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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许可证年检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信许可证年检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那么该如何年检呢?年检时需要准备些什么呢?下面由我们北京宝嘉介绍一下许可证申请须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

为有效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全面了解电信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2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范围

凡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取得我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增值电信企业),须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机构

我部负责对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部颁证企业)实施年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职责,协助我部对在当地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年检。

三、年检时间安排

(一)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通过走访检查、业务拨测、意见征集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部颁证企业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2013年3月1日至31日,部颁证企业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2013年4月起,我部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年检材料报送方式

(一)部颁证基础电信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以书面方式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二)部颁证增值电信企业应在2013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年检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详见年检系统网页说明)。

五、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检工作

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我部2012年年检重点规范要求及近年年检企业常见问题,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企业,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及相关法规要求,从专业人员设置、机房和场地建设、接入管理责任、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重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认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之一,在年检表格中增加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有关内容。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要求,建立违法信息投诉受理、违法信息发现和处置、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必要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各企业应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及《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落实定级备案要求,开展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报送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我部将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企业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三)自愿参加年检培训

按照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总体安排,我部将委托有关单位对企业年检工作负责人就年检相关政策法规及年检系统使用等有关事项进行培训,届时企业相关人员可自愿参加。

(四)配合检查和调研工作

在全面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我部将对企业进行业务拨测和实地抽查,对企业市场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吊销经营许可。届时请相关企业予以配合。

(五)按时准确报送年检材料

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应按上述要求按时准确报送年检材料。年检系统将于2013年3月31日24:00关闭年检材料报送功能。

(六)限期完成年检整改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六、年检结果通告

部颁证企业的年检处理结果将在http://www.daodoc.com(中国通信咨询网)等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供社会查询监督。年检结果分为“合格”、“经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我部将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年检经整改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各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不得为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七、年检合格手续办理

年检合格和经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要求时限内及时办理许可证加盖年检印章手续,并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年检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样式见附件1,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对材料不齐备的,将不予办理。

关于明确2012年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网络安全年检事项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622号)要求,现就2012年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网络安全年检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安全年检事项的制定依据

(一)《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1号令);

(二)《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

(三)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见附件1)。

二、年检时需报送的网络安全相关材料

(一)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见附件2);

(二)网络安全定级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

相关表格可在中国通信咨询网(http://www.daodoc.com)“许可证管理”版块下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专栏中获得。

三、网络安全相关年检材料报送方式

部颁证增值电信企业的网络安全相关年检材料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年检系统入口(https://tsm.miit.gov.cn)与其他年检材料一并报送。系统将自动跳转,通过“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www.daodoc.com网站“许可证管理”版块下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专栏)。

② 部颁证增值电信企业应在2013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年检系统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不需提交纸质年检材料。提交年检材料网址:https://tsm.miit.gov.cn。

7、参检企业除向部提交年检材料外,还需向哪些相关省管局提交年检材料?

企业需要在已备案的省管局参加年检。对在当地有平台接入或有财务结算的,相关企业要提交业务数据及备案分支机构有关情况,省管局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在当地既没有平台接入又没有财务结算的无须向相关省报送业务数据。【注意:①总部所在地视为有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省年检材料;②对曾设立分支机构,现已撤销的,按无分支机构处理;③对2012年年内曾有接入或结算,现终止的,因为有2012年年内的业务数据,按有业务接入和结算处理,2011年12月31日以前有接入或结算的不视为有接入和结算。】

8、在某省的有关业务数据如何填写?

参检企业填写的省有关业务数据应是在省内发生的数据;而不是全网或大区的数据。

9、参检企业营业执照载明信息已发生变更或续期的,并已向部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或续期申请,但新的许可证还未颁发,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企业正常参检即可。如果企业按规定要求正在履行变更手续,我部不会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不一致对企业整改;如果企业尚未提交变更申请,应尽快按要求提交。

10、如果年检“不合格”,对企业经营有何影响?

年检合格或经整改合格是持证单位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前提条件,我部要求各基础企业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提供电信业务服务。

11、持证单位遇到年检相关问题,如何得到解答?

请登陆www.daodoc.com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专栏,查看年检有关文件,您的大部分问题均可在其中找到答案

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常见违规问题及有关建议

为协助企业做好2012年度年检相关准备工作,现列出近年企业年检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详见附件),以便企业有针对性地自查并提前改正。

附件:近年企业年检常见违规问题及有关建议

近年年检被整改企业主要类型包括:未按时参检的,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的,未按时开通电信业务的,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开展电信业务的,许可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的,码号欠费的,拒不配合执法的,提供虚假信息的等等。具体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问题。电信业务经营属于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因此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将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纳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对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企业,应立即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在2012年度年检中,将对参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如无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将责令企业限期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变更营业执照的,将给予“年检整改”处理。

二、按时开通业务的问题。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对尚未按时开通业务的,建议尽快开通有关业务。

三、在省备案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第四款规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相关管局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鉴于此,对在省管局已开业务未备案的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的,应立即到省管局履行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省管局工作,自觉接受省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许可信息变更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向我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鉴于此,对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的、许可信息已发生变更仍未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应立即到我部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经营主体或逾期未履行相关变更手续的,将给予“年检整改”处理。

五、积极配合执法的问题。经营者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依照《电信条例》第四条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执法。

六、专业人员的问题。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公司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明确要求企业应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为证实企业确有相应人员,年检过程将抽查部分企业为员工所上社保的证明文件。因此,建议按照《公司法》、《劳动法》等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七、客户服务质量保障的问题。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服务质量应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规定的标准,应做到7*24小时服务,提供400、800或本地客服电话,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客户服务和投诉保障工作。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问题。经营者提供电信业务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技术规定YDN 126—200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的规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九、码号欠费的问题。根据《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用。对码号欠费的,应立即按要求缴纳码号使用费用。

十、落实接入服务责任、净化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问题。针对手机淫秽色情、群发短信诱骗消费、不明扣费、未明码标价、不良信息内容、虚假宣传等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产业部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503号)、《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信部电〔2007〕293号)等文件要求,相关企业应认真自查。

十一、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超过上述范围开展经营的,应立即停止有关经营活动,或者尽快到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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