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岗位申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黑劳社发[2003]53文件精神,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按照“两鼓励”原则,结合我区、社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再就业工作,特定本制度:
一、申报范围、标准、程序
1、范围: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
2、标准:当年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人以上且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总人数40%以上;
3、程序:须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二、以个体经营户形式再就业的申报
凡以个体经营户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开业之日起成功就业3各月以上,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劳动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由让胡路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再就业岗确认证书”,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授予“再就业岗”匾牌。
《再就业岗位申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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