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成航院发[2005]61号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为规范我院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⑶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⑸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等。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含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
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⑷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
⑸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⑹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
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⑵组织作弊;
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⑷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1、凡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提供正常补考机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凡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4、凡再次在考试中作弊,一经查证,开除学籍。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考试、考查课程,以及各类选修课、重修课和等级考试(含证书考试)等。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院发〔2004〕113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