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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加上一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酒后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猥亵他人或侮辱女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公寓管理、社团管理、学术道德等方面,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纪律处分规定。归口部门依处分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本科生日常管理和本科生学术不端相关纪律处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管理、学术不端相关纪律处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考试、推荐免试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纪律处分,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网络教育学生纪律处分。

学生学术不端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等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学校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人事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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