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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0615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9: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

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开办的持有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井)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简称年检,下同)。

第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行业规范、标准。

(三)其他有关煤炭行业的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年检(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煤矿年检由两大公司负责组织,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对本公司所属煤矿行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下一级子公司对本子公司所属煤矿行使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下同)。

第四条 凡需进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煤矿企业必须填

- 1门备案。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需对辖区内持有合法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进行一次日常监管抽查,监管抽查按照《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严格打分,对打分低于80分的,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矿井停产整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煤矿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上传至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整改完毕后,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暂扣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恢复生产。

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由所属煤矿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按照本办法行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组织日常监管抽查工作。(《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可从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八条 全年年检采用煤矿企业自检,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检查,省、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查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检。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详细的自检,按《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的要求,逐项填写矿井实际情况,写出年检自检报

- 3季度日常监管检查的《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对不能提供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对能够提供的,检查人员在完成井上、井下检查后,按照本年检办法规定检查的内容,对照年检标准认真填写《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抽查打分表》并签署年检抽查意见。(《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抽查打分表》可从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下载)。

(四)抽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以年检交换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整改建议意见。

(五)打分结果的计算:

1、被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查年检的煤矿,按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2次日常监管抽查(因省级在9月份抽查,按上年第四季度到本年第三季度计算年度,下同)的平均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加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4次日常监管检查的平均分数乘以40%权重后所得分数,再加上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抽查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之和计算。

2、被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查年检的煤矿,按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2次日常监管抽查的平均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加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4次日常监管检查的平均分数乘以40%权重后所得分数,再加上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抽查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之和计算。

3、没有被省、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抽查的煤矿,

- 5靠,水平、采区是否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形成了全风压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有专用回风井;是否存在风井提升和风井出煤问题。

(六)矿井采煤工作面是否实现正规回采,采掘工作面是否淘汰木支护,开采急倾斜煤层确需木支护的,是否有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论证后下达的相关批准文件。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二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抽、掘、采是否平衡,是否组建防突队伍及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建立了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并坚持正常抽采瓦斯。

(八)开采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发火的措施。

(九)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是否采取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十)矿内矿外、井上井下以及各作业地点之间通讯是否畅通。

(十一)矿井是否建立了防尘供水系统,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喷雾防尘装置。

(十二)矿井压风自救系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井下风路管网设置是否满足要求。

(十三)矿井是否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 7灯和自救器,实行“人、牌、灯”三对号集中管理,并有专人值班。煤仓、矸石场、办公楼、风机房、机修车间、配电房、炸药库等是否满足生产需要。电器设备设施、电源电路、充电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失爆现象。火工产品是否按规定管理。

(二十)矿井名称、开采范围、开采煤层、生产系统和生产能力已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年检抽查的重点内容在每年的年检通知中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内容重点确定。

第十一条 年检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1、经检查不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十二款中任一款的要求。

2、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超层、越界开采。

3、经有关部门查实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

4、矿井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所列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的处理:

- 9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资料封面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检报告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汇报材料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

生产许可证年检

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存在问题整改

关于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生产许可证年检资料

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0615
《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06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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