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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 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垃圾清运机械化率达到100%,垃圾密封化运输率达到90%。大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比例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设区城市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城市达到95%以上,中小城市达到90%,旗县所在地镇达到85%。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0%。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努力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目标。

(二) 到2015年,将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赤峰市初步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将鄂尔多斯市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包头市达到40%,鄂尔多斯市达到30%,并选择建制镇和重点镇开展

试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盟市、旗县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同时制定存量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环卫专项规划。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 各地区要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各地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环卫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

(三) 各地区要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等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学习借鉴区内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经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土地供应,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努力做到规划设计一步到位、

征地一次完成、分期组织实施。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建设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事、政企、事企分开和管干分离的环卫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在坚持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质量服务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的前提下,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作业服务,提高环卫作业的市场化水平,增强行业活力。

(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合同用工管理,对聘用的环卫工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要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幅。要提高环卫作业的机械化水平,改善环卫作业条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和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一线环卫工人、污水处理厂工人,要优先照顾。

三、保障措施

(一) 建立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为副召集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地税局、广电局、内蒙古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厅。盟市、旗县(市、区)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按期完成任务的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和问责,必要时采取规划、环保等限批措施。

(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十二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项目的储备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自治区本级财政应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投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或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的同时,各盟市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以奖代投、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垃圾处理场建设、环卫清扫保洁、餐厨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利用等领域优先推行产业化运作。

各级人民政府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处理及收集系统设施的建设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三) 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培育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

鼓励企业参与废品回收,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城镇垃圾处理及转运设施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改扩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四) 健全收费制度。已建设或在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收费政策和价格改革工作,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或与其它非建设行业收费捆绑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并确保专款全额用于规定事项。

(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设施运行考评,指导建立餐厨垃圾登记排放制度,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编制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制定和执行综合性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审批、核准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地制定收费标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牵头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做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审批工作,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制订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实施方案;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自治区监察厅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效能督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广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垃圾 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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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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