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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治领导,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及中央和省委、绍兴市委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一般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主要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企业和非中国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绝对控股方的某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贯彻“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按照“工业强市、和谐惠民”的工作主线,通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党建与经济工作和谐统一,企业党建与企业发展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是:坚持与时俱进,用改革的精神不断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力争经过两年(2007—2008年)的努力,再创建4家绍兴市级“凝聚力工程”建设示范企业,20家嵊州市级“凝聚力工程”建设示范企业,全市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100%。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更加突出,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党务工作者、企业经营者、党员、职工队伍更加奋发有为,党建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二章

地位、作用和任务

第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是新时期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其主要任务是:

1、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

3、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4、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6、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支持群团组织围绕企业发展,按照各自章程和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要按照“积极稳妥、因企制宜、注重质量、动态组建”的要求进行,重点是抓好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100名以上和职工50至99名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党组织覆盖,采取单独、挂靠、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组建,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单独组建。要做好巩固工作,特别要防止“有名无实”、“空壳支部”现象的出现。同时,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设置一般以党支部为宜;企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多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党总支、党委。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坚持属地管理和主管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在乡镇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由乡镇党委负责管理。

2、在市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原隶属于街道的,由街道党委负责管理;原有主管单位的(包括转制企业),继续由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无主管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党委负责组建、管理。

3、经济开发区、领带工业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已有主管单位的,继续由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今后新进入经济开发区、领带工业园区的企业党组织,分别划归开发委党委、市场总公司党委进行属地管理;企业总部(总厂)在经济开发区、领带工业园区范围内,分部(分厂)在经济开发区、领带工业园区范围外的企业党组织,原则上由开发委党委、市场总公司党委分别管理。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配备,要按照“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进行。市委、乡镇(街道、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逐级建立企业党务工作者人才库,把那些长期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素质能力强的退休党员干部及时纳入人才库,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供需矛盾的有效机制。要重视党组织书记的配备,挑选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会管理、有党务工作经验、善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企业党组织书记。企业党组织书记一般以企业内部培养选拔为主,企业内部不能产生的,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上级选派、社会选聘、双向选择等途径配备。提倡党组织书记分管或兼任人力资源工作,兼任工会主席。由党员业主兼任书记的,一般要配备副书记。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解聘,如要解聘的,企业主须事先与上级党组织联系沟通。要加强对党务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党务工作能力。要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和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组织作用。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企业党务工作者、党员进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兼职;建立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企业经理(厂长)会议制度。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人才的培养推荐工作,努力把党员培养成优秀人才,把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企业经营管理骨干;把党员生产经营技术骨干推荐为企业班组长和中层管理人员,把党员中层管理骨干推荐到企业决策层,最大限度地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内来,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党员人才队伍。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合理流动、教育培训、加速成长、有效激励等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使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非公有制企业得到有效体现。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党员发展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主要看思想政治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对国家、社会、集体所作的贡献。发展党员的重点对象应放在生产经营骨干、科技人才、一线优秀工人上。同时,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纲领和章程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私营业主、股东等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三条

对职工要求入党的,一般需要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企业党组织要摸清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品质和入党动机,在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在原籍所在地开展一次政治调查,征求村及村所属乡镇、(街道、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意见;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有原籍所在地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的书面政审意见。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之前都要在户籍所在地和企业同时进行公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搞好协助。要落实党支部书记发展党员责任制度,防止出现党员发展中不正常的“亲属党员”、“感情党员”现象。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主入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征求意见、讨论表决、严格审查、分段公示、跟踪培养”等环节发展党员,特别要注重征求意见、严格审查两大环节,上级党组织对企业党支部上报的私营企业主入党积极分子,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一是征求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保障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部门意见,了解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近三年内被相关职能部门依章依法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征求私营企业主所在的工会及行业协会、个私劳协等有关社团组织意见,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征求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企业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意见,了解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素质、社会形象、回报社会等方面的情况。接受私营企业主为预备党员前,乡镇、街道、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将发展党员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再报乡镇、街道、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

第十五条

要加强党员的教育。企业要结合实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头脑,以《党章》来规范党员的行为,通过“三会一课”、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等多种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经济管理、科技攻关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水平,改善党员的知识结构。要教育广大党员,自觉以党内生活准则和党员标准规范言行。

第十六条

要加强党员的管理。通过引导企业招收党员职工、组织推荐输送党员职工等相结合的办法,尽快增加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党员的数量,不断提高党组织单建率;要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通过普查、函调、外调等途径,及时掌握企业流动党员的生产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教育引导流动党员主动亮明身份。市外流入的外地党员应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的活动,关系不在企业的党员要持所在党组织的党员证明参加党的活动,实行双重管理,过双重组织生活。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不担任行政村、社区(居民区)主要职务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企业党组织。

1、党委内转入:先由党员到原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写明①该党员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学员,②转出、转入支部的名称,③党费交纳时间这三项内容)到企业所在地党委,再由党委转到企业党组织。

2、市内本党委外转入:先由党员到原支部开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原支部所在地党委,经所在地党委开具转移介绍信到企业所在地党委,再由企业所在地党委转到企业党组织。

3、市外转入:先由党员到所在地支部和党委开具介绍信到所在地县(市)委组织部,再由县(市)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到嵊州市委组织部,经组织部转到企业所在地党委,再由党委转到企业党组织。

4、企业党员转出要向上级党委说明原因,并由上级党委与转入地党委联系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接转手续。

第十七条

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五章

党组织的活动和作用发挥

第十八条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企业党组织要按照“为企业所需要、为业主所理解、为职工所拥护、为党员所欢迎”的原则,坚持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群众路线优势,按照“凝聚力工程”建设活动“凝聚企业、凝聚党员、凝聚职工”的基本要求,不断探索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具体途径和有效方法。 第十九条

企业党组织要大力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使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在企业得到有效实践。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制定完善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措施,使党的工作与企业发展互促共赢。要积极争取业主和管理层的支持,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事会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民主听证会、民情恳谈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党内通报、厂务公开等制度,搭建企业与党组织、业主与员工交流沟通的平台,为党组织参与决策提供制度保证。

第二十条

企业党组织要坚持双向维权,既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党员参加学习和会议的权利。要通过支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理有据地依法为职工作主撑腰。要及时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帮助员工排忧解难。要及时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呼声,争取各方对企业发展的支持,为企业发展营造和谐友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党组织要从培育企业精神入手,帮助企业提炼出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健康向上的企业精神。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要注重促进企业职工心理和谐,以人为本加强心理关怀和疏导,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要支持企业和党员职工积极投身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在回报社会、为民服务中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努力为社会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二十二条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和党员责任区等载体,展示党员的先锋形象,体现党组织的先进作用。业主党员要在优化企业环境,争创企业品牌,依法照章纳税,创建和谐劳资关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管理层面党员要在贯彻经营班子决策、开展管理创新、联系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技术层面党员要在技术攻关、技能比武、课题研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一线层面党员要在管好党员责任区、站好党员示范岗、当好生产突击手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要积极推行“一员双岗”和党员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党员力所能及地为职工群众办实事,树立党组织和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活动要多样化,做到业余与脱产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要设计有效载体,开展多种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经常受教育。

第六章

阵地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要根据企业发展和自身的实际,设立党员活动室,并对党员活动室进行规范化布置;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集党员活动、教育培训、图书阅览、娱乐健身功能为一体的职工文体活动中心。

第二十五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列入企业年度预算,企业要落实必需的经费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教育活动经费可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8‰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回,作为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补充。加大党费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各级示范点和党建工作成绩明显的企业党组织,要进行奖励和扶持。

第二十六条

要赋予企业党组织必要的行政资源和政治资源,探索建立企业经营者担任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需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企业经营者评劳动模范需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董事会成员交叉兼职、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干部推荐考察、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等制度,为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安排一定比例的“两代表一委员”人选,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和党员的政治地位。引导企业切实落实党务工作者的待遇,保障党务工作者的权益。

第六章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和“凝聚力工程”建设活动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格局,由市委总抓,乡镇、街道主抓,部门配合抓,要建立健全领导联系点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责任制,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评选各类优秀企业,必须把企业是否建有健全的党组织作为评选的重要条件,条件已经具备,但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不得评为综合先进。 第二十九条

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发现、培植和树立一批不同类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先进典型,指导和推进面上工作。

第三十条

要注重创新,不断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新路子。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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