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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落实执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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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各类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条 对因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其退赔。

第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执行扣发薪酬的经济处罚。

扣发薪酬的执行标准:

1.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扣发本人绩效工资25%;

2.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降职(降级)后职务的工资标准;

⒊受撤职的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新定岗位的工资标准;

⒋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和受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按公司《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执行;

⒌受扣发绩效工资经济处罚的,同比例扣发季度、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执行扣发绩效薪和奖励薪的经济处罚。

扣发绩效薪和奖励薪的执行标准:

⒈受警告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5%;受记过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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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给予警告至降职(降级)处分的,可同时给予调离岗位或停职检查的组织处理;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也可同时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七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5、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1、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的;

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3、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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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公司所属单位对处(科)级人员进行违纪违规调查处理前应及时向公司监察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员工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监察(纪检)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监察(纪检)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件)由安监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察(纪检)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事项,由监察(纪检)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五条 需执行组织处理和扣发薪酬的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需追缴违纪违规款、物,由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赔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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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3、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及以上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总支)扩大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对无职务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的,或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调离岗位以下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4、将组织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被处理人,并在一定范围宣布;处理决定存入受处理人员的人事(干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员工,如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复核,在接到申诉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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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违反组织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二)在专业技术、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人员的专业考试、竞聘上岗、晋升职务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或伪造、使用虚假学历、虚假文凭的;

(三)在员工招聘、录用、分配、调动、晋级、考核、奖励、处罚、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转移、隐匿资料,干扰阻碍监察、审计工作的;

(三)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的;

(五)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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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受下属单位和关联业务企业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操办婚丧喜庆、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过生日、节假日、出国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旅游、宴请、土特产,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三)违反财务制度乱发钱物,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违反规定购买或更换小汽车、未经批准新建和装修办公楼、购臵高档办公用品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的;

(六)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贪污、侵占、私分公共财物的;

(八)在经济往来中,索取或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

(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自治区、公司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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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或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参与招标的人员泄露标底,或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编制、审核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条款或具有倾向性的技术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在编制、审核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技术偏差或漏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招标工作的;

(五)员工参与评标工作,在工作中存在舞弊行为,或不尽职没有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非响应性技术要求或存在颠覆性错误,致使招标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在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未履行重新招标程序,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七)有其他违反招标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二)隐匿利润、虚列应支付账项,或将隐瞒、截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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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当通过职代会审议决定或实施厂务公开事项而未审议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认真了解对方资质情况,盲目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定合同,以及其他交易形式使企业遭受损失的;

(四)不履行招标程序、或组织虚假招标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不执行验收、检验、监造制度,或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延误索赔的;

(五)物资保管人员不严格遵守收、发、管各项规章制度,未做到账、卡、物相符,账目记录失真的;

(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处理或变卖废旧物资的;

(七)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等事项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财经制度;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九)违反规定,使单位资产被外单位无偿占用,或只象征性收取费用的;

(十)管理混乱,致使公共财物被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或物资丢失、损坏的;

(十一)由于不履行岗位职责、主观不作为或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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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企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进行色情活动,传播、复制、出售、出租、观看淫秽制品或淫秽表演的;

(二)吸毒、赌博、盗窃、参加非法组织和社团的;

(三)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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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降级)、撤职,24个月;留用察看,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参加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资格。

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在处分期满后,由原处理部门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前,应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后,经处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管理权限经审议批准做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和工资标准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

解除处分决定应送达本人。

第四十八条 受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为: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组织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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