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尔 滨 师 范 大 学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我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1、考试开始后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笔记、电子通讯工具、电
子记事本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带入座位。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监考人员明确警告后仍不改正。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
考试正常进行。
4、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
经监考人员明确警告后仍不改正。
5、在桌椅、墙面、衣服、身体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
6、传递纸条或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工具(如橡皮、格尺等)。
7、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带在身上或放在座位周围。
8、利用上厕所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
容;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9、为他人提供试卷、传递试卷、强拿或接受他人试卷、被他人强拿试
卷没有制止或举报。
10、被替考与替考。
11、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
12、其它被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考试违纪的处理办法
1、考试违纪按结业处理,若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试读,但毕业时不授
予学位。
2、停发专业助学金半年,取消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含困难补助)的
评选资格。
3、取消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一切评优资格。
4、对于学生干部,立即撤消现任职务,并从重处罚。
5、对于学生党员,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还将给予党纪处分,并记入
个人档案。
6、考试违纪累计两次或违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
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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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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