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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

一、前言部分

世界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口老龄化对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经济领域,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增长、储蓄、投资与消费、劳动力市场、养老金、税收等产生冲击。在社会方面,人口老龄化将影响社会福利、医疗制度、家庭构成以及生活安排、住房和迁移。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人口老龄化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收入水平属于中等偏下国家的行列,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在2005年3月的两会上,中央把建立和谐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确立为未来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国的施政纲领之一.而老年人是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解决他们的赡养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所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给予大多数人一种警醒,让我们更多的人了解到老年人家庭赡养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因而在以后的生活当中,也尽公民之责之义务来关注这些问题,并且以身作则.调查人:

调查时间:2010年9月至10月

调查地点: 20户有老年人的农村家庭。

调查方法:采访

二、事实部分

调查的基本情况:

1、子女不赡养老年人现象普遍。从调查的资料看,一是子女不赡养老年人的比例高,20户中就有14户,占70%.二是越是贫穷的家庭,赡养问题就越突出,老年人不但同样参加超负荷的劳动,而且还要帮助在外打工的子女照顾他们的孩子。调查数据显示,子女对老年人每年的赡养费用支

1出基本保持在1500元以下:在1500---1000元以下的占20%,在1000---500元以下的占45%,在500元以下的占20%,而15%的子女根本就不支付给老年人赡养费用,老年人必须靠自己劳动来维持生活。

2、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种,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离型、分担赡养型、独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与子孙共同生活,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儿媳决定,老人除干点家务活帮助照看孩子外,别无其他活动,生活比较单调;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但是不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费用由子女供应,这种类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分担赡养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粮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独自生活型是指单身老人或老年夫妇单独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这种类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单子女的老人。

通过调查显示,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部分子女缺乏道德修养和约束,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 有的儿媳视娘家人为自己人,公公、婆婆为外人,“内外”差别大,不赡养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儿子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使父母饱受委屈。据苍山县法院统计,1990年以来全县诉讼到法院的虐待老人案件达16件,而实际上没诉诸法律的虐待现象远大于这个数字,因为很多老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采取迁就忍让的态度,造成隐性虐待较多。

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家庭的格局正在解体,家庭趋于小型化。谁在家庭中创收多,谁说了算,改变了过去老人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父母子女分居,各尽其能。

2、子女间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无着落。从调查的情况看, 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纠纷案件约占全部赡养纠纷案的80%以上。如78岁的张某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独自生活, 老人自己则住在破旧房

子里。原来兄弟3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粮食赡养老人, 可后来老二以父亲在老三结婚时花的钱比给他的多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老三媳妇则以结婚时老人怠慢了娘家人为由也不尽赡养义务。老大开始按时给老人送去生活费和粮食,后见两个弟弟不尽义务,也停止供应。老人遂把3个儿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老人胜诉后, 儿媳们则以老人败坏他们名声为由,仍不尽义务,甚至发展到打骂老人,最终张某服毒自杀。

单个看起来赡养案件只是一个家庭问题,也有人认为赡养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赡养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交大的比例,而且赡养案件也是最为人们关注,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者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样的报道.从统计分析看得出,赡养案件的比例总体总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民事案件较大比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好多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有的还把赡养父母看成额外负担,想赡养就赡养,不想赡养就不赡养,不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甚至有的还提出\"先分父母财产再来赡养\"等理由.从赡养案件的成因来看,当前赡养纠纷案件有几大特点: 农村赡养问题突出;物质赡养需求突出;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意识淡薄;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的作用;老人再婚也有引起赡养纠纷。

三、分析部分

养老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必须正视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与措施 :

1、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提倡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

2、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各部门进行宣传,在全年龄段进行宣传,把敬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在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中,抓好敬老养老的教育。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敬老好家庭”、“敬老好儿女”、“敬老模范村、模范乡(镇)”评选、表彰活动。

3、依法养老。目前,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为老人依法养老打下了法制基础。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制订出赡养老人最低标准,用法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当前,有些地方推行协议养老工作做法,收到一定成效,但赡养老人的标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建议各级政府建立长效养老机制,制订出台不得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赡养老人最低标准法律文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一向有“礼仪之邦”美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和继承这一传统美德,不断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农村老年人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受益者,使农村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尊严、有安全的社会条件下生活,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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