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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村村规民约

(本村规民约经2014年10月 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总 则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精神文明

第一条 所有村民必须树立爱国爱集体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诚信,家庭和睦,邻里友善,积极建设新农村。

第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三条 红白喜事办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四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和相关活动。

第五条 提倡邻里团结、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学子,经过国家考试并已录取就读的:

1、初中升高中硬上线考取南山中学、绵阳中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500元助学奖励;

2、高中升大学硬上线考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1000元助学奖励。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凡未经批准占用集体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并另作处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土政策,村民每人应享受宅基地30平方米,1人按2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独生子女多10平方米)。村民享受宅基地按第一次分配享受,因离婚、再婚等各种原因不得再次享受宅基地分配。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自留地和责任地。

第十二条 国家征收各社集体土地,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作为村集体提留,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批准,再经镇村根据规划确定的房屋宅基地具体方位,才能按照规划严格方位和风貌下基础建房。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建房、原地改建和批少建多。未经 2

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和影响电力、水利设施建房和不按指定地点修建房屋、打晒场、建围墙者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的住户必须撤除原房屋,宅基地收归集体。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房,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2米,乡道不少于1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 五保户死亡之后或者已入住敬老院,其承包田地、山林、房屋等财产收归集体所有。

第三章 计划生育与户口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符合照顾再生育的必须经申报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凡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按违法生育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证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无证怀孕的,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无证生育的,除向上级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向村委会诚信金 元,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诚信金而上户的,父母双方将永不得享受一切集体分配。

第二十条 本村育龄妇女外出走亲访友或短期务工者,必须向村社报告,并按时接受“三查”,确因不能参加妇检的,应提 3

前向村委会书面请假,事后及时补检。出门长期务工者每年三查前向村委会寄回在务工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 除计划内新生儿和初婚婚迁正常上户外,原则上不接纳外来户口。对于再婚者所带的子女,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子女户口迁入或出生入户,如有特殊原因,由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政策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第二轮土地长期承包30年不变,凡在1998年8月31日前,因婚迁到本地入户的男女,后又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男女,在分配上只认第一个配偶,享受生产队分配及国家优惠政策。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离婚又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二配偶户口需迁入,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只限本人),经群众大会讨论同意后,必须向生产队缴纳公益事业建设费5万元整,村委会再收1.5万元公益性管理费,款项必须一次性缴清方可参加分配。如第二次离婚又需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三配偶户口需迁入各社,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前配偶户口未有迁出的,一律不得迁入本社并参加一切集体分配。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初婚迁入的男女,按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界线,迁入者应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土地承包政策。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人户分离,出于人道主义,男、女方离婚后,暂未再婚者,只能享受该社五年生活补助费(是指该社其他社员也在领取的情况下),之后,无论户口在否,一律不再享受生产队一切待遇(包括宅基地)。如遇国家土地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婚龄女青年到异地结婚,常年居住在男方家里,又与

一、二轮土地承包完全脱节或半脱节,户口未随人迁出,自动成为空挂户,不参加生产队一切分配,并收回宅基地。

第四章 公共卫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设家宴50人以上必须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户执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规定,村社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农户,给予全村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持村容清洁卫生,各户房前屋后堆放整齐,不准在村内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排污水,违者必须限期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病的牲畜,不能进行买卖,对于病死的牲畜根据畜牧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否则,按照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给予重惩。

第二十八条 低保户、五保户等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村民,应积极参加村集体活动、劳动等,服从组织安排,相应组织号召。凡是参与项目阻工、强揽强要或一年中累计2次以上拒绝参加集体劳动及其他活动者等,取消其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章 水利和村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人不准擅自乱开闸放水。

第三十条 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设施,违者须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路、人人有责。严禁在公路上取土、挖石、挖坑、挖沟、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栓牛及损毁路边水沟和行道树,违者须恢复公路、水路原貌,损坏公路树木由损坏者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交通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须限期恢复原状,对于故意损坏者要追加罚款并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三十三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野外火源,村民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三十四条 村民野外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民要爱护森林,砍伐树木必须凭证砍伐,严禁批少砍多,无证砍伐,损坏幼树。严禁在封山育林区放牧、放火、烧山。严禁外地人上山埋坟。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我村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违者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三十八条 村民有义务参加夜间巡逻守护。

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究回原物外,还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不得从事火三轮营运,若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凡聚众闹事、煽动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用外,损失和损坏财物,应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还要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特别是犬只必须拴养。因禽畜管理不善,损坏集体或他人身体、经济作物或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畜禽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村民的诉求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合理。遇到问题、困难、不清楚的政策要向村支两委、镇政府逐级反映,不得越级上访、无理取闹、散布谣言,不要听人蛊惑煽动,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安全问题。对于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l、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该户享受或者暂缓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居)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八章 结束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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