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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增法条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命题题眼

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2003年试卷一第76题: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你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答案:ABCD。

2003年试卷一第77题: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

答案:BC。

2004年试卷一第96题:下列表述中何者为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

A.在公开场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评论

B.私自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告知其应如何判决

C.向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咨询,探讨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D.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

答案:AB。

2005年试卷一第48题: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

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

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

C.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

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答案:C。A、B中李法官没有违反外部独立的规则,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应排除。C中违背了内部独立的有关内容。D中是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力,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D应排除。

2005年试卷一第88题: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知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答案:ABCD。

2006年试卷一第96题:关于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甲、乙、丙、丁四人的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说,依我的意见,律师做广告、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的,都应开除出律师队伍,情节恶劣的要严打

B.乙说,法官就应该深居简出,高薪高福利,终身任职,任凭自己内心确信去独立判案

C.丙说,新的《公证法》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处罚款可高到10万元,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吊销公证员执照,有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D.丁说,对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总的要求就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

答案:CD。这题的考点主要是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A、B选项的错误较为明显,D项说法显然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42条的规定,C项说法正确。

2007年试卷一第88题: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

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

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

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

答案:AC。

2008年试卷一第50题: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D。法律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方接触,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解,D项的做法是最好的。

2009年试卷一第50题: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法官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邀请参加座谈应当谢绝。而D中的行为因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所以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2010年试卷一第89题: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

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

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答案:ACD。法官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会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故D当选。综上,本题选ACD。

强化模拟题

1.下列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用适当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B.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C.法官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D.法官不得擅自过问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答案:A。

2.下列( )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A.某法官的一位朋友提出申诉,因不属于本院管辖,就介绍其到下级法院一位他认识的法官那里立案

B.某法官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C.某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自己审理的案件的审理进程

D.在办公室与书记员一起会见一方当事人

答案:AB。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但披露案件审理进程并不违反此规定。法官与书记员共同会见当事人,不是单独接触,不违反职业道德。

3.下列选项中,法官的( )行为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A.王法官受理一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正好是他大学同学李某,李某以同学之名邀其小聚,王法官碍于情面准时赴约,聚会情形正好被对方当事人看到

B.某当事人用硫酸把其妻致成重伤,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的行径大加批评,全部驳回当事人为自己的辩护,使其不敢再为自己辩护

C.某法官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了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D.某法官的亲戚是一案件的当事人,他进行了回避,只是向亲戚介绍了办案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的一些信息

答案:ABCD。A项中的王法官本身就不该单独会见当事人,并且由于受理的是老同学的案件,应当考虑回避。

B项中法官把个人的好恶在法庭上过多地流露出来,没有保持中立性,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所以C项是错误的。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2011年1月6日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 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 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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