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局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以信用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原则,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实施巡查监管。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岗位责任人,依据规定的职责和工商所的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

工商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AB岗制度。

第四条 上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工商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认领,并为其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认领时应落实到相应的巡查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

第五条 责任区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建立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

(二)负责市场主体开业登记注册前的现场调查核实,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初审;

(三)对辖区内无照经营实施监管;

(四)依法对辖区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五)片区监管的其它事项(包括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专项检查、消费维权、紧急情况应对等)。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市场主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 巡查人员进入市场主体巡查时,应按规定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监督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等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

(四)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五)已经注(吊)销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市场主体,是否仍然从事经营活动;

(六)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七)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八)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许可证件及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九)分期出资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出资;

(十)使用的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或个体工商户验照;

(十二)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十三)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实施巡查 第九条 巡查监督方式包括:

(一)定期检查。对新设立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进行回访,6个月内进行经营情况检查。

(二)日常巡查。对辖区市场主体按照上级要求的频次开展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专项整治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检查;

(四)专门检查。接到申诉举报或有关单位通报后开展检查;

(五)案后回查。对因严重违法被立案查处结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其是否有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追源检查。巡查人员检查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根据索证索票提供的证据追查源头;

以上六种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 第十条

巡查监督前的准备:

(一)通过监管业务信息系统了解掌握辖区经济户口信息,掌握企业有无警示信息、限制事项,是否属重点或风险行业,是否在重点监管区域内,企业信用分类(A、B、C、D)监管类别等情况;

(二)携带监督巡查所需的证件、文书和检查工具。主要包括:巡查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巡查记录》、接受检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纸、扣押物品文书、照相机等。

第十一条 巡查监督的步骤:

(一)现场查看。按巡查内容的要求,核查市场主体有无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二)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把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巡查记录》中,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应当盖章(签名)确认,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按规定予以登记保存;

(三)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向市场主体当面提出改正要求,并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在《巡查记录》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办案程序办理;

(四)现场制发非处罚类行政文书。当场纠正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发出非处罚类的行政文书,同时,巡查人员要留存一份备案。

巡查监督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参照《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流程图》(附件一),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巡查监管后的处理:

(一)录入信息系统。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录入到安徽工商综合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和网格化监管系统;

(二)报请审核。检查情况录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按照报审的权限和规定,把需要报审的《巡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工商所领导审核;

(三)审核。工商所长签署审核意见;需报上级领导审核的,按规定报审;

(四)办理。经办人按领导审核意见进行办理;

(五)资料归档。检查资料应在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存入市场主体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巡查监管频次。按照信用分类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要求,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予以扶持,巡查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实行预警机制,巡查周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机制,巡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D级企业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及时跟踪巡查,直至确认其退出市场为止。

对食品、农资经营者巡查周期不超过15天;对易燃易爆、网吧、共公娱乐场所等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按照上级规定加大巡查频次;对一般项目的经营主体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范分类处置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首次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一般采取行政劝导措施,当场予以教育或警示,督促其改正,并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照或变更登记:

(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农资生产经营等重点行业的;

(二)所从事经营项目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所从事经营项目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的;

(六)擅自改变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十六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应从速从快依法立案查处:

(一)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农资生产经营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等重点行业的无照经营;

(三)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的;

(六)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等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主体类型明确且有证据证明的,分别按《公司法》、《个人独资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立案查处;主体类型不明确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查处。 查处附件二所列的无照经营行为,除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外,还应按对应法律法规定性或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应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向上级报告,由企业监督管理股依照《庐江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抄告相关部门;已经立案的,移送其他部门查处:

(一)无证无照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无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无照经营证券业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四)无证无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五)无证无照从事个体诊所,由卫生主管部门查处;

(六)无照经营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其他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检查人员应依法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发现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及时书面函告有关职能部门。需向上级或当地政府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三)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且情况紧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停业的紧急措施,并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诉举报情况实施检查的,应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将办理结果反馈实名申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发现处置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五章 信息录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建立监管巡查机读档案。

对录入的监管信息要准确、真实、及时、有效。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监管,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方面,按照县局《网格化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实施阶段性督查和综合督查考核,并执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申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巡查周期未发现无照经营行为等其它未履行监管法定职责或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庐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会同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商所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分析会议制度

工商所户外广告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所监管责任区巡查制度

工商所监管责任区巡查制度

市场主体监管之我见

工商所工作规范

工商所工作规范

工商所监督巡查组工作职责

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