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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北财大校发 [2005] 98号

关于印发《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学生 纪律处分 规定 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 2005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62份)

1 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05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既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种管理行为,也是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偏离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4.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适用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2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下列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随身携带违反考试纪律要求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使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笔或者纸张、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考试中影响他人考试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轻的。

2.下列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地点工作秩序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重的。

(二)考试作弊行为

1.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3 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经核实为抄袭的;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较轻的。

2.上述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不同处分:

1.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3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5至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8至15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15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肇事者动手打人,而未致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肇事者参与打架累计两次或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打架且情节严重的,参照肇事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辱骂、殴打教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4 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赌博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 1.以各种形式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或者多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网络违法违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留宿他人、或者留宿他人公寓等违反学校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校办公场所、餐厅等校园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以及发生其他有损社会公德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下列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1.在校内持有、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私自截留、拆启他人信件、包裹或其他的私人物品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有酗酒滋事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制造、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或侮辱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流氓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8.有吸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从事色情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发生应受到处分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多次犯错,屡教不改,受到学生纪律处分三次以上者,或因同一事由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如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款或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

第三章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至少要包括以下步骤:

1.学校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形成证据材料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通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听取违规、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学生处根据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上报的证据材料、院系处理意见及违规、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院系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建议,报学生处审批;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建议;

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上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应当由学校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记载处分种类及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写明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和方式。

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并由本人签字。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6 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处理结果要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有权进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原则上应在发现其违规、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处分须满半年)或受处分一年后可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解除纪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考核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 毕业前留校察看期限未满的,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以解除纪律处分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不得参加免试研究生推荐,不得申请加入党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关系按有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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