算表》第3行的申报所属月份对应列的金额。企业还可以利用“打印”功能中的“报表设置”下的“导出”功能,将所要打印的表格以excel格式导出到指定的位置,利用excel打开并进行编辑、修改。企业将本期收齐当月的单证而且有电子信息的,按《本期收齐当期单证登录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参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4)收齐前期单证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该窗口的功能主要是对当月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录入。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前,将收齐的前期单证进行整理、检查,确认无误后,于预申报前,在“收齐前期单证录入”窗口中全部录入(注意:若某单证前期未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中录入,即无法在该窗口中录入前期单证)。

企业在录入当月收齐的前期单证前,应检查核销单号码、金额与报关单是否一致;出口发票金额与报关单是否一致;报关单是否有退运未复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是否有海关加盖的验讫章和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对核销单号码、金额与报关单不一致,出口发票与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认真检查原因并作出调整后才能申报,对报关单有退运未复出口货物的,应待该批货物复出口后才作为单证齐全申报,对报关单漏盖海关验讫章和报关章的,应补办手续后才能作为单证齐全申报。

要强调的一点是:企业当月收齐的前期单证必须有电子信息才能作为当月的单证齐全,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因此,企业在做完预申报反馈信息读入并处理后,进入“综合数据查询”→“免抵退数据分类查询”→“信息不齐出口数据查询”窗口,查询当期收齐的前期单证哪些无电子信息,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必须抽出,并放在以后信息齐的月份申报,计算机具体操作:企业进入“收齐前期单证录入”窗口,利用“撤消接单”功能,对信息不齐的记录进行撤消,剩下的全部为既单证齐电子信息又齐的记录,然后再利用“序号重排”功能进行重新排序。这样企业申报打印出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全部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上述信息不齐的出口数据将在企业每次的预审反馈信息和终审反馈信息读入并处理后得到更新。

企业核对这些前期单证既已单证齐全又有电子信息后,可以利用“扩展”功能的“分层次统计”功能,按原所属年月分别统计出各月有电子信息的单证齐全金额,并打印出来,作为填写当月《免抵退出口货物单证不齐补税计算表》第3行的前期各月对应列的金额。

若出口报关单无电子信息(如运输方式为“保税”、“监管”等)经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发函,海关回函情况属实的,企业可以将该笔报关单作为当月单证齐全金额申报,参与计算当月的免抵退税额。计算机操作:企业读入并处理预申报反馈信息后,进入“申报数据处理→设置出口信息不齐标志”窗口,点击“信息不齐”进入操作界面后,“记录操作范围”选择“当前记录”,“信息不齐标志”选择“空”,将回函记录的信息不齐标志“B”置为空。通过这样处理后,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参与了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但由于其无电子信息,在计入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的当月要附上海关回函的复印件。

(5)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该窗口给企业录入当月转厂出口的货物明细,反映企业转厂出口销售情况,并为企业手册核销时计算转厂耗用免税进料提供准确的数据。企业应根据当月转厂出口报关单逐条录入,录入时,必须准确录入进料加工登记册号(转厂出口报关单备案号)和出口外币金额,否则将影响手册核销数据的准确性。

(6)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

该窗口给企业录入手册核销信息,录入核销信息后,申报系统对整本手册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出具核销手册的核销证明,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两类手册的核销处理办法如下:

①2002年年底前登记跨至2003年以后核销的手册(简称跨年手册)。

对2002年年底前已经登记跨至2003年以后核销的手册,在核销时录入的“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均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企业不能修改。申报系统自动利用这些数据来计算手册的实际分配率,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数据实际是2003年1月1日以后的进、出口数据,而不是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总额、免抵退出口总额和转厂出口总额。即新申报系统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后的进、出口数据进行核销调整,对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进、出口数据不作处理。

②2003年及以后新登记手册的核销处理。

对2003年及以后新登记的手册在到期核销时,录入的“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系统虽会自动生成,但不以这些数据作为核销的依据,而必须以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和“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为准。具体做法如下:

A、对于无转厂出口的手册。在手册核销时,将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录入“实际出口总值”栏,将“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口料件总金额”录入“实际进口总值”栏,其他栏次不需要录入数据。

B、

对于有转厂出口的手册。在手册核销时,“实际出口总值”栏按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企业不能修改。将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减去系统自动计算的“实际出口总值”,其差额录入“结转产品”栏,将“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口料件总金额”录入“实际进口总值”栏,其他栏次不需要录入数据。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前,应根据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实际进口总值”是否一致;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 “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转厂出口)”之和是否一致。自查是否有未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进料金额和转厂出口额等,若发现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立即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补充录入申报,若发现少(多)计进料的立即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作调整处理,若发现少(多)申报转厂出口的立即在“间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进行调整。

第五节 申报处理

1、

免抵退的预申报。

企业将所有当月应申报的明细数据在各模块录入后(包括手册登记录入、进料明细录入、免抵退出口和转厂出口录入、核销录入),进入“免抵退预申报”窗口,做“数据一致性”检查,查看一致性检查的提示信息,若有错误提示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调整,才能做下一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放在申报软盘的“预申报”文件夹中。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携带预申报软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

2、

企业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并对反馈信息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企业预申报数据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保存到企业申报软盘的“反馈信息—预申报”文件夹里。企业进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窗口,从“反馈信息—预申报”文件夹中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撤消原申报明细数据,并作反馈信息处理。在“出口信息不齐情况查询”窗口中查询:

A、查询当月出口当月收齐的单证是否有电子信息。无电子信息的单证,企业应将其抽出,作为以后月份申报的单证,并将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的“单证不齐”标志置为“BH”,委托代理出口的置为“BHD”。有电子信息的按《本期收齐当期单证登录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B、查询当期录入的收齐前期单证是否有电子信息。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必须抽出,并放在以后信息齐的月份申报,然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装订成册,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企业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并对反馈信息进行处理后,进入“预审核疑点反馈情况查询”窗口,查询当期申报的明细数据有哪些问题,并针对问题作出明细申报数据调整。比如提示“商品代码”错误的应检查报关单商品代码是否录错;提示“出口金额超出正负0.2%“的应检查录入的出口金额是否正确;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应检查有无录错报关单号码,若为录错号码应修改明细数据并再次进行预申报,若报关单号码无误,即为无电子信息,企业应立即进入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检查有无 “报送”了该份报关单。

3、

生成免抵退明细申报数据。

所有需要申报的明细数据都已经调整正确后,即可以生成免抵退明细申报数据。首先要做数据一致性检查,数据一致性检查通过才能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将明细申报数据生成到申报软盘的“明细申报”文件夹中。数据一致性检查提示错误的应检查原因,企业不能解决的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4、

模拟出具当月的免税证明。

该步工作企业在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必须处理,否则其他申报的程序不能继续下去。模拟出具免税证明时可以将当月模拟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当期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打印出来,其中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可以作为当月计算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

5、

纳税申报。

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前录入免抵退税明细申报数据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预审,并在读入预审反馈信息,生成免抵退申报明细数据后,进入“免抵退正式申报”→“打印申报报表”将当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出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的出口总额作为当期纳税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其出口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合计数减去《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后再减去上期汇总表的“结转下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当期纳税申报表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另外,在纳税申报时,还请企业留意有无上期应退税款未预提的情况。

6、

录入纳税申报表。

企业将当月申报的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在“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窗口中录入,要求企业录入的数据必须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一致。

7、

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

企业进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数据采集”窗口。输入所属期,即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各项数据,这些数据根据上期数据、当期明细申报数据和当期纳税申报数据形成。自动生成的汇总表各项数据企业一般不能做任何修改。企业对各项数据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即可以存盘确认。查看2C(汇总表免抵退税出口额和纳税申报表的差额)和15C(汇总表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纳税申报表的差额)是否有发生额,有发生额的立即补充纳税申报并调整申报系统中有关数据。。

8、

打印免抵退税申报表格。

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对于申报系统已提供的一律由申报系统打印,这些表格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可以用A4纸打印外,其余表格都必须用B4纸打印,建议用多层无碳复写纸打印。系统不能打印的表格如《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单证不齐补税计算表》和《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仍采用手工方式填报。

9、

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前必须先做数据一致性检查,无错误提示,即可以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将汇总申报数据生成到申报软盘中的“汇总申报”文件夹中。若数据一致性检查提示错误,应检查错误原因,并作出调整。

10、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企业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后,在每月的15日前,将申报的软盘和免抵退税纸质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报送的纸质资料包括:

⑴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随出口单证装订);

⑵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随出口单证装订);

⑶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随出口单证装订);

⑷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一式三份,有发生国内转厂业务的企业才需填报);

⑸《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一式三份,有其他免税销售收入或国内转厂业务的企业才需填报);

⑹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式一份);

⑺《免、抵、退税出口单证不齐补税计算表》(一式三份); ⑻申报系统打印的《本期收齐当期单证登录表》(一式一份) ;

⑼《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一式五份,已办理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企业需填报一式六份,当月有发生应退税额才需填报) ⑽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才需填报);

⑾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才需填报);

⑿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才需填报);

⒀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三份)、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及相应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才需填报; ⒁装订成册的资料:

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装订顺序

免、抵、退税出口凭证装订封面——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

收齐前期单证齐全的装订顺序

免、抵、退税出口凭证装订封面——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经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11、企业在免抵退预申报的同时,取回上期退税机关终审的正式申报反馈信息。终审反馈信息存放在企业申报软盘中对应月份目录下的“反馈信息”—“正式申报”目录中。企业必须进入终审反馈信息对应的申报月份,才读入正式申报反馈信息,才能保证该月的终审反馈信息覆盖对应月份的相关数据。如企业取回2006年3月的终审反馈信息,企业必须进入“系统维护”→“系统重入”然后输入所属期“200603”重新进入申报系统后,再在第十一步“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中读入和处理反馈信息,处理终审反馈信息后,申报系统操作向导显示企业已经完成2006年3月的申报。此时,企业才真正完成了一期的免抵退申报,企业的申报数据再也不能撤消或修改。

12、其他注意问题。

1)、“单证不齐标志”系统中分为“B”(无报关单)、“H”(无核销单)、“D”(无代理证明)三个标志。如企业该笔出口业务当期单证齐全的,则“单证不齐标志”项目为空;如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当期单证不齐的,统一录入“BH”;如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当期单证不齐的,统一录入“BHD”。

2)、所有手册到期时必须在申报系统内进行核销处理,手册核销后企业申报系统不能再录入该手册的有关进出口数据,因此企业在手册核销前务必将所有进出口数据全部录入申报系统。

3)、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进入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这些已经报关的货物海关是否完成了“结关”手续,若有结关信息企业应及时到海关领取纸质报关单退税联。企业领取报关单退税联后,应及时进入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认真核对纸质报关单退税联内容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撒一致的做“报送”处理,若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申报地海关提出修改或重签报关单的申请。如果企业不及时做“报送”处理,就会在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出现报关单无电子信息。

第二篇 免抵退基本知识篇

一、出口退(免)税概述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本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货物退税,是税收上的一项优惠措施,也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在税法上有两层涵义:一层是对本道环节的生产或销售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销售的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即出口货物退税。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的产生是我国对外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产物,是建立在我国现行工商税制基础之上而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管理制度。概括地讲,我国出口货物退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和调整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是行社会主义建设,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零星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口退(免)税的规定,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这一时期的退税政策,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政策缺乏延续性、变动较大。*期间,简化税制,取消了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规定,税收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给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后果。

第二阶段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国家开始下放对外经营权,允许工业生产部门和地方经营进出口贸易,对外贸易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1980年底国务院以国发[1980]315 号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规定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财根据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1983年7月财政部下达《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规定对进口上述17种产品,在进口环节征收工商税或增值税,上述产品出口后一律退还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这一决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进出口贸易迈出了新步代。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产品税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税。1985年3月, 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形成了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1987年12月,财政部下达《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1991年1月,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上缴中央外汇任务挂钩的办法。此后,国家税务局先后又作了若干具体补充规定,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范围,退税计算依据、退税税率、退税库别、退税管理、退税检查及违章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12月国家税务局出国税函发[1992]816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出口企业持完税专用税票申报退税。至此,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需提供的退税凭证发展到“三票两单”,即工厂收购发票、外销发票、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经外管部门核销的银行结汇水单,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较为完善的出口产品退税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为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以后。根据新税制要求,为强化退税管理,简化退税手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的、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1994年2 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依据进项金额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纳增值税、消费税。比较原来的出控产品退税政策规定,《办法》在许多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因而更为系统化、规范化:由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民经从工业制造环节扩大到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办法》规定出口企业从生产和流通领域收购的货物出口都予以退税;把外商投资企业列入退税企业范围;退税税种由原来的退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和3‰营业税改为仅退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税率档类大简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依据,改变了以往征税与退税相脱节的矛盾,有效地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另外,《办法》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税务管理、退税凭证、退税申报表、退税预算级次和科目、会计处理及违章处罚等方面也作了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出口退税制度更加规范,更加趋向国际惯例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但由于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章,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帐。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

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票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报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税实行退税;

11、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经商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其自产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商贸部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二、特准不予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

国家规定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其合金、白金等;糖;

4、出口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出口的免税农产品;

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并持普通发票的除列举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

6、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原高科率货物和贵重货物;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非自产货物;

10、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涉嫌骗税的出口货物在未查清之前,也不得退税。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店品和用具;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4、古旧图书;

5、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1)饲料;(2)农膜;(3)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 服、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尿素、磷胺和硫磷胺(4)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5)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6)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甩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规定

1、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四、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退税登记简述

根据和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退(免) 税登记也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等情况以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 税资格的有效途径。通过出口货物退(免) 税登记,可以确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的计算方法及出口货物退(免) 税资料的申报录入方法。

2、退(免) 税登记的时限及地点

出口企业持商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3、新办登记

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需提供以下资料: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贸主管部门颁布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伙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4、核发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填好登记表有关后,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退税机关,经审核,登记表内容填写齐全、表达准确、资料齐全,便为受理登记。 退税机关受理后,按规定进和求全面的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对退税公式、退税方法、申报方式进行核定。

退税公式: 根据出口企业类型及政策规定确定所适用的退税公式。 退税方法::计算出口退税采取的方法,如单票对应法、免抵退税法等。

申报方式:对衽计算机申报、审核退税的企业,可以由主客退税机关集中申报录入或企业自行申报录入,特殊行业可由企业手工填报。

审核确认结束后,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并报出口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有权审批机关为省辖市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审批。审批应在3日内审批完毕,对审批过的应以登记,签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加盖退税机关章,交出口企业便可。

5、退税登记的资料管理

(1).退税部门应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有关资料分类登记底册。整理归档,并记录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事项如有调整,需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2).主管退税机关应根据退免税登记增减变动情况,按月编制退免税登记统计表,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退税机关应当与同级外贸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定期的登记核对制度。

6、变更登记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亲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在原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签署“变更” 字样,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7、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及其它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1)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3)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

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8、验证、换证及其它

退税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纳税人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五、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什么叫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和其他相关单证的企业。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经商贸部批及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并且亲生产的货物能单独核算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9年1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除继续要求实行免税方法以外的企业(这类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退(免)税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外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也可办理退税;

5、其他特定退税企业: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及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住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境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和原材料及散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地区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易货贸易项目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6、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登记的其他企业。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入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目前,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征免税或退免税申报不实的,均应作税收调整。税收调整的内容及其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补税和调整免抵税款。 (一)增值税补税处理

1.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凭证的,以及经退税部门审核发现信息核对不上的,均应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税款。

具体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①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无法证明此免税货物已真正出口,可能有虚报免税之嫌,应予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②已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出口单证齐全,但无法证明此货物已真正出口,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③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物无法证明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单证齐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

④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物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⑤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单证齐全,但未申报免税,也未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额=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⑥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砂,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信息中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征税率。 2.一个年度内,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累计数,小于退税部门在当年度批准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金=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的累计数 3.一个年度内,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大于退税部门在当年度批准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和核销证明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应退税额

4.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免税和退税的货物,此后又发生退 关退货的,因其在申报免税时已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应调增其进项税额,即调减其应纳税额。 调减应纳税额=出口明细中原申报的不予抵扣税额 (二)增值税免抵税额调整

为操作简便,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一般先以出口电子信息即出口报关单的出口额为计税依据,审核、计算、审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款。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征退税依据必须一致,因此“免、抵、退”税最终必须以出口发票即企业出口销售账记载的出口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其中有两种情况需要调整。

1.计税依据不一致。在法定期限内,某一发票项下申报免税出口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与审核、审批“免、抵、退”税时所使用的出口金额(出口电子信息金额或出口报送单金额)有差异的,应根据差异部分计算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2.国外运保佣。经过上述计税依据不一致的调整,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已转为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而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中包括了运保佣,运保佣在各月中未冲减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因此对法定期限内实际支付的全部运费、保险费、佣金,应在年终一次性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运保佣×退税率。 (三)退运增值税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送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四)消费税调整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或调整增值税免抵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从“免抵退”税的含义上讲,“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抵减的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少了各地的税收收入,而“退税”退的仍是中央级收入,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为了解决“免抵退”税的免抵数对地方收入和地方分成的影响,对免抵税额还要定期按规定进行调库,因此,会计核算中必须正确核算“免抵税额”,将其与增值税的其他明细科目划分清

楚,这也使会计核算比“先征后退”难度更大。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内容比较少,无统一规范,很不便于实际工作。本章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免抵退”税政策,一些会计处理,特别是会计调整,只是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做法也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仅供大家参考。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在海关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1、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3、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4、间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指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未作为进口料件申报的部分);

4、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增值税、关税);

5、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

6、电子数据

注意:在申报手册核销前,需将此本手册上所有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毕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结束。

企业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1、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所核销的手册号是否与企业申请核销的手册号一致;

2、“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产品销售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与间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合计数及间接出口货物总值是否一致。

3、“剩余残次成品”是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人民币金额;“剩余边角余料”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边角余料折人民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上的单耗计算)为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是否一致。

4、“其他减少出口成品”指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5、“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他手册的进口料件金额;是否有已申报的进口料件结转到其他手册上再复出口的情况,如果有,应将结转到其他手册上的进口料件金额在“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栏目反映,并应与提供的相关海关结转材料上的金额一致。

6、“其它减少进口料件”指进口料件发生内销、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的情况时,其料件进口金额。若业务发生时已调减了料件进口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则不参与本栏目的计算。

7、属海关补税、进口退货情况的,应在“其它减少进口料件”栏目中反映,金额应与海关补税的计税依据、进口退货金额一致。 第三篇 免抵退的计算及帐务处理篇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 “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当期免税进口数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目前,我们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三)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

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悯》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出=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中,包括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视同料件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三、免抵退税收调整

目前,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征免税或退免税申报不实的,均应作税收调整。税收调整的内容及其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补税和调整免抵税款。 (一)增值税补税处理

1.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凭证的,以及经退税部门审核发现信息核对不上的,均应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税款。

具体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①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无法证明此免税货物已真正出口,可能有虚报免税之嫌,应予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②已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出口单证齐全,但无法证明此货物已真正出口,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③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物无法证明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单证齐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

④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物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⑤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单证齐全,但未申报免税,也未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额=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⑥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物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信息中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征税率。 2.一个年度内,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累计数,小于退税部门在当年度批准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金=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的累计数 3.一个年度内,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大于退税部门在当年度批准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和核销证明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应退税额

4.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免税和退税的货物,此后又发生退 关退货的,因其在申报免税时已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应调增其进项税额,即调减其应纳税额。 调减应纳税额=出口明细中原申报的不予抵扣税额 (二)增值税免抵税额调整

为操作简便,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一般先以出口电子信息即出口报关单的出口额为计税依据,审核、计算、审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款。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征退税依据必须一致,因此“免、抵、退”税最终必须以出口发票即企业出口销售账记载的出口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其中有两种情况需要调整。

1.计税依据不一致。在法定期限内,某一发票项下申报免税出口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与审核、审批“免、抵、退”税时所使用的出口金额(出口电子信息金额或出口报送单金额)有差异的,应根据差异部分计算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2.国外运保佣。经过上述计税依据不一致的调整,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已转为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而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中包括了运保佣,运保佣在各月中未冲减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因此对法定期限内实际支付的全部运费、保险费、佣金,应在年终一次性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运保佣×退税率。 (三)退运增值税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送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四)消费税调整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或调整增值税免抵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从“免抵退”税的含义上讲,“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抵减的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少了各地的税收收入,而“退税”退的仍是中央级收入,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为了解决“免抵退”税的免抵数对地方收入和地方分成的影响,对免抵税额还要定期按规定进行调库,因此,会计核算中必须正确核算“免抵税额”,将其与增值税的其他明细科目划分清 楚,这也使会计核算比“先征后退”难度更大。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内容比较少,无统一规范,很不便于实际工作。本章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免抵退”税政策,一些会计处理,特别是会计调整,只是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做法也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仅供大家参考。

一、外销收入的确认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1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1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二六二。 (一)人账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1陆1空1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人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1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人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理。人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人人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货物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人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人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人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三)支付国外费用 1.国外运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1保险费1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1保1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

货物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货物,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人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1数量且成本相同的货物,在退回入库及调换货物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货物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货物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货物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销售收入。 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1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1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成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o按《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的免抵税额(注1,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1抵1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前者是根据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结果得出的,反映的是免抵税额的真实结果,数据准确,避免了企业申报与审批不同步而产生的大量调账工作量,缺点是企业对免抵税额不能及时把握,不便于统计分析;后者的优点是,企业能根据计算公式和申报系统及时计算和反映每期的免抵税额,便于统计分析,平时账务处理也较为清晰,缺点是每期计算的免抵税额基本上都不能与退税审批数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审批的免抵税额是根据退税审核通过数计算,这与申报数有一些差异,因此企业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后的调账工作量很大。我们倾向于按前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更能使退税申报和退税审批有机结合起采,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减少调账工作量,便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末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除来料加工复出P货物外,出口货物离岸价视同内销先征税,出口单证收齐后再以离岸价为依据按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在出口销售行为发生后,按规定征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部分借记“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人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本专栏以及应退税额1应免抵税额的确定方法请参见第4点。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人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人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予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予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结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对采用第4点中的第一种方法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对采用第4点中第二种方法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款核算。

为了便于理解,全面熟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的全过程,采用“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见后表)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末交增值税e„„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注2,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末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或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计算退税的当期应纳增值税为负,也就是说当期必须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而当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在月末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一些企业也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是在取得税务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按《免抵退税通知书》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国税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第二种是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暂不考虑申报的退税出口额是否能通过退税审核,就当期申报的免税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1抵1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本月应退税额”一致。借方反映的是企业向国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所计算的应迟税款,与国税机关审批数有差额的,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后按申报所属期进行调整,不足的用蓝字在借方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多出的用红字在借方本科目,用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贷方反映的是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已按申报数计算但尚未收到的退税。

两种方法相比而言,第一种方法与国税机关审批结合起来,账务处理简便易行,更适合企业采用,因此企业原则上应采用第一种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迟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总概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1.即为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率计算并与当期应纳税额相比较后计算出的免抵税额。 注2:对采用第一部分4.中的第一种方法的,本科目月末借方发生数包合已办退(免)税申报但来批准的应迟税额,即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对采用4.中第二种方法的,为企业在申报时按“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49的进项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应退税、应免抵税的计算和确定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这在前面已一一详述,不再赘述,而是着重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个环节的会计核算分别进行介绍。 (一)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材料采购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 ——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门料件的税金。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 ——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进料加工——xx商品名称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xx商品名称

3.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购入。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①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②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 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③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销售收入以及不予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末进行统一结算补税;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 (1)一般贸易的核算

①销售收入。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②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运保佣冲减。运保佣的冲减有两个处理方法,前面已作介绍,下按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对购进国内免税原材料加工生产产品出口的,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管理,只不过国税机关出具的是《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人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①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②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资)

③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①或②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资,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④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岸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委托代理出口。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等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4.销售退回。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末确认收人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发出产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②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 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作如下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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