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般纳税企业,2009年5月,销售A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B产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为了促销,给予购买方B产品折扣额10万元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当月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计税价10万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产品计税价12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当月另购进一批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5。1万元,该企业购销产品使用的税率为17%,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
finalu发表于2012-12-15 17:58:27
(1)销项税额:(80+100+10+12)×17%=34.34万
其中折扣10万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自产产品1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产品12万元,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自产水泥用于厂房建设)
(2)进项税额=17万
其中购入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5.1万元不得抵扣
(3)应纳税额=34.34-14=17.34万
《某一般纳税企业(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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