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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市贯彻“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为强化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目标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基础性考核指标,并力争在各项绩效性考核指标上有所突破,在全国36个被考核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中取得好的成绩和名次。通过在我市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再上新水平。

(一)齐抓共管,形成协同机制。“菜篮子”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多,参与部门广。各部门既要明确职责分工,担当作为,又要加强相互沟通,积极配合,统筹规划实施各项政策,协同推进各项“菜篮子”工作深入开展。

(二)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菜篮子”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要借助“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契机,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项“菜篮子”工作,保证在机构设置、政策制定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

(三)政策扶持,形成保障机制。强化“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各项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各项扶持政策制度化、系统化、长期化,保障各项“菜篮子”工作长期、稳定、有效开展。

二、落实考核内容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考核内容和我市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制定各项具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各项内容:

(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方面。在符合国家和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基础上,发展我市肉、蛋、菜、奶、鱼、果六大类“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尤其是保持蔬菜播种面积、产量以及肉类产量的持续稳定,努力实现考核年度各种蔬菜播种面积(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力争达到前3年平均值的102%;各种蔬菜产量(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力争达到前3年平均值的102%;猪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力争达到前5年平均水平。(牵头部门:市农委)

(二)“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方面。科学合理规划“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加强我市“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尤其是年交易额居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建设和管理,完善交易厅(棚)、冷藏保鲜、质量安全监测等基础设施配套,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测,规范市场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充分发挥批发市场在“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中的集散和调控作用。开展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在内的社区“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确保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力争建有4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牵头部门:市商务委)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方面。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对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的次数不能少于2次,力争达到4次。强化检打联动机制,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坚决跟进开展执法,确保在农业部对我市开展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中,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超过95%,力争达到97%以上。建立健全我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力争实现全覆盖。各区要积极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市农委)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类调控政策,包括: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生产扶持政策;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市场流通政策;当“菜篮子”产品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消费者补贴政策;以及我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等应急调控政策,稳定我市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等“菜篮子”产品价格。健全“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根据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开展“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我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牵头部门:市农委)

(五)“菜篮子”产品市民满意度方面。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市民满意度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市民满意度作为考核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市农委)

三、做好自评工作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我市直接接受“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考核。各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对照《实施细则》中的考核项目和要求,按照《天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自评指标任务分解表》的分工,分别负责提供考核数据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并逐条自评分数。市农委负责对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并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报送农业部。

四、组织我市考核

按照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对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供销总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天津市“菜篮子”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下达有关建设任务,组织考核我市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落实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自评工作。

(二)建立会商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召开一次会商会,结合“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汇报各项“菜篮子”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完善工作措施。如遇突发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狠抓督促检查。在考核期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天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自评指标任务分解表》规定的考评指标,结合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以年度为单位,统计汇总考评项目落实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说明原因,并制定措施,抓紧落实。

(四)加大扶持力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任务分工和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已经制定的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形成合力。

(五)广泛开展宣传。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让全市人民了解“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征求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接地气、有实效,确保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让市民满意。

(六)建立问责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在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中,落实本单位业务职能不力,导致《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考核项目出现扣分甚至“零分”项的;提供考评数据不真实,受到批评的;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造成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出现严重后果的;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导致我市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中出现否决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本市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供销总社等天津市“菜篮子”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考核本市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各区考核内容所得分数按百分制进行折算,最终按照折算后所得分数进行考核分级。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考核

第七条 蔬菜面积(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数据来源:市统计局数据) 第八条 蔬菜产量(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数据来源:市统计局数据) 第九条 肉类产量(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猪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的有农业区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市政府规划文件)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考核

第十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有农业区满分10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网点密度(有农业区满分6分,市内六区满分6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农业区满分10分,市内六区满分9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基础分1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的区,得绩效分1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农业区满分9分,市内六区满分9分)。有农业区指生产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市内六区仅指市场销售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5%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数据来源:生产环节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据为准,市场销售环节以区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有农业区满分5分,市内六区满分5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抽查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考核

第十六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满分6分)。主要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满分4分)。指根据各区“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各区自行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八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满分4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十九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满分4分)。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数据来源:区政府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考核

第二十条 市民满意度(有农业区满分8分, 市内六区满分8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考核步骤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区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经本区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于每个考核期次年4月底前按程序报送市农委。

(二)初步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实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区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实地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评报告和实地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8月底前由市农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市农委向各区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 否决项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的区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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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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