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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系统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结合全省系统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安全作为全省系统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述道路机动车辆,系指全省系统拥有产权的机动车辆(含厂区生产用车)以及租赁车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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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全省系统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确定车辆管理归口部门。车辆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特殊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必须对本单位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直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直属单位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全省系统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驾驶单位公务车辆。

第九条 省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实施对全省系统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全省系统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中国烟草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特种车辆驾驶员,除具

2 备一般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条件外,还必须持有地方技术监督等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操作证。

第十一条 全省系统机动车驾驶员按统一招聘资格报考,上岗证的报名、考试、发放、回收执行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的聘用必须具备“满三年以上实际驾龄、4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资格。

(二)各单位待聘驾驶员必须通过省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应知应会理论和驾驶技能操作等内容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上岗证》,从事系统内机动车驾驶工作。

(三)上岗证发证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非专职驾驶员。

(四)机动车驾驶员因工作需要不再从事驾驶岗位或离岗、辞退等原因,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必须立即收回上岗证,并统一上交省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 上岗证每年必须定期(第一季度)进行年审,年审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参加年审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年审资格要求,方可参加年审,否则推迟年审。

1、全年不少于4次安全教育培训;

2、责任事故累计损失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3、交警部门违章扣分不超过9分;

4、机械事故损失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5、交通法规和业务技能理论考核合格。

(二)参加年审的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审。

1、全年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责任事故累计事故损失金额超过8000元;

3、交警部门违章扣分超过9分;

4、机械事故损失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

不予年审的驾驶员不得在烟草系统内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必须调离驾驶员岗位或予以辞退。

(三)参加年审的驾驶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年审。

1、凡符合年审条件且全年安全行使6万公里以上,未发生任何事故;

2、年度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标兵(系统内);

3、年度被评为地方安全标兵(系统外)。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年审工作,所有符合年审资格要求的驾驶员应参加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交通法规和业务技能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或安全主管部门在上岗证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五)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全省系统内机动车辆驾驶工作。

(六)机动车驾驶员年审情况应存入驾驶员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

4 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规范填写由省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定人定车,明确职责。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或安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每月必须定期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总结交通安全工作,并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或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设立交通安全奖。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道路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安全管理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和本制度,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经济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车辆管理

5 第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所属道路机动车辆由本单位车辆管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分配使用,并设专职车辆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报车辆需求,经省局(公司)批复后,按规定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全省系统新购机动车辆应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有效牌证,配备消防器材、警示标志、随车工具以及安全附件。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机动车辆档案,所属车辆实行一车一档,统一规范使用省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编制的《车辆技术档案》,并确定所驾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机动车保养与维修应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招标后,确定车维辆修单位并签订有效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保养与维修申报审批制度,并做好车辆的保养与维修记录。

(一)车辆管理部门应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强制三个月或5000—7500公里二级维护并有记录,以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报修,车管部门审核后方可送修。

(三)车辆大修或总成大修,由该车所在部门出具书面

6 报告,车辆管理部门鉴定审核,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送修。

(四)长途在外的车辆因发生故障需要修理,应先请示车辆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修理(换下的旧件应带回交车辆管理部门验证)。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道路机动车辆达到规定年限或公里数后,应立即淘汰;淘汰车辆不得使用,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严禁系统外任何道路机动车辆在系统内挂户使用。

(一)全省系统内道路机动车辆达到更换、报废年限,应及时到机动车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消户等手续;

(二)道路机动车辆已出售的,必须到机动车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清除车辆上所有烟草标识,方可交车;

(三)系统内道路机动车辆在外单位挂户需报省局(公司)批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省系统车辆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机动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防

7 止车辆管理失控,严防盗抢、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一)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或外借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出省行驶的车辆,驾驶员除持派车单外,还须填写随车所携带的《安徽省烟草系统车辆运行记录》。

(三)道路机动车辆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时,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九条 全省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按照省局《车辆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处理有结果,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8%以上。

(一)全省系统机动车辆须按规定定期到当地车管部门接受年检,随车消防器材定期更换,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二)全省系统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前应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

(三)各单位要坚持车辆安全例检制度,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每季度对下属单位的车辆抽查一次。车辆例检时由车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受检车辆的行

8 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四)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予以通知单位和驾驶员限期整改,待车辆行驶限期或车况恢复,接受复查验证后方可重新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部门要落实车辆“三检”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一)出车前检查。车辆管理人员须对出车前驾驶员交待行车注意事项,开展班前教育活动,禁止驾驶员带病出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禁止病车上路;

(二)行驶中检查。所有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应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正确把握“提前预防、遵守交规、注意安全距离、观察清楚、正确判断、安全车速”等安全行车要素。车辆行驶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检查,禁止车辆带病行驶;

(三)收车后检查。驾驶员应对返场(厂)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填写相关记录,并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部门要统一规划车辆停放位置,实行定点停放,停车场地的电器、消防设备设施以及防盗、防抢措施应符合安全要求。

(一)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

9 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和私自用车;

(二)工休、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应集中统一停放,严格管理,控制外出,指定专人负责。因公出车应严格履行手续,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出车。值班人员应凭派车单放行,并做好车辆进出场记录。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故管理和调查处理

(一)县级局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二)发生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交通事故,各直属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省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省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及五千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局

10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五千元以上各类交通事故结案书面报告必须附有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保险理赔单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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