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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30 08:37:21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生管理规定

金世纪学生管理规定

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提升,实现班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师生间交流,保持良好的学风、严明的纪律, 创建一个和谐、团结、互助的班集体,学校为每一个学生制订学习档案,并记录学生在校表现情况,从而催促在校学生切实提高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实行扣分累积制度,若累计扣分达到100分,校方勒令退学。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上课及自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迟到超过半小时者扣5分,并不准再进入教室,请假或特殊情况除外。

2、上课期间不准顶撞老师、接话茬、故意喧哗,不准闲聊、交头接耳、睡觉等,违者每次扣5分。

3、上课期间不准听随身听、打手机、发信息。违者每次扣5分。

4、不准带外人进教室,不准在教室、走廊吸烟,违者每次扣5分。

5、不准无故旷课,不请假者每旷一节扣10分,若学生多次迟到旷课,并规劝无效,学校勒令开除,学费不退。

6、上课后不准随便吃零食、弄出异响,发现一次扣5分。

7、中午午休时间为12:50分到13:50分,午休及晚睡时间任何人不得大声喧哗、乱走动、闲聊,打扰别人休息,违者每次扣5分。

8、禁止打架斗殴,发现一次,每人各扣50分,勒令开除,学费不退。

9、每次考试(不分大小)每缺考一科扣10分,并通知家长。

10、爱护学校一切设施,禁止在桌面、墙壁、地面乱涂乱画随意粘贴,如破坏学校公物,视情节轻重扣2—20分并罚款赔偿。

11、在校期间不准酗酒、不准利用业余时间上网吧或参加其他不良娱乐活动,一旦发现每次扣10分。

12、学生除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外,更应尊重每位教师及工作人员,如有大吵大闹的公共办公及教学制序,学校视情节交予公安部门处理。

节假日及休息日管理

1、节假日及休息日期间,学生应管理好自己,听从家长的安排。

2、节假日及休息日期间,学生自离校之时起学校对学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第2篇:学生管理规定

上街实验初级中学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小学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任何人不得违规私自接收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仍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除不可抗拒等原因)。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注册,办理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复查或复查合格经学校反复督促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入弃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到各教学部(班)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仍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后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将参加重考。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以《上街实验初级中学综合素质评定办法》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学

第十六条如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接收外来转学生,须校长办公会研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收转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年级学生;

(二)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期中间不得办理和接收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转学程序如下:

(一) 要求转学学生应先向所在教学班(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学班(部)主任、学校逐级审核同意后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

(二) 同意学生转学申请后,应由学籍管理部门给学生出具已完成课程成绩,由学校办公室出具学生在校表现鉴定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并加盖相关印章;

(三) 接受学生转入时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要求转入学生的全部材料,如同意,则接受全部材料,加盖印章并出具接收函,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科上报。

(四)在教育科转学批复下发前,申请学生仍须在原班就读,否则按照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旷课)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和家长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休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或视为自动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经学校教师多次提醒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经学校教师工作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和家长因特殊原因坚持要求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同时报区教育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自动退学的学生,班主任、教学部主任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交动员家长及学生复学的相关文字(何时因何原因退学,对学生及家长做了几次工作,学生及家长的主要观点等,尽可能详细)和图片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负,并记做一次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重考、重修,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每一个在校学生都要自觉维护校园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学生成立的社团组织要依法和按学校的规定组织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部午休和晚入寝时,必须安排相关教师跟班到所在寝室,点交人数、维持秩序,并与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学生秩序稳定后方可离开寝室。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者按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部必须严肃请假制度,做好请假登记(原因、何人来接、何时离校等)。请假时间到后,若学生没有按时返校,班主任要主动与学生及家长联系,仍不到校要报告教学部,由教学部通知学生及家长,仍不到校者,按旷课论处。

原则上不办理走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须走读的,需由学生及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经班、部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让家长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两份:学校、家长各一份),方可到办公室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对学生的表彰分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授予“文明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宿舍”等荣誉称号。个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劝其转(退)学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两周的;

(六)其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述或申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和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在学校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各教学部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劝其退学处分决定时,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区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办公室。

上街实验初级中学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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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分实施规定

一、评选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的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评选“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政治方向明确,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个人成长手册》的评定成绩达到90分以上。积极参加校内外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在社会实践、课外活动和参加劳动中表现突出,起到模范作用。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进取,成绩优秀,勤于思考,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含劳技课)及格,音乐、美术成绩都在75分以上。各科总评达到90分以上,均分在本班前十名。

3、身体好。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班级或学校开展的活动至少参加三分之二以上项目。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80分以上。身体素质良好,讲究个人卫生,爱护环境卫生。

4、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全班人数的10%。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符合三好生的评选条件,担任班团委、中队委以上干部。

2、有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能以身作则,关心同学,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出色完成自己所担负的社会工作,具有实绩,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受到师生好评。

(三)、评选其他先进个人条件和评选办法

其他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创三好积极分子等。评选的先进个人,应是基本符合三好生评选条件,仅在个别方面略差的学生。

1、时间安排

(1)、每学期开学后,各班评选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创三好积极分子(不超过全班人数的10%),并及时将名单交政教办审批,学校将在开学典礼上隆重表彰和表扬(“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发证书、奖品,“创三好积极分子”张榜表扬)。

(2)、每学年六月下旬,各班评选“优秀少先队员”,在学校在张榜公布、表彰。

2、评选审核

(1)、学校按时组织评选工作。

(2)、各班班主任及时认真组织全班学生学习、讲解评选条件和要求,根据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报送名单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表彰具体名额提出,学校行政会确定。

(4)、班主任要教育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对思想松懈、严重违纪的学生,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为了加强班集体建设,开展班级竞赛,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创建大批优秀集体,培养优良的班风、校风,学校每期进行考查评估和表彰。(见学校《工作手册》中155页《先进班集体评估标准》。)先进班集体的全班学生体育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2、学校负责评选审核工作。

3、表彰名额:校级先进班集体,每个年级的名额为年级总班数的25%,根据本年级各班的考查评估分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由学校行政会讨论推荐。

二、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为了实施《中学生德育大纲》,优化育人环境,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

为规范》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以下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

1、对学生的处分,由班委会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班主任签字后将有关材料交到政教办,再由政教办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分决定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出示校告,并记入学生档案。

2、受到处分后,能认识错误,有明显进步,三个月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字,交政教办。政教办根据学生的表现,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撤消后,处分不进入档案。

(二)、处分的类别

1、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凡纪律松驰(含沉溺于电子游戏等活动中不思学习者),一学期连续旷课累计达节15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6-30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1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考试中采用欺骗手段,如夹带,偷看翻书,抄袭,或参与传递,讨论,交换试卷,答卷评分标准等等,均属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除通报该科记零分外,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凡校内外发生打架事件,本人直接参与或有联系,均属打架性质,视其危害大小,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故意惹起事端,引起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动手打人,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经重,(打一人或多人,是否动用械器是否造成伤害,造成轻伤或是重伤,未遂,未造成伤害,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有无校外人员参加,干扰或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为他人提供凶器,威胁他人等,给予警告处分;

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包庇纵容违纪人,影响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由打人的一方负主要责任。

4、对吸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凡在学校内外有吸烟喝酒行为,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分。

经证实,在学校内或学校外吸烟,喝酒,或经发现后多次教育不改者,吸烟两次以下或喝酒一次未造成重大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吸烟三次或喝酒两次未造成重大影响,给予记过处分;吸烟四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喝酒三次留校查看;聚众吸烟或喝酒并肇事一次记大过处分,组织者要留校察看。

5、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无论在校内外,凡是参与赌博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给予警告处分,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对盗窃,拿摸,勒索学生的处分

凡有盗窃,拿摸,勒索等行为的,视其危害性,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价值在10元以内的,给以警告处分;价值在10元以上,50元以内的给以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有盗窃、拿摸、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检举他人,可以不给处分。

7、对故意破坏公物的学生的处分

凡在校内外,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刊,花草,树木及其它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污染墙壁纸画,妨碍公共卫生等,除责成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及本人劳动赔偿外,还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6条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8、对无文明礼貌,侮辱师长的学生的处分

凡有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教育管理,侮骂,严重顶撞教职工,

不接受教育者,视其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9、凡作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如:攀爬围墙、骑飞车等),视其情况,给予不同等级处理。

(三)、受处分学生的管理

警告和严重警告者,记过和记大过者,留校察看者每月交一次思想汇报,并有家长签名和班主任签名。两次未交思想汇报者撤消处分时间延长一个月。

受处分学生在撤消处分前应参加少先队组织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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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地学生的纪律管理,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根据《中职学生行为规范》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基地所有在校生(全日制和短训班)。

二、考勤范围:

(一)基地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所有理论、实操课程(早退、迟到15分钟以内,按三分之一学时旷课做累计;15分钟以上作旷课一学时论;学生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

(二)每周一早上的升旗仪式,按一节课考勤,早操、课间操按三分之一课时考勤并做累计。

(三)各类集会(没指定必须参加的除外)。

(四)自习、晚自习。

(五)军训。

三、考勤目标:课堂秩序良好,无不尊敬老师的行为。教师严谨教学、学生积极回答问题,形成良好的互动环境。上课时学生应做到:不穿背心、拖鞋进课室;不收发信息、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吃零食;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第二章 关于请假、销假的规定

一、学生因公、病、事请假,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在班主任(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病、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当天,最迟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学生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则上上课时间一律不准请事假。(除紧急事故外)

二、学生请假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请假审批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即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专业科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专业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专业科、学工处审查,基地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

(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请假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四)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

(五)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三、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准假期限,或先自行离校后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假期、节日回家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无故提前离校或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论处。星期天外出,学生应在当天晚上七时前返校并准时参加晚自习。

五、短训班学生请假有培训部参照执行。第三章 考勤管理

一、具体考勤工作

(一)考勤工作以班为单位,在任课教师、班长的协助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

(二)上课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登记表,请假者需查看经批准的假条,并签字。

(三)自习及其他活动考勤由班长负责填写考勤登记表,并交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四)专业科每周将安排专人对班级考勤进行审查。

(五)考勤表由任课老师每月第四周报至专业科,有学管干事汇总后将考勤情况报至学工处公示,考勤表交教务处存档。

二、短训班学生考勤由培训部执行并保管考勤登记表。第四章 考勤情况与奖罚措施

一、学生旷课为严重违纪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原则处理(学时数以一学期计):

(一)旷课5学时以上者,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

(二)旷课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9-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3—5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7-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班长在考勤时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徇私舞弊者,将追究考勤者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统计缺勤及旷课节数,达到处分节次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

四、学生的考勤情况,应作为评优创先的必要条件之一。学期旷课达5学时及以上的学生和学期出勤率低于90%的班级,均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和先进班级。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5篇:学生外宿管理规定

学生外宿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校住宿,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对因特殊原因申请外宿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外宿。

二、凡未经批准私自外宿者,学校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外宿的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外宿:

1、家住桂林市区的毕业班学生;

2、因身体疾病原因,导致不能群居或自理,有家长陪护的;

3、因学习困难原因,有家长陪读的。

四、申请外宿的时间和有效期

学生申请和审批手续在每年的6月份(新生在入学当年10月份)进行;学生申请外宿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学年(自学生工作处审批之日起),有效期满后,如还需外宿,需重新办理外宿申请手续。

五、申请外宿办理程序

申请外宿并符合外宿申请条件的学生,要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本科生外宿办理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桂电学生申请外宿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不适合集体住宿的证明材料;

2、家长签字同意;

3、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其他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同意;

4、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

5、申请人持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到所住公寓楼房管员处办理退宿手续。

6、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各存一份。

(二)研究生外宿办理程序

1、学生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桂电学生申请外宿审批表》(一式四份);

2、家长签字同意;

3、导师签字同意;

4、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

5、申请人持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到所住公寓楼房管员处办理退宿手续。

6、学生本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各存一份。

六、外宿学生的管理

(一)外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外宿学生应认真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保证学业顺利完成;

(三)外宿学生应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定期向学校报告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四)各学院要严格审核学生在校外租房申请,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五)外宿过程发生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其依规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6篇: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分别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教务科研处、纪检监察室、相关院系负责人、辅导员以及教师、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求。

1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请书, 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所在院系、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撤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请予以回复。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2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的代表到会并说明情况。可以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 2/3 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是本人签收;二是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传真),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3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听证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4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由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入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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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实习的管理,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XX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仍为在校生,必须遵守在校生应遵守的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相关规定。

二、所有学生必须按照系要求参加实习。实习单位不符合系要求的,视为没参加实习。

三、实习学生必须服从班主任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如实书写实习周志,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

四、实习学生必须尊重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等人员,虚心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或社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公益活动,如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公益劳动等。

五、实习学生要高度重视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注重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把安全落实到工作、学习、生活中,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不做任何不利于安全的事情。

六、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不得有迟到、早退、串岗、睡岗、脱岗、酗酒等违纪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系《学生实习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因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系将加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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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习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团结,不得有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反学院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违者将严格按照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滋事、群架组织者,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八、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长假或经常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长假者必须经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实习中因事、病及其他原因离开实习单位(包括已在企业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天以上者,实习学生应及时与指导老师和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

九、实习学生必须爱护企业的仪器、设备等一切财产,使用时须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并在其指导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事故,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实习学生因违反操作规程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系的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十、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应注意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俭习惯,培养自己的主人翁责任感。

十一、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证考试、升学考试等,仍需按照系要求进行实习。

十二、所有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必须在实习学期开始两周之内,认真填写《XX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须填写实习单位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系批准并存档后,方可自行安排实习,否则视为未参加实习,不予毕业。

十三、由系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未经厂方和系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实习单位或停止实习者,按照系要

1 求办理实习变更手续。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否则按照旷课计,并按照系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十四、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包括假期)未经实习单位同意、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离开实习单位者,发生的一切问题(含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私自离开实习单位、未参加实习、与班主任失去联系者,按旷课计。连续两周旷课者,给予退学处理。

十五、实习学生应自觉维护系的声誉,服从厂方管理,尊重师傅,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如有损于系声誉的言行、给系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系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十六、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问题与实习单位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异议,应及时向班主任或指导老师反映情况,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与单位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若因实习学生私自非正常程序处理,导致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实习学生承担。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七、实习期间系若安排学生返校(如参加补考、计算机(或英语)等级考试、毕业考试等情况),实习学生应提前一周向实习企业请假,并按要求及时返校向班主任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按系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其他违纪行为,按照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十八、实习学生应确保与班主任和指导老师的联系畅通,期间如更换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应及时告知班主任(或指导老师),若因个人问题没有按照系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而失去联系,

2 贻误系相关通知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实习学生承担。

十九、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处分将如实记入档案。如受处分后有悔改立功行为、受到企业的表彰或表扬等情况,将视情况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由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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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根据酒店管理专业教学计划,第三学年为教学实习阶段,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完成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环节,每位学生都必须参加实习教学活动,学生可以通过实习在实践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业务知识,训练职业技能。为使实习教学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必须服从系部的实习安排,在学院指定的酒店进行实习,不得擅自调整实习地点,完成统一规定的实习期工作任务。

2、实习期间学校委托酒店对学生进行考勤与管理,学校每月向酒店了解学生,对不服从规定的同学,给予相应处分。

3、实习期间原则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酒店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班主任,系主任,报院领导审批同意,酒店同意后方可请假。如不请假或请假不准擅自脱岗者,按旷课论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实习期间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5、实习中因故请假超过一周者,应将所差实习时间补足后方可结束实习。

6、实习返校后按时交实习报告,由实习单位写出实习鉴定表,对实习鉴定为不合格的实习生,要继续实习,直到完成实习任务为止。

7、学生在实习期间,要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酒店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与酒店员工要和睦相处,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实习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实践能力。对于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对在实习期间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学生,将按规定加重处罚。

8、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并将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实习成绩以零分计,毕业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缓发。

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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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四川光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华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 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 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考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

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省、市考办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专科(高中起点专科)、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证书;独立本科段(专科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体检。体检中发现身体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惩材料等),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 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通过后即取得考籍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开学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其所在的年级报到注册,学校给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校对未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入考评档案。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各年级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情况;三周内上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校学生统计报表》。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科目及具体时间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成都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对部分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由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考核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考核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综合出勤率、学习态度、听课笔记、课堂回答问题及参与讨论、平时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报名前,应由任课教师、辅导员以及财务室、自考办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旷课、实验、课程设计、交费等情况进行核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未完成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量的1/3;

(三)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四)未经批准尚未交清学年自考助学辅导费者。

凡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正式考试前由自考办通知学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课程的免考工作参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审核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

取自考助学辅导费的,不退还课程辅导费。

第十八条 根据四川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换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学生如学习英语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免修英语,但须参加规定换考课程(一般为三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所学专业学习的,或因主观原因经家长同意后,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一般原则为:

(一)新生入学两个星期内申请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年级和转入年级同意后,报自考办审批和财务室备案。

(二)学生入学完成考籍注册后要求转专业者,必须跟随下一届新生重新注册。原有考试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期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给予学业警示,每学期初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学生科审核并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年级应按要求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

(五)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

(七)经家长同意、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九)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十)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审批手续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由其所在年级签署意见,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学生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部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 对因受到两次学业警示而退学,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凡渴望再获得一次在校学习机会,可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年级同意、自考办和学生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考籍,但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年级审查同意,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如无原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四川省考试院统一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四川光华学院联合盖章的国家承

认学历的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不及格,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自考办颁发学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自考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暂行规定》,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 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1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延长修业学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延长学年的学习费用。 第八节 学习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并自觉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精神规范自身行为。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

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法定节假日需离校者,应到所在年级登记,并按时返校销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一周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 学生考勤由年级或学生班长具体实施。学院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考勤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自考办报告备案。 第四章 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学生入住时按“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

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学校签订走读申请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否则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走读生在校外发生任何意外,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四十三条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安全、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等。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应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四十五条 因学生住宿变动以及公寓基建和宿舍维修等工作需要而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四十六条 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有序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

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私自安装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

(四)私拉电线和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

(五)窃电和损坏公物;

(六)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异性来访客人应在传达室会客。

第五十条 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人员)。 第五十一条 按时就寝(晚23点前须熄灯就寝)。特殊情况迟归的应向值班室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五十二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三条 不得在公寓内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破坏公寓环境和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违者给予与相应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十四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域内饲养宠物。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五十七条 节约用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

第五十八条 严禁私自跨寝室、跨楼栋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合理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资源,不得超时上网,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赌博、饮酒、向窗外乱丢(摔)物品、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

第六十条 禁止在宿舍进行高声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对安全、卫生和秩序等检查工作,不得蓄意阻挠。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评优、评奖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节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锻炼身体,强健身心,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积极进取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

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碍其他同学学习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反映。 第三节 学生社团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自发组织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包含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明确1名社团指导老师,报学校批准方可成立。

第六十八条 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反对假借社团名义从事情趣不高甚至违法和违纪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学术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第四节 文娱体育

第七十一条 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或交流,须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二条 倡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观,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七十三条 要求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章 总评与奖励 第一节 学年总结与品德考核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初对本人上一学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回顾和小结,并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认真填写《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册》。 第七十五条 学生品德考评每学年初进行一次,通过写评语和评等级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考评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品德考核结果与《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册》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等重要依据。

第七十六条 学生品德考评结果由学生自我评议、学生民主评议和年级组织评议确定,确定后由年级反馈学生本人。

第七十七条 学生毕业鉴定,由其所在班级、年级写出其在校综合表现情况和鉴定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存入其档案。

第二节 评优评奖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勤奋上进,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参加学校各种评优评奖。具体奖项包括:

(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星级宿舍;

(二)奖学金;

(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

第七十九条 评选比例:“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标兵” 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1%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3%,“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20%,各类积极分子据实评定。

第八十条 参评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有一个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善于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班委,积极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 务;

(二)遵纪守法,全班违纪人次不超过2人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班级取消评比资格;

(三)学习纪律严明,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学风良好;

(四)全班同学踊跃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各项集体活动出勤率达到80%以上;

(五)宿舍环境卫生好,年度星级宿舍率达到50%以上。

第八十一条 参评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的活动,能够结合实际做好团内思想工作,一年内无人因违纪而受处分;

(二)团组织生活健全,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吸引力,具有一定的成效和特色,团费按月正常收缴;

(三)积极带领团员和学生刻苦专研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学习风气好,总体成绩较好;

(四)支委会能起到表率作用,工作中有开拓精神,有较高的威信,和班委工作配合密切;

(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寓思想教育于其中,团员青年能在活动中长知识、增才干、健身心。第八十二条 参评星级宿舍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遵守校纪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违纪,无处分;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状况好;

(三)尊敬师长,互相团结,举止文明,健康向上,无不文明行为;

(四)有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洁,在当年度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第八十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特等、一等奖学金申请者品德考评为优秀,二等、三等奖学金申请者品德考评为良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必备成绩条件

1.特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8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含);

2.一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

3.二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4.三等奖学金:学年总评成绩在7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第八十四条 参评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学年品德考评为优秀。

2.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全学

年各科总评成绩70分以上,三分之二课程达到75分(含)以上。

3.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身心健康,精力充沛,昂扬向上。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除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

第八十五条 参评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举止言谈文明。

2.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期间不无故缺勤,坚持自学,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近两学期无课程不及格。

3.工作表现好:工作积极,责任心强,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团结同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除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学年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三)“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除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任团干部满一年及以上,学年总评

成绩在6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第八十六条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条件:

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及以上,在班级工作中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配合年级和教师开展工作,具有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学年品德考评为优秀,总评成绩在65分(含)以上,其所在宿舍必须是星级宿舍。

第八十七条 参评各类单项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条件: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校园工作,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表现突出,品德考评为良及以上。 第八十八条 评选步骤和奖励

(一)评选步骤

1.先进个人的评选,每年9月份以班为单位,学生对本人一学年来德、智、体各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在学生学年鉴定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审核登记表》,经年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科审批。

2.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在学校统一布置下进行,由各教学班对本班一学年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参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由学生主管部门根据一年来班级各项评比结果,从申请班级中推选出先进班集体备选名单,报学校统一审批。

(二)奖励

1.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奖励,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2.凡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3.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由学校表彰奖励。第六章 学生处分

第八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第九十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两天内离校,逾期者由保卫部门处理;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所交的一切费用一律不退。

第九十一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参与、支持、煽动闹事,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扰乱社会治安,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的,经教育仍执迷不悟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直接转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受刑事处分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十三条 严禁吸毒,凡吸毒者,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十四条 对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以暴力或胁迫手续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九十五条 学生无故旷课,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且不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且不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且不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且不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凡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的学生,将结合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取消当次报考所有科目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九十七条 对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十八条 对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赌具进行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首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严禁学生打麻将,违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或参与两次及以上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九十九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严禁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刃、双刃、三棱尖刀),一经发现,除没收刀具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持刀具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持械打人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报复他人者、群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第一百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除按

有关部门能源管理条例规定收缴器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防火规定,过失造成火灾,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烧毁的公私财物应予照价赔偿。

第一百零二条 严禁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凡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传阅、传播淫秽书刊和录音、录像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所有淫秽物品一律没收并销毁。

第一百零四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如被留宿者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负连带责任。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或向窗外、阳台外扔瓶子、杂物、倒污水、污物、烧东西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该寝室的其他学生负有举报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对涂改证件、冒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对扰乱、破坏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

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和不按学校要求开展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谩骂、殴打教师、干部和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者;

(三)在本校学习已受过处分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行为同时触犯两条及以上校规、校纪者。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中,如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期评奖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主管部门决定;勒令退学处分由学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二)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管理、保卫等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必要时可由学校直接处理。

(三)处分决定要和被处分者见面,若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当日起五日内向学院申诉。学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及时告诉本人;

(四)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定由四川光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学生操行管理规定

柳江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操行管理规定

为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几方面都得到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成为新时代的职业人才;进一步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双学分制管理的有关指示,不断加强和完善我校对学生操行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操行分等级评定以每个学期为期限进行评定等级,每个学生按规定上课日起进行评定,并定级为优、良、中、差(即每个学生给予基本分为100分)进行加扣分数。

操行评级

优秀级:140分以上

良好级:110分—139分

中级:70分—109分

差级:69分以下

填报时间:每学期操行评分截至放假日,按学期记录存档并填写入《学生手册》通报家长。

(二)、学生操行评分加扣分制度。

操行加分:

1、具备以下行为者每次加50分:

①见义勇为影响深远者。

②制止和举报重大事故发生者。

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者。

2、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为者每次加30分:

①校团委成员被评为优秀者。

②校学生会成员被评为优秀者。

③拾金不昧,价值100元以上者。

④荣获区级“优干”、“三好学生”获得者。

3、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为者加20分:

①校团委成员工作称职者。

②校学生会成员工作称职者。

③拾金不昧价值50元以上者。

④维护正义制止各种纠分并及时上报者。

⑤举报当事人策划斗殴、盗窃、破坏设施、损坏公物者。

⑥市级“优干”、“三好学生”获得者。

4、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为者每次加10分:

①班级干部成员工作称职者。

②班团支部成员工作称职者。

③宿舍舍长工作称职者。

④拾金不昧价值10元者。

⑤全学期考勤是全勤者。

⑥校级“优干”、“三好学生”等获得者。

5、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为者每次加5分:

①每学期被评为优秀班级的全体者。

②各种活动获奖的第

一、第二名者。

③主动维修、维护学校各项设备、设施,付出劳动者。

④为学校争得名誉者。

6、具备下列条件及行为者每次加2分:

①每周班级评分是满分的全体者。

②参加校内外义务服务者。

③每周劳动课吃苦耐劳、勇挑重担者。

操行扣分:

1、具有下列行为者一次扣全部操行分,并开除遣送离校。

①打架斗殴。

②有抢劫勒索盗窃行为。

③故意破坏公物(价值50元以上)。

④聚众赌博组织者。

⑤有恋爱行为,不听劝阻者。

⑥一学期旷课90节以上者,在校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二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⑦操行分低于40分者(含40分)

2、具备下列行为者一次扣50分:

①私藏管制刀具、非法枪支者。

②一学期旷课90节以下,60节以上者。

③爬墙外出、夜不归宿者。

④故意破坏公物物价值49元以下、21元以上。

⑤宿舍内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用电器者。

3、具有下列行为者一次扣30分:

①严重斗殴未遂的参与者及策划、鼓动者。

②故意破坏公物20元以下及学校各种安全设施者。

③侮辱他人,严重伤害他人人格、声誉者。

④晚上外出夜不归宿者。

⑤在校内有赌博行为者。

⑥在校内喝酒猜码者。

⑦不请假强行跳墙离校者。

⑧旷课60节以下者。

⑨起哄闹事的参与、策划及鼓动者和直接参与者。

⑩追逐、嘻闹造成公物损坏至人受轻伤者和参与者。

4、具有下行为者一次扣20分:

①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

②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高者。

③破坏校纪的倡导者和鼓动者。

④起出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的行为者。

⑤请假回家无正当事由超假两天以内者。

⑥不经学生科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

⑦周六请假回家,事实不回家在外留宿者。

⑧故意欺负、刁难他人者。

5、具有下列行为者一次扣10分:

①漫骂他人、伤害他人的名誉者。

②贪图他人财物和公物占己用者。

③不经学校允许擅自带领非直系亲属进入宿舍、教室、实习实验室或校园

内闲游观察,进行其它活动者。

④宿舍内乱接电源使用电器不举报的集体成员者。

⑤宿舍内乱私藏(电热器、电炉、台式收放机)者。

⑥请假回家无正当事由,超期半天以内和周日晚上不回校参加自修者。⑦欺骗行为较严重者。

⑧男生留长发劝其不理者。

⑨女生、男生染黄发、红发劝其不染黑者。

6、具有下列行为者一次扣5分:

①请假离校无正当事由,超期两节以内者。

②劳动课不参加或清洁卫生不参加者。

③各种有益集体活动不参加者。

④周末晚查房超时未归者。

⑤周日自修清查人数未经请假不到位者。

⑥攀高凳山晒物闲游者。

⑦两操、课堂穿拖鞋者。

⑧说谎欺骗他人者。

7、具有下列条件及行为者一次扣1分:

①宿舍休息睡眠不按时,值日检查失分的班集成员者。

②周末班级评分某项得负分的班集体成员者。

③旷课、旷操一节者。

8、具有下列行为者一次扣0.5分:

④两操、上课迟到、早退者。

〔三〕、操行分评定加分、扣分记录办法及要求:

1、由各班班主任收集上报学生科科长记录。

2、由学生科科指定各有关部长收集上报学生科长记录。

3、由教师、学生会执勤人员收集上报学生科记录。

4、由服务行为者本人上报学生科长记录。

5、凡是上报学生优劣行为的教师、学生干部及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弘扬正气、扬优惩劣,为塑造和培养人才服务。

6、凡是弄虚作假、虚报、隐报、造成影响的必须追究其上报者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分。

〔四〕、加、扣分的奖惩、教育规定

1、凡是得加分者,不论多少,都在周末总结会上提名表扬。一次性得加50分者,出公告表彰。

2、操行分升到140以上者,期末有资格参加市级、校级、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评选。如果学科成绩均达要求者,有资格参加市、校、班级评优,发给有关证书,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3、每学期都能保持期末操行分在140分以上者,毕业推荐工作时,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4、对被扣分同学的处理,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进行。

⑪一周内被扣10分以下者,由班主任作思想教育及转化工作。有不接受教育者,

⑫一周内被扣11—29分以下者,班主任要与家长联系,做好家教联系。⑬一次性被扣30分以上者,由失分者写一份检讨书交学生科,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⑭余分只剩下60分者,学生科找其到办公室当面清理余分,确实无误时,

向全体师生公布,给予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⑮余分只剩50分者,由班主任整理材料书面上交学生科,与学校共同教育。学校给予记过处分,计入学生档案。

⑯余分只剩45分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计入学生档案。⑰余分只剩40分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计入学生档案。

(五)操行评分的组织领导与考评办法

1、学生操行评分由班主任负责实施,学生处负责监督。

2、各班级应成立班级操行评定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做好操行评分的具体项目评定和有关学生的日常纪实,每周测评一次,报班主任审核后公布,学期末总评综合评分成绩。

3、每学期各班级操行的综合评分报学生处备案存档,并计入每学期学生成绩档案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校学生科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柳江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二○一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第11篇: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在组织义务劳动、实验、实习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要有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学生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 事故发生。

2、各班在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游泳、野餐时,应对学生进行安 全教育, 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造成事故, 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3、教室、宿舍无人是要锁门,寒暑假要关好门窗。学生宿舍门、书桌、抽屉的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能借给外人使用。教室钥匙要应由 专人保管

4、学生进出学校要经大门出入,严禁翻越围墙,不得坐在违杆 上和窗台上

5、学生在校学习和外出实习期间,不得私自下河游泳,否则造 成人生安全事故,概由本人负责

6、学生晚上一律按时就寝,超过时间者,要服从学校保卫人员和 宿舍管理人员的询问、登记。不得在外留宿,必须征得班主任同意并 报保卫处、宿管处。

7、个人钱财应妥善保管。晒在室外的衣物,夜间必须收回, ,如 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宿管处。

8、不准在校内燃放鞭炮,一经查出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9、学生无论在校内或校外,都要模范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 国家法令、法律、不准赌博,不准酗酒和打架斗殴,一经发现要进行 严肃的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12篇: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活动第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人数有30人以上;

㈡制定本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说明事项;社团的章程、活动应当符合校纪校规,不得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章程相抵触。

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一下内容:

1) 学生社团章程包括 ① 名称

② 目的、宗旨、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③ 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④ 组织机构

⑤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 管理制度及权限 ⑦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2) 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 3) 指导老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九条 筹备、审核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院团委对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表》。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㈠社团名称;

㈡社团宗旨及活动范围; ㈢社团负责人;

㈣社团活动经费;

㈤指导教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修改章程,应当经院团委批准,所属社员同意后,方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后,。 ㈠不能完成章程宗旨,或者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㈡自行解散的;

㈢分立、合并的;

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㈤在成立社团后,从未组织过活动,或少于三次活动的

第二章 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与管理职责: ㈠院团委负责社团的审批;

㈡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进行管理; ㈢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所办刊物进行备案与监督。

㈣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㈤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

罚。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负责学生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前的审查;

㈡监督、指导学生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㈢协调好各个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 ㈣监督学生社团年度纳新及换届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资产。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期末前向院团委报送本社团的本学期工作总结,并于第二学期开学初报送新学期社团工作计划。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或者登记后未开展活动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团委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顿、撤销登记等处罚。

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㈣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㈤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㈥被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人事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每一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正,一副两名学生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下属部门可以根据社团的自身情况而设立

第二十一条 每一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名专职指导教师监督并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学生社团内部投票选举下届社团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学生社团换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应符合的条件:

1.思想积极向上,品德素质良好

2.有能力主持该社团

3.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待工作有热情 4.学习成绩良好

5.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换届结束后,需将新学生社团负责人,及社团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呈报院团委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使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团委特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同学素质,创造优良的文化、艺术、体育、学术氛围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 社团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结合本社团特点,适时推出面向全体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社团风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的时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的筹划应本着可行、合规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悉心准备,高效操作,灵活利用社团优势,做好外联和与其它社团的共办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活动。每学期初,各社团要向学院团委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学期末要做书面工作总结,上交院团委。

第三十条

社团面向全院同学开展的活动,必须先向院团委提交申请及所开展活动的计划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计划书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参与人员、活动所需经费(经费如须向参与者收取,须详细注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经费用途)。

第三十一条 每次活动后,须就该活动情况做好活动总结,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并说明会员意见,由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关社团和社团活动的评审材料,除盖有社团联合会公章外,必须统一加盖学院团委的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凡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开设讲座的,必须提前上交讲座计划,包括讲座内容、主讲人情况、时间、地点,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应确立固定的常规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或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举行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版墙报,举行自我宣传活动,须先将其内容概要、时间、地点上报学院社团部审批,社团张贴墙报、海报和通知时,不得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三十七条 社团创办刊物应向院团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各社团自筹解决或由学校进行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四十条 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贴近大学生生活;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院团委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团委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须在每学期期末将本社团“经费使用报表”上交学院团委,并备案存查。

第四十三条

社团若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存在疑异,可呈请校团委领导处理,经证实社团有正当理由的,即宣告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管理措施失效。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使社团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自行筹集,可分为会费、赞助等。筹集会费,或有事业单位赞助学生社团会费的,须提前向院团委提交申请,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筹集或接受会费

(一)会费为社团成员入社缴纳的费用,各社团向会员收取的费用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5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加收者,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赞助是各社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自行募集的资金。社团联系赞助,如需开具介绍信,到所属学院进行申请、盖章。各社团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时,不得随意承诺超越能力的行为。帮助赞助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与销售活动必须申报校团委批准,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义务上交会费和活动费。社团成员有权拒绝上交不合理的会费和活动费。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社团经费的使用。

第四十七条 社团的财务收支应列出明细帐,和公共物品一起记入帐册;社团负责人负责管理财务收支和公共物品。

第四十八条 社团从校团委领取的支持社团建设的资金,入账以校团委的公章证明为原始凭证;从校内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到活动经费,以该部门经手人签名及公章的证明为原始凭证;从毕业离校的原成员处得到赞助,入帐以汇款单或其复印件为原始凭证;从别的途径得到赞助,以双方经手人和该社团两名成员监督签名为原始凭证。社团各项活动的开支,以各种票据为参考,以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签名为证。

第四十九条 社团公物记入帐册时,以购进时的票据为参考,任何形式的花销都要以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为证。

第五十条

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合用时须经各社团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社团换届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拒绝为不合理收支作证。

第五十三条 社团的负责人应定期将本社团的明细账和帐册送院团委复核,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有权对学生社团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社团的资金应用于社团活动,由专人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将定期抽查各社团的帐目;

(二)社团应主动公布财物状况(在社员大会上),每学期至少一次。会员有权就帐目内容向社团负责人进行质询,并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查帐;

(三)对于在资金使用上混乱的社团,确存在重大问题者,院团委责令限期整改。关涉经济问题严重者,一经院团委查出,将立即解散社团,并转交学校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团委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团委

二○一○年九月

第13篇: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

四川省资阳师范学校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同时规范晚自习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自习管理人员由晚自习管理教师和值周组成员构成。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住校学生及晚自习管理人员。

第二章 晚自习安排

第三条根据学校作息时间安排,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至周四晚上,具体安排夏季为19:30—21:30;秋季为:19:00—21:00。

第四条星期一至星期四晚自习内容安排:第一节为各专业学生能力训练时间;第二节为学生自主学习时间。星期天晚自习是主题班会课时间。

第三章 考 勤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上、下晚自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缺,请假须事先经班主任同意并签字,无正式请假条者视为旷缺。累计缺勤达一定课时由班主任报教务处按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晚自习管理教师负责监督和维持所管辖班级的晚自习纪律、安全,并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学生请假、迟到、早退和旷缺情况。

第七条晚自习管理考勤列入日常上课考勤范围,晚自习管理人

员津贴为40.00/人.晚,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晚自习纪律

第八条晚自习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穿着打扮,禁止穿奇装异服、拖鞋等进出教学区,如有违反,按个体规范不合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条晚自习第一节学生必须按照学生会统一安排内容进行;

第二节主要用于学生预习、复习功课、写作业、阅读与教学内容有关的书籍等,不允许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通迅工具一律调整为振动或无声状态,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正常学习。

第十条学生会和各班学生干部要带头执行晚自习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主动协助晚自习值班教师维持好晚自习课堂秩序及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社团、班级未经学校值周领导批准,不得在晚自习时间私自占用教室、舞蹈室等开展其他活动,否则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屡次晚自习旷缺和违反晚自习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值周领导带领值周组,全程对值班教师工作情况(如是否到岗、是否尽职等)和班级晚自习情况(如晚自习是否吵闹、人员清理、随意进出教室、接听手机等)进行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并由值周组长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录,政教处定期汇总,纳入教职工考核和班级考核。

第十四条政教处定期公布值周组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教师、学生个人和班级评优选先、学生年度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值周组长负责对值周组成员、值周班主任和值班教师的考核,全程监管晚自习的纪律、卫生和安全。并带领全体晚自习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记录。安排值周组员到学生公寓检查学生就寝的情况。

第十六条值周组成员要听从值周组长的安排,协助值周组长加强对晚自习的监管,确保晚自习安全、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值班教师晚自习期间负责对所管辖班级的纪律、卫生和安全全程监控。要掌握学生晚自习的到班人数、出勤,检查学生佩戴校牌的情况,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教育管理,并将存在的不良情况及时报送班主任和值周组长。同时值班教师在各自管辖的班级实行坐班制,自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岗,不得坐在办公室里值班。晚自习结束后,值班教师要督促学生做好教室清洁、关好门窗,关闭电灯、电热水器、电风扇等,确定学生安全下楼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值周班主任负责教学楼门口的纪律、卫生和安全,并对进、出教学楼的学生做好记载。值周班主任应协助国旗班的要求安排班级学生做好升旗仪式的相关工作,配合生活部的要求安排班级学生维持食堂的就餐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资阳师范学校

2014年3月1日

第14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或学年考核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课程和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和同科老师研究拟定,经教研组长同意后由教务主任审批。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是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四级制评分: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核成绩的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30%;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70%。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1 第七条 实行基本技能过关制度。各专业需过关的基本技能,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拟订,分阶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考试,考查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查。

第八条 凡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记分时,写明“补考”字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的,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九次 凡擅自旷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在补考时旷考或舞弊者,一律不再安排补考,毕业时只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其中任意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计,如属考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如学生补做所缺的作业有实验实习报告后,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的操作考核包括学生期鉴定和毕业鉴定。每学期结束,由班主任根据学校规定的操行标准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实是求是地写出操行评语,评出操行等级,最后一学期只做毕业鉴定,写出鉴定评语。评语鉴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填入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过补考,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基本技能有两科以上不过关,应予留级。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令其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学年考核,补考后只有两门以下(含两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但不及格课程需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

2 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视为一门不及格。

4、旷考、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

5、基本技能一科不过关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般不得连续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寄交有关证件,经学校批准后,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年内,考试、考查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达到两次者。

3、符合留级条件但本次下届无相同或相近专业,而本人又不愿转人其它专业的。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

3 一以上者。

6、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7、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0、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ll、未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

13、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按本规定所做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有关处室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学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经学校审查,允许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分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几种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公布。每四周内由政教处汇总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参加军训,劳动,实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请假须持医疗部门证明或由校医务室开具证明,因事请假须交验有关证件,有正当理由。

2、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作审批,报政教处备案,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政教处主任

4 审批;一周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3、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班主任处,政教处销假。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自觉养成严格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的方法。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评定办法。优秀学生的事迹,应填表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已结业课程的单科结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对学生的处分,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满时,历年考核有不合格课程者准许在毕业前统一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

5 毕业一年后,再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推迟毕业时间。推迟的时间根据补作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的需要,由教务处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历次补考中舞弊或旷考的,一律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撤消处分,方准毕业。毕业前尚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复审,确认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毕业就业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联合就业,推荐就业等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必须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推荐安置工作的学生,其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是由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按德、智、体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排出推荐顺序,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级推荐。

2、毕业时,操行评定为差等者,学校不予安置。只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待毕业生安置结束后,学校才考虑其安置问题。

第十章 其它

第15篇: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海源教发[2012]34号签发:李德林

关于《昆医海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请假

的程序和审批的补充规定

2012年8月版的《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生请假的程序和审批的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特作补充规定:

一、病假:学生在学习期间,持昆医海源学院门诊部或昆医附属 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再补诊断证明及请假手续)

1、请病假一天以内由大班长签署意见后,报班主任审批;

2、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办主 任审批;

3、请病假两周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签署意见 后,报系主任审批;

4、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1

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病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需请假者,须事前写假条,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1、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办主 任批准;

2、请事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批准后报教 务部备案;

3、请事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事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

三、公假:确因需要,代表学校参加院外或上级的重大的活动或因学院有特殊工作需要学生参加时,由组织活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系(专业)学办主任、系主任书面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送教务部、学工部备案。若学生公假期间不能参加考试者,该科成绩计80分。

除上述公假外,院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擅自在上课时间,抽调学生办事或搞活动;不应该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要主动维护学生的上课权益和学习权益!

四、凡学生请假的情况由该班大班长向各任课教师报告。

五、学生请假期满后,根据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需要续假的,需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六、2012年8月版的《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学生手册》中75页“学生请假规定”和《昆医海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41页“考勤

与纪律”中有关学生请销假规定,自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今后学生请假一律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七、毕业实习学生请假规定详见海源教发[2011]60号文件《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毕业实习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八、本规定由昆医海源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昆医海源学院教务部 学工部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海源学院学生请假程序和审批补充规定送: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党政领导发: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各系、部,学办核稿:林雪静拟稿、校对:彭晓虹王敏

第16篇:学生自行车管理规定

新镇一中学生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中学生一律不准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12周岁以下的儿童骑自行车上学,12岁以上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必须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骑自行车上学。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凡是学生的自行车一律要办理登记挂牌手续方可入校,车牌统一挂在车头前方。

2、自行车要以班为单位停放在指定位置,排列整齐。各班要有自行车管理员值班,负责清点当日当次本班自行车数量和车棚卫生及整理工作。

3、在规定时间内,学生要及时取走自己的自行车,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对其安全不予负责。

4、对不按规定时间取车,不按规定地方停放或无牌、无锁者,出现自行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学生早自习骑车进校后,不得随意将车骑出校门,特殊情况须班主任提前给门卫通知,否则门卫有权将其扣留。

6、凡进入车棚的自行车严禁在课间骑出校门(包括体育课、

第八节课外活动课),如有违规者,管理人员有权将其车扣留,并通报所在班级。

7、凡在车棚落锁时间内发生的自行车被盗情况,学校自行车管理人员应积极追查,经查实后给予一定赔偿。同时扣除失盗学生所在班级的安全责任分。

8、进出校门一律下车。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

第17篇:初三学生管理规定

陈家港中学2012届毕业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初三年级的学习和管理工作,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进入高一级学校深造,所有同学都能学有所成,现结合我校实际,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会办研究,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凡学生在本学年,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的方式有缓发毕业证书、停发毕业证书、不出具毕业生鉴定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由各科老师在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时给予 C、D等级,缓发毕业证书一年,五年内学校不出具任何毕业鉴定。

1.无故迟到、早退、逃课、旷课达三次以上的。

2.在班级管理中弄虚作假骗取老师信任的。

3.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作业的,不服从老师管理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由班主任上报政教处,在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时给予D等级,缓发毕业证书两年,学校不出具任何毕业鉴定或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1.违纪屡教不改的。

2.故意破坏学校设施及公物的(另按价赔偿)。

3.打架斗殴,住堂生夜不归宿或外出上网的。

4.与异性同学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考试成绩的规定。

1.英语口语与听力自动化考试,口语和听力两项有一项得分为个位数的,毕业证书缓发一年。

2.语文80分,数学60分,英语60分(不含口语与听力),物理50分,化学40分,政治30分,历史30分。有两门及两门以上未达到规定成绩的,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达到要求方可发放毕业证书,否则毕业证书缓发两年。总分在200分以下(不含体育和英语口语),补考仍达不到要求,停发毕业证书,只发放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补考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五、在明年6月份中考期间,因本人不服从学校管理,发生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的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加重处理,直至停发毕业证书。

六、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由学校研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响水县陈家港中学

2011年9月1日

第18篇: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考试管理等有关规定见《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的具体管理见《延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期中、期末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延安大学公共体育课手册》进行。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因培养方案调整,列入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按正常课程记入。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延安大学试场规则》。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有违纪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作弊行为并经核实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退学试读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违纪作弊课程的重修应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及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四)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免修、自修、重修与辅修

第十九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手续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培养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应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可根据修业情况并根据《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辅修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其他专业。具体见《延安大学学分制辅修制管理规定》。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

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写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教育厅备案。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八)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 升级、跳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第四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 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后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6学分者(含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二)连续两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十)在本条第一款中累计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必读书目及各种奖励所取得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医学类学制五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分或课程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或总课时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80-200学分(各专业修读最低学分要求和课时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本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10学分以内者,准许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结业证书。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

凡结业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相关事宜:

(一)正常学籍学生由所在学院审核上报,并认真填报、核对毕业生信息;

(二)做学籍异动处理(包括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退学试读等)的学生,应在拟毕业时间的学期初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当年预计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

(三)毕业生须参加新华社、省教育厅组织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类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就业与离校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具体见《延安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毕业生在办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学生处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及档案等相关手续。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延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暂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九条 学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七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延安大学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及《延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宿舍不得随便留宿外人。确需留宿者,必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有关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每年十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年与“三好学生”同时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见义勇为、舍已为公、勇于救人、拾金不昧等其它高尚行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的档案。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处分分为浮动处分和固定处分两种。浮动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固定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凡违犯延安大学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累计违纪四次或一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 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八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七十七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 ,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十二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八十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务会审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4页)》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9篇:学生寝室管理规定

鹤山区北辰中学寝室管理

制 度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按时熄灯,按时起床,不影响他人就寝和起床。

2.未经生活老师允许,不能自行调换寝室和床位。

3.应保存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防止丢失,因大意丢失钱物者由本人负责。未经老师允许,不能将校外人员带到生活区。

4.寝室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必须认真打扫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关门、关窗、锁门。

5.寝室是休息的地方,禁止在寝室吃气味较重的零食。

6.在寝室内不得高声喧哗、大声放音乐,不得抽烟喝酒,不能乱拿乱翻别人的东西,不能玩火、燃放鞭炮,不能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熄灯后不准吃东西、说话、嬉闹。

7.离开寝室前按要求做好内务:被子叠好摆齐,枕头床单放平整,拖鞋摆放有序,衣裤叠好进柜,所洗衣物晾好,洗漱用具放到指定位置。

8.爱护公物,未经老师允许,不搬动、损坏室内设施。不能私自接电源,不能乱钉钉子,不能乱贴图画,不能在墙上乱涂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外,将严肃处理。

9.教师清点人数后不能随意离开寝室,有特殊情况(例如看病、家长探视等)必须向生活老师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10.不得将学校规定不能带入学校的物品带入寝室。如:游戏机、音响设备、玩具枪、有伤人可能的刀具、棍棒、链条,易燃易爆易腐蚀类物品等。如果发现,学校将给以没收。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和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11.服从生活老师的管理和教导。同学之间应相互帮助、相互谦让,不能拉帮结派、打架斗殴,不能谩骂、侮辱同学,更不能顶、撞辱骂生活老师,有矛盾和纠纷应逐级反映,直至问题解决。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班主任、生活老师给予批评教育,一周内有二次违纪或一次违纪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将使用停住权;屡教不改的,学校将取消其住校资格;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将违纪实际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

第20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

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

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

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

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

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

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

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

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

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

转。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

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

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

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

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

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

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

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

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

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

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

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

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

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

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

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

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

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

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

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

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

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

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八条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

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

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

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

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

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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