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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古民居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报告

古民居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和鲜明的传统生活文化特性,承载着传统的生活习俗和农耕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丽水具有丰富的古民居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好这些资源,对“美丽乡村”建设,发展乡村旅游,对丽水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提升丽水的人文魅力,推进“国际休闲养生城市”建设,打响“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

区域品牌,意义重大。

为深入调研这一专题,市政协年初就对此作出部署,文史委从5月份开始,着手准备调研的前期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各地经验做法,走访专家委员听取真知灼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了解情况,制定调研方案。6月25日至27日,调研组在市政协何赤峰副主席的带领下,赴遂昌、松阳和莲都等三地实地调研,并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丽水古民居的特点与保护利用现状

丽水的自然环境与独特的区位特点和人文特色,决定了丽水古民居的特色。

1、地域特色明显

丽水古民居既具有本土性,又受到周边地区建筑风格的影响,整体上属于徽派建筑风格,装饰雕刻工艺属徽派的东阳体系。民国时期,由于受西方建筑文化的影响,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采用都有了变化。畲族的传统建筑有自身的特色,为土墙厝的建筑形式。有些地方,受自身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先民们大多就地取材,如:缙云的一些村庄的条石建筑,青田有使用溪石建筑的风格等,形成了丽水古民居的鲜明地域特色。

2、点多面广量大

通过2007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我市共登记古民居3368处,其中明代以前的78处,清代2495处,民国794处;另有宗祠1269处,其中清代以前的983处,民国以后的286处;另有古村落26处。它们分布在九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及近千个村落里。松阳、缙云和青田最多,占总数的49%。另有两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17个省级历史文化保护村镇(街区)。省农办也确定丽水的137个村入选省级历史文化村落,其中莲都下南山、龙泉下樟村等9个村进入了首批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占全省总数40个的22.5%,总量居全省11个市的第一位。在这些古民居中,处于保存较完好的占27.5%,一般的占60.6%,而11.9%则为较差,随时都有自然或非自然因素消失的可能。从当前的文物保护级别来看,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文保单位的仅占0.9%,县市级占1.5%,文化保点占7.1%,而90.5%为文物登记点。这种量多、面广、点散、亮点不足的特点,正是丽水山区古民居的特色,也说明了我市古民居的保护难度很大,但总体上保护工作是好的。

3、利用潜力巨大

丽水现存的古民居大多以清代典型的四合院式建筑为主,白墙黑瓦马头墙,建筑构件如牛腿、雀替、门窗等都饰以寿星等人物,麒麟、狮子等瑞兽,梅兰菊竹等植物,另有对联、匾额等丰富的文化遗留,是研究丽水村落形成、风土人情、民风民俗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古民居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对发展农家乐综合体建设,开展休闲养生活动,建设美丽乡村,发展旅游业提供重要帮助,也是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重要基地,是“中国摄影之乡”、“中国艺术之乡”的创作题材,可为落实市委“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起有效助推作用。

参与调研的委员们认为:这些年来,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受到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各职能部门也积极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基层干部群众对古民居的保护利用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自觉性在逐步增强。例如,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等管理制度,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古民居村落的普查与保护利用的督查工作,并安排了相应的人力财力推动保护利用,一些行政村一方面积极落实有关法规,一方面结合实际采取“土办法”开展保护与利用工作。总之,各级各部门根据实际,契合丽水古民居的特点和特色,探索走出了一条值得总结和深化的“丽水经验”。

另外,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古民居因自然或非自然的因素而濒危的程度非常严峻,亟须采取防范或者补救措施。

二、古民居保护利用中出现的矛盾

调研组认为,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诸如保护意识不强,保护利用的体制机制不顺,经费不足及技术人才短缺等。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众多困难与矛盾,认识这些矛盾并在实际工作加以解决,仍然是一项紧迫的课题。

1、古民居点多面广量大与保护利用人力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当前,相对于古民居保护开发的数量及要求来说,各地能够投入的人力财力明显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人力方面,职能部门的管理力量相对不足,专业维修技术人才严重不足。财力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不足。二是相关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无力承担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三是古民居住户维护能力也明显不足。四是融资的方法不多,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政府或上级支持。另外,古民居的维修成本比重建相应的建筑要高许多。而要使古民居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也得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配套设施。因此,尽管各级都在努力地开展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但实际效果并未达到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

2、古民居的产权多元和职能部门的多头管理与保护利用工作需高度统一之间的矛盾

古民居是传统社会的居住形式,经过家族的多年传承,逐渐形成了一个家族几户甚至于几十户居住,部分因上世纪五十年代土改政策而将一座大院分配给了多户人所有。另外,也由于古民居的建筑形式,有着大量的公共使用面积,这在实际中很难对其进行分割,造成了大多古民居产权复杂,有些还不明晰的状况,增加了古民居维护利用等各方面的难度。而文物、农办、旅游、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各自有着不同的诉求和价值取向,又有各自的职责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待古民居也就形成了各自的保护和开发体系,尽管各有关部门能够积极主动的沟通协调,但往往各有“尚方宝剑”,在某些方面仍难以统一认识和行动,古民居所有者的诉求也难以实现。

3、农村建房的拆旧建新与古民居保护的严格要求之间的矛盾

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少数领导和群众片面理解了新农村建设的含义,把它理解为“新村建设”,片面追求民居的整齐划一,过分求新求洋。同时,民众也有迫切改变自身居住状况的强烈愿望,他们需要居住在有更完善生活设施与功能的现代建筑里。但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受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建新房需要拆旧房,不拆旧房就无法建新房,也不能擅自改建,这是个十分严峻的事实。而建了新房以后,旧房也常常被闲置,处于无人管理、自生自灭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大量有价值的古民居不被重视,常被拆改,被变卖,被偷盗,或任由风吹雨打、火灾等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这与文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强烈要求保护古民居,以及对古民居修旧如旧的保护观念与管理制度等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4、保护利用规划的滞后与保护利用工作紧迫之间的矛盾

古民居的保护、开发与利用,都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规划来指导,而规划从立项、编制到审批,到通过实施,需要经过相应的环节和部门协调审核的过程,有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有些古民居往往一经发现,就已破旧不堪,急需修缮。如果稍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可能不复存在。特别是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没有相应的规划就不能动工,这往往造成规划尚未出台,而出现古民居已经毁坏、倒塌的局面。

三、丽水古民居保护利用的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市政协召开文史委员、特邀委员约谈会进行专题座谈,与调研组成员一起进行了分析研究。大家认为,古民居的保护是做好开发利用的前提,而开发利用才能使保护更有价值和意义,并就我市如何保护利用古民居提出了如下建议:

1、建立机构,主动协调古民居保护利用的工作。针对古民居保护与利用开发涉及到众多的部门,需要调整与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关系。调研组认为,可以设立丽水市古民居保护利用领导小组这一非常设协调机构,以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重点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发挥好各自在古民居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管作用,以开创古民居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达到多方利益的合作共赢,尤其使产权所有者的诉求得到重视,利益得到保护。

2、突出重点、积极创新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方法。针对我市古民居点多面广体量大,但单点规模不大,亮点不多的特点,保护利用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抓住亮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转变见古皆保的理念,防止出现面面俱到,既保不了,也保不好的局面。因此建议文物主管单位要将已查清的4500多处古民居按保护级别区分,筛选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按保护利用价值高低,确定相应级别和其中的重点,纳入各级的监管范围,明确各自的保护利用责任。根据不同的等级,抓住对社会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古民居予以优先保护、合理开发。建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列为优先保护:一是通过统筹包装项目可以争取到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的;二是与旅游业、新农村建设等综合开发利用,有较大辐射作用的;三是对文化艺术开发、研究历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落起积极作用的;四是对暂未列入文保单位,但极具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价值高,待开发潜力大,已处于濒危状态的;等等这类古民居应予以优先保护,其它的古民居可列入一般的控制性保护利用,或放开保护利用。因为这样做既可以科学使用有限资金,也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保护与利用的有效结合。

方法上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原地保护利用。除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实行重点保护利用,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保持古民居风貌的完整性和历史的真实性外,对未列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古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可进行局部和内部改造,拓展使用空间,开发旅游项目,其改造后不改变原风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即可。 二是异地保护利用。分为异地集中保护利用和分散保护利用两种形式。异地集中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的古民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我市境内的适当地点进行集中保护,形成古民居保护利用叠加组合的规模效应。异地分散保护利用,即指将零星分散,而又不利于独立保护利用的单体古民居迁移至恰当处,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这是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新尝试,这一做法在遂昌县的长濂已有实践,安徽的黄山市较早进行了探索。

三是认领保护利用(以下简称认保)。是指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出资对古民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行为。一切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只要遵守古民居保护利用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的法定程序,能认真履行保护利用的职责,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均可认保。这一做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古民居保护人力财力不足的问题,既使古民居得到有效保护,又可增加产权所有者的收益,还能减轻政府在保护利用中人力和财力的压力。

3、抓住难点,在制度上寻求突破。面对制约保护利用工作的制度性规定,要努力寻求突破点。在抓好原有政策规定落实的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文物保护、新农村建设、农民建新拆旧等有关政策进行通盘考虑,予以完善,而不能彼此举着“尚方宝剑”,致使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突破不了框架,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如针对农民建房的建新拆旧政策已严重制约古民居的保护利用工作,也不利于产权所有者改善居住条件的状况,是否可考虑相应的古民居可依法向有能力,有意向保护利用的人流转,或者由村集体收购等办法解决,并制定建新房后,旧房的流转政策。

同时,依据上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或完善一些规章制度,其内容可包括:古民居原地保护中产权转移程序规定; 古民居抢修保护利用规定;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规定; 古民居异地保护利用的规定等等,使古民居保护利用处处有章可循。

4、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古民居的保护利用。要把古民居规划作为保护和利用的有效抓手,并与其它旅游、休闲等规划有机结合,做到与总体规划的衔接。如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村镇内的古民居,要加紧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对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更要在严格要求下做好相应规划。而对一般的古民居规划,可以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

同时,规划应处理好人民的生活和古民居的保护之间的矛盾,在不能原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需在适当范围内规划农民新村的建设。如莲都下南山保护旧村建设新村的模式,松阳吴弄村旧宅基地归集体模式及遂昌县异地安置等模式,对加强保护利用工作都非常有意义,但需要规划先行。规划要注重对古民居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保护,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特色有机结合,充分体现古村落的历史文化特点,保持和发扬丽水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5、多元筹资,努力扩大融资渠道和范围。首先,加大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古村落等的力度。通过申报,做好 “借机”、“借力”、“借势”的文章,争取国家和省里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建议在市财政预算中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基数,每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另从城市维护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古民居的保护利用。

其次,适当调整、统筹相关部门的资金使用,以利于“下好一盘棋”。省农办等系统都对古民居、古村落有一批较大的资金投入,建议在保证有关项目实施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统筹,以便更好地为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服务。

再次,重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古民居的保护与开发。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古民居的开发,通过项目包装,开发生态休闲、养生养老业。

最后,创新经营方式。可考虑将以古民居为核心的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村落或古民居所有权不变,而将经营权拿出来公开招标,所有者也可以产权入股,所得款项抽一定比例用于古民居保护与进一步的开发利用。

6、合理分配,切实维护古民居产权人的利益。使产权所有者和当地居民在古民居的保护利用中得到合法合理的收益。要重视古民居的所有者在保护利用中的合理诉求,当保护利用取得实际效果时,利益分配应适当向基层和产权所有者倾斜。

另外,关于古民居保护利用的人才保障、宣传教育、违法查处等工作也应当进一步强化。

这样,才能统一认识,才能使古民居保护的政策措施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与拥护,才能有效促进古民居资源的科学利用,走出一条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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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古民居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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