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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与监督的基本制度与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基本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等,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或任免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各中小学的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室(组)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

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监督,对不称职者,可按照民主程序更换。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5%至3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师德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坚持原则,扶正祛邪,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

师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城区以学校为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农村以乡、镇或学校为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应建立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任务和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教职工代表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生效。

第十八条教代会议题,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和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小组,其主要任

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收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在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各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同级党组织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上级组织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得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幼儿园亦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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