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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4: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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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825 号)、《国家电网公司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国家电网招标〔2006〕1178 号)、《国家电网公司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十项规范”》(国家电网招标〔2006〕1181 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办法,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

按照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省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建设坚强电网服务。

第五条

设备、材料招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技术标准,贯彻成熟、可靠、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先选择节能降耗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的要求,省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由国网公司总部和省公司本部两级组织。

第七条

省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公司总经理担任,

-3- 副主任委员由省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委员由省公司其他领导及基建、生产、财务、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非常务委员由项目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或专设机构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决定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标项目的定标工作。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司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政法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对省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成立招标法律保障小组,成员由省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及招标法律顾问组成。招标法律顾问包括省公司招标法律顾问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法律顾问,负责省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法律保障工作。

第八条

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基层单位不再单独组织招标工作。基层单位招标机构和人员继续保留,接受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配合省公司集中招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及其所辖的二级单位、控股县(市)供电公司招标需求计划上报,负责招标结果履行,负责招标范围以外的零星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组织工作等。

第九条

省公司系统招标项目需求计划实行分专业垂直管理,省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门确定招标联系人,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垂直管理范围内招标项目需求申报、做好招标前期工作,提交招标项目资料,选派技术人员参加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审查,选派专业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基层单位各部门按专业对口的原则配合省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门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招标范围及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省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招标工作由国网公司总部和省公司本部两级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招标范围如下:

(一)国网公司总部集中招标范围

1.新建、扩建(不含主变的单纯间隔扩建项目)、技改等330千伏及以上交流变电站内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组合电器(H-GIS)、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串补设备;新建、扩建、技改等330千伏及以上线路的铁塔、导地线(包括OPGW)、绝缘子等11类主要设备及材料;

2.省(市、区)公司投资建设的220千伏新建、扩建输变电工程中的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铁塔、导地线、光缆、电缆、绝缘子等11类主要设备及材料;

3.国网公司系统的电源项目、国际招标采购项目;

4.国网公司系统信息化建设“SG186”工程相关的信息系统硬件(除计算机网络)、软件;

5.国网公司总部直接投资项目(包括特高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6.网省公司投资的5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中单回线路长度在 300公里及以上、双回线路长度在 200 公里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二)省公司集中招标范围

国网公司总部集中招标范围外的所有项目,由省公司统一负责,主要包括:

1.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除国网公司总部集中招标的主要设备、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外的项目。

2. 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3. 生产(含技改、大修、城网)、营销、农电、用户委托工程、小型基建、调度、通讯、科技、行政办公用品和大宗物资材料等项目。

省公司集中招标范围细化为招标目录,每年滚动修定发布一次。

-5- 第十二条

省公司招标标准

省公司系统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除上述项目外,非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工作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制订招标工作细则,对招标组织机构职责、招标需求计划申报、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写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及归档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范。《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加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国网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招标项目,组织有关单位上报年度集中招标计划和批次招标需求计划;每年12月份发布省公司系统下年度集中招标计划安排通知,组织省公司各部门招标需求计划申报。招标实行批次集中管理,对于年度已确定的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原则上全年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招标;对零散的、突发的、临时性的项目,实行单项招标,招投标工作做到有计划、按步骤规范实施,杜绝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符合依法招标范围及标准的项目,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当在国家发改委及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招标可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应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国际招标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开展。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文件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网招标[2006]1160号),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设备 -6- 和材料,使用国网公司制定的统一招标文件范本,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设备、材料招标参照国网公司范本和省公司的技术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应准确,层次清晰,结构合理,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准备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允许和鼓励竞争,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建立省公司供应商和承包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跟踪、信息收集,形成供应商和承包商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并与国网公司、华东公司信息库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招标项目根据不同性质和招标频率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不同办法。同类型、同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对其供应商、承包商的资质、资格要求应一致。对同一类型项目年度内需多次招标的可采取年度一次性资格审查的办法。

第十八条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严格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开展省公司系统评标专家推荐工作,完善评标专家库,及时调整和补充各专业技术专家,满足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实施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专家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加强评标专家的交流,推荐优秀评标专家加入国网公司、华东网公司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详见附2。

第十九条

规范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加强法制观念,避免法律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项目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杜绝随意推迟签订合同和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加强主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在同供应商(承包商)的合作中,依法办事,规范自身行为,树立公司遵纪守法、诚信守则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加强招投标档案资料管理,做好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保证文件资料的完整、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7- 省公司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招投标档案,并负责指导招投标文件形成部门归档工作。招投标档案管理执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部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闽电总[2006]335号)。

第二十一条 规范招标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规范、有序、到位。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杜绝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现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执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电招标[2006]296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招标信息平台,提高招投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省公司的招投标管理信息化系统,纳入国网公司 SG186 信息化系统内统一开发,实现招标计划和管理报表上报;合同签约、设备监造、售后服务的信息化管理;招标、投标、开标的网上操作;局域网评标等。逐步实现招投标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提高招投标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规范招标范围以外项目管理行为,制订非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省公司机关本部的项目,由各部门按批次统一提出非招标项目需求,省公司招标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物资类项目由省电力物资公司规范组织谈判采购,咨询服务等非物资类项目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谈判小组谈判确定;基层单位非招标项目由基层单位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非招标项目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年终组织专项检查,确保非招标活动规范开展。《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非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详见附3。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入网设备和施工质量,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对用户出资建设的供用电工程建设项目(简称:业扩工程),制订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典型设计、自愿委托、分级实施、一口对外、统一承接、统一招标、择优选用”的原则由各级客户服务中心统一承接管理,省公司、市电业局、县公司分级实施供应商和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省公司负责主要通用物资集中统一招标, -8- 市电业局、县公司分别负责统一招标范围外的零星非通用物资规范采购和施工、勘测、设计、监理队伍的择优选择。《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户委托业扩工程招标及择优选择管理办法(暂行)》详见附4。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制定电网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参与省公司投标的中标施工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同意。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 30%。项目责任单位、监理承包商、中标施工企业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省公司系统管理的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必须规范、透明、择优选择分包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详见附5。

第五章 法律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招标工作法律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招投标法律顾问在招标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规范招标活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招标工作的有序进行。招投标法律顾问应参与招标活动的制度建设、重大招标活动的招标过程及招标管理法律事务工作。法律顾问在招标活动中提出的法律意见,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慎重考虑。招标法律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另行修订发布。

第二十七条 建立有效的招标工作监督机制,加强招标管理队伍建设,对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制订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监督组织,明确监督职责、范围和内容,严格监督措施,严明违法、违纪惩处,加强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专家随机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进行重点监督。建立并动态管理监督专家库,抽取监督专家进驻开标、评标现场,受理投诉举报,实施现场监督,对评标专家的履行职责表现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招投标活动,并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每次招标进行评估,出具监督报告。《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9- 详见附6。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系统所属各直管单位及各控股县(市)供电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标准或变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各参股、代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办法,争取公司董事会授权将招标项目纳入省公司集中招标管理平台。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

附:1.褔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图

2.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3.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非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户委托业扩工程招标及择优选择管理办法(暂行)》

5.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6.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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