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20-03-02 00:2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已经三十五年了,经济改革成就我们有目共睹,司法改革也在有序推进。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必须有相应的法治环境。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目前的法治环境并不乐观,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经济基础还有许多不太契合的地方。同时,司法与社会的互动还有完善空间。可以说,司法改革迫在眉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机制市场体系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来维护。没有法治背景,经济改革的红利只能图利少数人,即少数既得利益集团,而成本由全社会来承担。国企老总做得不好,反而可以将国企纳为己有;房价让老百姓买房望而却步;官员贪腐数额不断创下新高等等。我们在引进西方经济制度时应该相应引进西方配套的司法制度,如信托责任制度,如果信托人没有披露真实信息,违反信托责任,将受到法律严惩等等,不能打着市场化的招牌无恶不作。同时我们似乎忘却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公平。改革应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不能让另一部分人更加贫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维护司法公正不只是法律人要努力,整个社会都需要努力。而当今司法公正现状令人十分担忧,社会不公问题十分突出。比如群体性事件十分严重,原因是地方政府有时为了自身利益为所欲为,比如非法拆迁征地等等。而司法并没有提供足够的途径让群众解决问题,群众也只能上街上访甚至自杀,对社会绝望。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经提到:“自由便是人人都有安全感。”试想一下,没有司法救济途径,人民能获得自由么?社会上普遍不信任的状态以及十分严重,彭宇案让扶起跌倒的老人成为成本极高的事情。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司法体制以及司法不公关系很大,需要引起重视。司法不公不仅加剧社会问题恶性发展,更损害司法威权。

现行司法体制与司法本身的运转规律也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西方法治进程用了数百年时间,而我国,准确地说司法系统真正稳定发展也只有三十余年。西方司法制度与其本土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比如宗教等社会背景,而法律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我国发展法治、法律以及司法制度确实缺乏一定的社会土壤,是故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而我国现状是司法体制没有按照司法本身的规律、特征——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司法过程的消极等来运转,很大程度上和我国本土资源有关。我国古代是小农经济社会,乡土社会,倡导无讼厌颂;集权而非分权,县官既管行政又管司法,在现在的遗毒便是司法行政化;古代司法官知识背景单一,知识几乎全为儒家文化,思维方式也十分单一,司法的过程无从成为独立的专业化法律知识得以生长和壮大的温床;古代司法制度也缺少对抗制,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势均力敌导致法官“超职权主义”,法官中立难以实现。以上封建主义时期遗留下来的所为司法传统在今日仍有若隐若现的影子。同时,我们还有与西方不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必须研究出一套能与中国本土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克服或化解历史传统的遗留问题。但目前做得还非常不够,是故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且必须克服以上漏洞。我将会在司法改革的出路部分加以详细探究。 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严重问题,司法不公等问题首先是因为法院系统内部出现问题。法院组成人员的职业化虽然在数十年来已有很大进展,素质也有很大提高,但是仍然还有很大进步空间,法院人员组成系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统一的司法考试过后,还需长时间的法律工作经验积累才能担当审判案件的重任。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的准入门槛加以限制。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许多不够《法官法》所规定资格的法官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在民间非法集资等问题上马虎对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先生看来,至少两类人员不适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一种是那些号称法官、检察官的党政工作人员,没有法学功底,因行政职务而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实际上并不具有审案 1

水平;另一种则是部分不具备专业法学知识的转业军人。

再者,法官的数量和法律案件数量不相适应,法官追责制度也让法官普遍不满。可以说,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据一位深圳法官演讲,法官压力来自于两部分,一是工作量,一个深圳法官一年要处理近200宗二审案件,如果法官数量再减少,法官是会崩溃的。再说了,一些相对疑难案件如果要求法官在短时间内得出判决,岂不是很难保证公平正义?二是追责制度,哪怕是再微小的错误都要追查。如果二审翻案,一审法官会受到严格追查。这只会促使下级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首先要征求上一级法院法官的意志。果真如此,我们的上诉制度又有何存在的意义呢?还有谁心甘情愿做初审法官呢?这也说明上下级法院关系应当厘清,法院“员额制”改革也势在必行。同时,法官的尊严还需要加强维护,法官待遇也有待提高。现在许多法官从法院系统逃出来做律师的有很多,很多都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尊严与待遇。我们不能把法官当成生产工具,也不能把法官等同于普通职工。法官执业也没有足够保障,优秀法官终身职业制度尚未建立,法官的升迁以及任免不透明,让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难免会有一定忧虑,从而影响独立审判。公开报道显示,江苏省在4年内有988名法官辞职,广东省在5年内离职1600多名法官,而这些辞职的法官中很大一部分是业务骨干,这说明优秀法官流失十分严重。

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判而不审,审而不判将严重腐蚀司法土壤,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江平先生指出:“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在审判初期法律基础差、审判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审委会、检委会制度已经是弊大于利,审委会、检委会是完全依照行政权力而组成的机构,组成人员有不懂法学知识的行政领导,一个案件上了审委会、检委会,裁判结果可能就被变成了行政领导的决定,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现在是时候考虑取消审委会、检委会制度了。”

司法错案的纠正与审查机制问题很大。西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诸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错判案件,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明确,法院与其他机关权责推诿与错案追查机制不完善。冤假错案带来的社会成本十分高昂,不是事后国家赔偿能够支付得的。不仅人的时间成本、生命成本、精神成本不可为挽回,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司法失去信心,对法治失去信心,依法治国便会沦为空谈。司法救济渠道如若堵塞,暴力信访、上街游行便不可避免。是故应当对错案标准加以明确化,法院与其他机关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责明细化,并加大对错案的预防及追责。

当然法院系统内部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审执不分以及执行难等问题,在这里由于篇幅有限,待之后有机会再深入探讨。

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问题以及司法系统与党组织的关系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从反面说明,我们以往党政干预司法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

我们看到,十几年来,行政干预司法问题非常严重,这让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司法改革感到非常迷茫。尤其是一些行外高官的主张,包括重庆“唱红打黑”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当发生了这些重大案件的时候,总会有各种权力介入到法律的过程之中,我们最后看到做出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并不是真正的决策者,真正的决策者是我们不知道名字的一些人,这些就使司法判决的过程就变得更加随意,没有人为这样的错误负责任。”错案责任变得弥散化,司法不公所带来的损失由社会来承担。再者,一些判决书按照行政级别层层审批,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相互请示让二审制度沦为空谈。司法地方化也十分严重,司法机关财务以及人事方面长期受地方政府控制。审判时难免会被地方控制,向地方利益倾斜。“在没有民主带来的自下而上的约束的情况下,地方党政首长权力过于集中,党委书记更是一手遮天,下面的信息无法显现,人大难以监督,司法言听计从,加上地方的各种媒体也在其掌控之下,一旦作恶,真是畅通无阻。 ”司法行政化也是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之一,司法系统成为行政权力寻租对象,在社会上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

一切这些问题都可以归咎于司法不独立。这里要说明的是,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司法独立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党必须改善自己的领导。当如何领导司法,我将在下

2

文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律师司法地位同样也存在着问题律师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高低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但是律师在我国司法中的地方并不高,在监督法官独立公正审判方面,律师的作用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效果。在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下,法庭仍以法官为主导,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也有待提高。律师是沟通法官与当事人的桥梁。在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掌握以及法官精力有限的情况下,让律师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十分重要。律师还能向法院及时反映社会信息,这也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心证的准确行使。

律师和法官有许多职业上,经验上的相同之处,但法官与律师所达成的共识还不够,法律职业共同体还需要努力建构。律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法院如何吸纳有经验与良心律师,让律师回流成为法官,这也需要我们好好思考。如上文所述,优秀法官流失十分严重。

司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促使民众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民众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而我国也逐步实现司法公开,如薄熙来案等对高官的庭审,允许旁听,也允许媒体录像。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还是有空间的。最严重的司法不公开是监狱系统不公开。监狱里面像是另外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面等级分明、腐败严重。据南方周末张海提前9年出狱牵出“案中案”的报道,监狱系统内部运作十分不透明,存在许多通过贿赂而减刑的情况。同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存在,这也需要司法进一步公开。

同时社会舆论不能影响独立审判,司法机关与社会大众需要存在一定距离,距离不能太近也不能太远。我国经过数十年开启民智与法制宣传,人民的法治理念已经有大幅度提高, 系统相对封闭以及司法本身的消极毕竟是存在一定矛盾的,法律审判更需要的是专业化精英化,不能用民意去妨碍司法。司法独立的重要条件便是法官审判只服从于法律。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司法机关离大众要么太远,要么太近。太远是指司法提供给公民的救济渠道还非常不足,司法资源也还不足以应对数量众多的司法问题;太近是指公众舆论影响司法,近年来道德化立法与司法十分严重,法官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并不能按照法律来进行审判,不能保障少数人比如犯罪人的基本权利。这也需要我们好好反思。

所以当前司法改革的出路何在?第一,法院系统内部需要进行改革;第二,法院即司法系统。去行政化、地方化,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第三,重视律师作用,发挥同业监督,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第四,把握司法系统与社会大众的度,促进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

只有大刀阔斧,方能开辟新天地,只有不断推进司法改革,才能使法律人做到为生民立命,为天地立心,为万世开太平!

改革乡村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

1 改革迫在眉睫 教学设计 教案

司法改革研究

司法改革中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