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书
甲 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为合法的企业,合法持有:《营业执照》(证号:)、《许可证》(证号:)等证件。
2.乙方为 执业药师 ,合法持有:《执业药师证》(资格证号:)、《毕业证》、身份证、继续教育证等证件。
甲方因经营需要,承诺以本协议约定条件聘请乙方为 执业药师,乙方接受甲方聘请,经双方协商,本着
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聘用协议:
聘用方式:
一、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执业药师一职,为期 二 年,工资17000元每年,此工资为净收入,不得再扣乙方社保费。第一年费用分 2 次付 ,第一次注册成功后付 10000 元,第二次在2014年初验后付 7000 元。第二年的费用在年度开始前一次性付清。
二、聘请期内:乙方不需参与药店管理及日常工作。在验收及检查时甲方须至少提前二日通知乙方到岗;乙方在药店验收及办理各种证照时需予以必要的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三、在协议期内,甲方保证合法经营,药店经营出现的任何风险、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任何风险。
四、本协议约定乙方药监部门检查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每次去甲方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五、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到期,提前30天告知,双方协商,如能达成双方要求,协议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协议终止。如协议期内双方要终止合同,若是甲方提出,则已付费用不退;若乙方提出,必须也要按月退还费用。
六、协议终止后,双方都要积极配合办理变更、再注册,注销手续。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将注册证、上岗证及个人资料,证件原件全部退还乙方。
七、本协议自2014年 月 日起生效,协议到期至年月日止。
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签订日期: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