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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土分局土地巡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4: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岛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土地巡查工作规范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土地执法监察管理工作,保障国土资源工作的有序发展,监督土地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土地的职责,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巡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主体和巡查对象

各国土所为各辖区内的巡查责任主体,负责对各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巡查内容:

㈠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㈡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改变原有用途的改建、扩建工程等。

㈢集体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正在施工建设项目,包括圈占土地,倾倒垃圾、挖沙取土、建窑建坟等毁坏耕地行为。

二、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㈠各国土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个巡查责任区域必须要有相应的责任人。

㈡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责任区域由街道、园区国土所及分局协调后确定。

三、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㈠巡查前的准备

巡查前国土所要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好巡查路线、巡查人员、巡查目的等,收集媒体反映、上级批文、信访举报等相关违法用地信息,准备好巡查区域内的相关图件等。

㈡信息收集

国土所在巡查中对新增建设用地或其它违法用地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有: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土地性质、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其他部门审批情况,分析产生违法用地的原因。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照片要反映施工的基本情况和全貌)。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㈢巡查登记

1、各国土所巡查人员对当天的巡查情况要及时登记在《国土资源巡查登记本》上,作为巡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巡查工作的重要凭证。

2、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要在当天填写《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登记表》,如果是违法用地(包括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改变原有用途的改建、扩建工程等)要在当天或次日填写《巡查发现问题登记表》,国土所要在当天或次日

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登记表》、《巡查发现问题登记表》报送到执法监察大队。

㈣上网登记

执法大队根据各国土所上报和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大队发现等发现的违法用地、合法用地等,经核实后在当天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过市局国土资源执法巡查系统进行正式登记。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动工时间、涉及农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必须登记清楚。

四、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以能适应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一般各国土所每周至少巡查二次,特殊情况的违法用地要加大巡查次数,对经制止的违法用地要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五、巡查后续工作要求 ㈠及时制止

各国土所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要在48小时内发现,在24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向违法用地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违法用地情况复杂、主体难以查证等原因,及时向执法监察大队报告;执法监察大队在24小时内到现场初步调查,调查后对确属违法用地的案件在2个工作日采取措施,按程序进行制止和查处,做到“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三个100%。

执法监察大队要根据国土所上报或媒体曝光、信访举报、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街道、园区或项目用地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指省市区行政部门)采取措施3日内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3日内仍未纠正的,书面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纪检、监察部门,涉及到水利、林业、交通用地等要函告区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涉及到改变土地用地、违法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要函告区规划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㈡调查处理

执法监察大队对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自行纠正的违法用地,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查处程序。

六、违法用地的报告 ㈠报告制度

1、各国土所在巡查发现违法用地的当天或次日,要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登记表》、《巡查发现问题登记表》、违法用地的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用地用地规划图和初步调查情况报执法大队,重大违法用地也可先报告局领导。每月25日前,各国土所要将当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违法用地情况汇总后和执法监察大队对接,主要检查违法用地的制止效果、查处、报告情况等。

2、执法监察大队要根据各国土所上报情况、媒体反映、

信访举报、日常巡查等,将新发生的违法用及时进行报告。涉及基本农田和经营性用地项目用地5亩以上、其它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亩的,违法用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在当天报告分管局长;同时要按照市局《土地巡查工作规范》要求上网登记,必要时重大违法用地要及时报告市局。

3、执法监察大队每月要将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报分管局长。

4、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按照市局《关于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2007‟124号)要求,具体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上报。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巡查数据统计和分析,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原因及其解决措施和建议等。

㈡报告、通报和预报

执法监察大队要根据各国土所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情况,定期对各街道、园区和全区违法用地进行分析组织材料,形成通报和报告,报分管局长。分局向区政府报告、向各街道、园区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国土所对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向所属街道、园区报告一次。

执法监察大队定期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全区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

比例达到10%的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局长,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区政府。

㈢法规科要对各国土所的巡查、制止、报告和执法监察大队的备案、制止、通报、报告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通常每季度检查一次。

七、巡查督查 ㈠督查目的

为了推动各国土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分局法规科、执法监察大队对各国土所的巡查情况进行督查。

㈡督查方式

1、法规科和执法监察大队对特定区域开展检查。

2、根据日常发现、媒体曝光、信访举报、上级交督办等途径掌握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抽查。

㈢督查内容

1、法规科每月对执法大队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对执法监察大队对违法用地的制止、报告、通报、查处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分管局长。

2、法规科和执法监察大队每月对各国土所的动态巡查、巡查台帐,对违法用地的制止、报告、通报等进行了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分管局长。

3、执法监察大队每月要与各国土所的动态巡查进行一

次核查,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核实,并就各所动态巡查情况进行讲评。

八、责任追究

㈠分局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开展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工作的一项目内容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与奖惩、任职挂钩。

㈡各国土所巡查责任人因未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用地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发现、制止和报告的。

㈢执法监察大队对各国土所上报的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制止的。

㈣执法监察大队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发现后在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案件调查的。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不足五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五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待岗、降职处分。

㈤执法监察大队对各国土所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未在当天或次日报告、违法用地在开工后在48小时内未发现的,要将情况报法规科,由法规科按规定进行督查,情节严重的由局监察室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

㈥对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

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局各科室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执法监察大队、国土所开展巡查、督查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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