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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教案第七章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教学目的

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教学重点

1、法律的内涵及本质特征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教学难点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

教学内容

从第七章开始我们要了解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人们常说,法律是空气、水,或者是面包,是人们一刻也不能离开的东西。法律本来是生活本质的呈现,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为证明这一说法,请听一则所罗门的故事。据希伯莱传说,神赐给所罗门王极大的智慧,“如同海沙不可测量”。天下列王都差人听他的智语。《圣经·列王纪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而相同的智慧故事也在中国上演。《灰栏记》第四折中的包拯断子案等等。裁判者与所罗门王使用的技巧完全相同。在故事中,所罗门王判案依据什么呢?(用2分钟,先让学生们自己相互交流和讨论,然后老师再深入引导。)

总结所罗门王依据的是一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生母一般比其他人对孩子有更深厚的感情,舍不得让孩子被劈而死。这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是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可以超越时空岁月,为后世人们所用。所以说,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出生时起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法律伴随我们人生的始终。因此,那些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不成立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或者说是一个法盲,那么在很多时候都是会受到惩罚的。(案例:

1、失而复得的小英;

2、帮人帮出罪名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是其中的一条基本途径。

一、法的一般原理

(一) 法的词义和概念

1、词义

古汉语中对“灋”的解释是“刑也”。按照《说文解字》,“平之如水,从水。” 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①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法)

②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法律)

2、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由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须按法定程序,依据宪法,创制国家的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法律。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换言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对社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例如,我国建国初期,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即女18周岁,男20周岁,就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人们的习惯予以确认的。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

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看,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社会关系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发展。法律的产生和存在与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它不是永恒存在的,它以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存在为前提。法律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必将消亡。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那么,什么是意志呢?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把法看作一种意志的反映,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如果停留在这里,也不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剥削阶级思想家就曾经说过,法是“神的意志”、“民族意志”、“公共意志”、“主权者的意志”,等等。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不过,需要指出,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有些剥削阶级思想家在谈到法的意志性时,往往说法是“统治者”或“强者”的意志。这是非常含糊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借用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术语,就是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统治阶级的意志虽不是各个个人的

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产生和存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者中的所有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使用的是“法律”。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取决于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并非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刻板摹写。法律和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可以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并不直接创造法律规范,它只是从最终意义上和总体上对法律起决定作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伟大功绩,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过程的交换关系,对产品的分配关系等),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方式才能作用于法。

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没有脱离法德一般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另附)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与人治想对应。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一种社会意识,也指一种社会状态,如果一个社会中能够完全做到依法治国,那么这个社会就达到了法治社会。而人治是基于对人性的乐观估计,认为某个人或某些人具有超常的能力和良好的美德,把最高权力交由他们来掌握,就能很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治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随时都可能滥用权力,对人类社会构成极大的伤害。而法治则不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富有智慧而免除情欲”,“如果要求法律来统治,即使要求神氏和理智来统治;如果要求有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比被强烈的情欲引入歧途,唯有法律拥有智慧而免除情欲。”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社会最高权威非人格化,这个最高社会权威就是法律,法律是规范、限制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

法制,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它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共同组成

一国的上层建筑,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所以,我们可以说,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制。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法制不再仅仅是现存的法律和制度,而是指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国家以法律和制度来组织、管理、协调一切事务,使整个国家呈现出有效、有序的状态。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对一定的法制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有了国家就有法制,但未必实现了法治,而要实现国家的民主管理,必须实现法治,所以,法治就是民主的法制。

四、法律修养和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在当代社会中,“我们对法律的体验既是陌生的,又是熟悉的;既是我们生活插曲式的事件,又是一种恒常的特征;既非常严肃,又是幽默和消遣的源泉;既与我们的生活不相干,又是组织我们生活的中心方式。”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我们该如何认识这种矛盾呢?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却是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是法律知识价值的体现。

我国传统观念“重义务,轻权利”,人们权利意识淡薄,如一些侵权案件,侵权者不以为非,被侵权者不知道权利被侵犯或者知道了而不愿寻求法律的保护。我国大学生同样存在忽视自身权利或被侵权而不知维护权利的情况。如自己的研究成果被署上导师的名字发表而沾沾自喜,找工作时签订不利于自身条款的合同而无动于衷等。时代的变迁要求大学生改变过去“漠视”法律的态度,不能把法律仅视作抽象条款,而应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本质不仅具有制裁性和强制性,同时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侵犯的一种手段。“让法律为自己服务,让法律保护自己”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大学生积极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的一种体现。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

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就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明证据的收集不仅要符合其形式要求,而且在收集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提问:非法言词证据能否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再次,证据还要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例如: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 A 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 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 甲吃、喝、嫖、赌,道德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3、讲程序

(1)程序的含义

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

(2)讲程序的重要性

法律思维要讲程序,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

重要的地位。法律是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可以说,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心行为的程序问题。

(3)实践分析

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来说明法律如何讲程序。

举例:佘祥林案(材料案例3)

启示:它给我们的反思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程序的重视。

4、讲法理

法律思维要讲法理,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提供法律结论的理由。当然,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

(1)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2)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3)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并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

在讲证据中加入:偷拍偷录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前提:

1、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1、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性条件。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法律规定的知识,二是关于法律原理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都很重要。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才能对该问题进行法律思维。只有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把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律。

观看视频《冲动的代价》(材料案例4)

提问:为什么黄大哥解决问题采取那样自觉的合法的方式

总结:说明人们要解决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而且还要学习法律知识,采取合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普通公民不可能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深入而系统地掌握各种法律方法,只能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如掌握法律解释的一些基本方法,知道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

3、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我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我们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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