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一、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三、职责分工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阮军
副组长:张锋、李小宁、高开荣
成员:骆利华、陈雅琳、马航东、高西宁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
(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要由食品稽查
一、二队负责,合理分工排班,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对接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记录、核实,负责现场检查、取证,及时报
告局领导,并及时采集样品,对现场的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调查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整改情况,执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食品监管股主要负责收集信息资料,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应急处理措施,及时通报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信息。
四、预警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中毒的;
(三)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或者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
(四)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下中毒,但无人员死亡的。
五、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
食品监管股、队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六、应急处置
(一)监管部门
食品稽查
一、二队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