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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8: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整治、加固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施工。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具体指导市级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有关规定增加招标内容。凡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等有关招标事宜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报送项目招标申请书时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由于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履行下列报批手续: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核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招标申请书时,提交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及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资历证明等文件,办理委托招标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准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四)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定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六)有关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七)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

(八)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同时要按规定提交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的有关材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招标时间紧,也可在评标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审)。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踏勘。

(九)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也可召开标前会,进行澄清答疑。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收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工程施工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按照既有利于施工和项目管理,又有利于竞争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工程划分、施工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等情况,可将全部工程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也可以结合单位工程划分,分为几个标段进行招标。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其最小单位是一个单位工程。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结合施工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决标、中标通知和授予合同等内容。

3.合同条款。大中型水利工程和重点小

(一)型水利工程施工应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F一2000—0208),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应使用《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

4.协议书、履约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辅助资料。包括:编制投标报价主要分析表,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简要情况表,劳动力、资金流及主要材料需要量计划表,分包情况表,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施工用地计划、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重要临时设施施工规划等。

8.资格审查资料。

(二)技术条款。分为一般规定和技术规范两部分。一般规定应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为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对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总要求等。技术规范应列出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专项施工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承包人的责任,计量和支付方法等内容。

(三)招标图纸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市级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地方重点项目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媒介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日。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简要介绍,招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要的技术指标和主要工程量),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建设资金来源,对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文件售价,接受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招标人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地址。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邀请书亦应当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条件和审查标准。同时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理时间。该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应少于7日。

招标人应组织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业技术及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投标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资格(资质)要求和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考察。资格审查报告经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后存档。

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组织标前会。标前会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一般先由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请求,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标前会通常与现场考察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根据其制作成本费用确定,一般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3000元人民币;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2500元人民币;

(三)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2000元人民币;

(四)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1500元人民币。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资历和主要设备状况、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目前正在施工的和新承包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标人在参加项目投标前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渝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工期、质量指标,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合同主要条款不得有重大偏差。个别不能接受的条款必须明确声明,或提出附加条件,否则认为全部接受。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原封退回。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其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数额须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具体金额及形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商名称、资质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对提交的资质审查文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修改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一个施工招标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审核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程序安排,特别是控制工期或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技术、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二)投标价格。首先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若出现算术计算错误按规定方法予以纠正;其次,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投标人报价相互比较,以标底衡量分析报价,工程报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其他费用所占比例关系的分析比较,主要单价的分析,有无不均衡报价等。

(三)施工项目经理的经历。审核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资格等级,职称、职务,主要施工技术经历,有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

(四)施工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审核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数量等,拟采用的主要材料的厂家(产地)、性能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施工队伍资历、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

(五)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审核采用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

(六)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资信。审核近3年(或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及质量情况等;分包商的能力和施工经验。

(七)财务状况。根据投标人所报的有关财务报表,分析其财务状况和财务能力,从财务方面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议法、两阶段评标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各评审指标所占分值及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逐个对投标文件各项因素进行定量综合评分,最后计算,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最优中标候选人。

为了保证评分的公正性,评分标准划分应尽量详细,便于操作。

(二)综合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非价格标准客观地估值定量化,按货币额表示,与投标报价加起来作为综合评标价,综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综合评议法。对于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施工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横向比较分析,综合评议,最后投票选择各项条件都比较优良的投标人为最优中标侯选人。

(四)两阶段评标法。即评标分两个阶段,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时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分或评价最高的前几名投标人,然后只对通过技术评审选中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最后根据技术和商务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最优的中标侯选人。

两阶段法评标一般要求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两个独立部分,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标明或隐含投标人名称或标记。

(五)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技术要求简单、价格是主要考虑因素的施工项目评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可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施工评标宜设标底。标底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一)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施工标底必须在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方案的 基础上按实际编制。编制的标底应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以内,若突破总概算较多,须经原概算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招标。

(二)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2.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3.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4.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即

C=aA+bB C一评标标底:

A一招标人标底;

B一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

a,b—权重系数,a+b=l,a、b取值范围为0—1。

关于B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在投标人较少时,可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平均;②以A为标准,以其上5%—下20%范围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平均;③取掉一个(或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将其余的投标报价进行平均。

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举行。一般应先接收投标文件,到规定截止时间后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同时开标。开标地点必须是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宜再改变。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间、地点时,招标人必须提前两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开标时间只能推后,不能提前。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邀请有关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开标工作人员应包括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一般两人)、记录入(一般两人),上述人员对开标工作负责。

评标专家一般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五条 开标应事前准备会议议程,开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受投标文件,开始开标。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则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得开启,按废标处理,原封退回。

(二)宣布开标会议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按开标顺序依次开标。

1.由监标人和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2.开标人当众拆开密封,打开投标文件。

3.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文件中应在开标时宣读的主要投标要素, 至少应包括投标总报价、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有无保留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凡有修正报价的应公布原投标报价及修正报价。唱标人一般宣读两次,同时记录人记录时复述一次。

4.询问投标人对唱标宣读内容有无异议。投标人对唱标过程中发生读、写错误可当场要求纠正,但其纠正内容必须是投标文件原有内容,并不得解释。若无异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当场确认签字。

(五)招标人编制有标底时,应当众拆开密封,公布标底。

(六)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开标人、投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七)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施工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重大项目应有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参加。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评标时间、评标地点和整个评标过程均应严格保密。

第四十七条 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渝水基〔2002〕17号)的规定,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从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其中市级管理项目的评标专家在市水利局集中抽取,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项目的评标专家在当地抽取。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有招标人代表、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代表在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存档。

评标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从评标专家库抽取到招标人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计算在三分之二评委之内;抽取到的设计、监理单位人员可作为评标专家计算在三分之二评委之内;抽取到投标人单位的专家,或是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应重新抽取。已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人也应主动申请回避,由招标人另行更换。

第四十九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一日内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召集下开会,由相关监督部门宣布评标纪律。

(三)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介绍评标计划安排。若有必要,招标人可先介绍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熟悉招标文件,重点是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采取分组评标的,同时确定分组名单及各组负责人。

(五)若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澄清,由评标专家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六)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做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会,就评标关键问题或分歧较大问题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标初步意见,起草评标报告。

(八)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讨论修改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通过署名投票表决通过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并签字。

第五十条 评标阶段的一般步骤:

(一)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审查。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包括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及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

(二)技术评审。分析比较和确认投标人完成本工程的技术能力以及施工方案的可靠性。主要包括: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技术力量;机械设备和主要材料;信誉和业绩;环境保护措施;拟选用的分包商的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对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替代方案的技术评审。

(三)商务评审。评审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合理性、经济效益和风险等。主要包括:审核投标报价;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财务状况评审。

(四)综合评价和比较。在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所确定的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所占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最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相关评标法规和职业道德,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拒绝接收:

(一)逾期送达;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三)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替代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须重新进行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重新参加投标时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评标商务部分的主要内容。应说明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资格后审情况;对总报价审核及主要单价的分析对比情况。

(三)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方案的评价;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进行分析对比。

(四)对投标人施工经验和能力、企业实力、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综合分析评价。

(五)评标综合评审意见。应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做出结论性意见,着重说明评标排序前几名的主要理由。对评标结论有较大争论分歧意见也应如实记载说明。

(六)评标推荐意见。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排明顺序。

(七)附件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表及评标投票记录。

2.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价及评标评审表。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主要就合同或投标文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谈判。

(二)中标后合同谈判阶段,投标文件中拟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商,最后须经过招标人的审查批准,若招标人不同意,承包商应重新选择分包商或由承包人自己施工。

(三)若和中标人谈判失败,中标人无理拒签合同时,招标人可依次与候补中标人谈判签定合同。

第六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工程施工承包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一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5%—10%,其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具体数额及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拒绝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投标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招标投标过程概述;

(二)招标申请核准情况;

(三)招标过程组织情况;

(四)投标情况,包括资格预审情况;

(五)开标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情况,中标人及中标价;

(七)招标投标情况总结及遗留问题。

附:1.招标申请核准报告复印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第六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报告提交之后,若确认的中标人无理拒绝.签定合同,招标人可与候补中标人签定合同,并事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补充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履行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要求的质量、技术标准,完成所承包的施工任务。

(一)中标人不得将中标的全部项目转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主体工程、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分包工程量(劳务分包除外)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15%。

(二)只有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专业工程以及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方可分包。已分包的项目不许再次分包。

(三) 分包人必须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施工资质等。

(四)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须经招标人同意。

(五)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施工项目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31.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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