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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1 23:3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请问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怎么一回事?有什么用?2009-10-30 15:50:02

[姚漪娟副处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海关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才能采取主动保护措施;二是海关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海关日常监管是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备案后的知识产权能使海关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三是海关备案可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信息对社会开放,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后可以对不法分子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

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为主动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为被动保护)两种截然不同的执法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的执法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异。

主动保护模式程序: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被动保护模式程序: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 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那么新《实施办法》对备案制度有什么调整吗?2009-10-30 15:51:29

[姚漪娟副处长]本次《实施办法》在第二章对备案制度进行了调整:对备案申请书的内容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了细化以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与《专利法》相衔接,在第七条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评价报告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二条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备案也作为海关总署有条件地主动注销备案的情形之一。2009-10-30 15:57:26

备案怎么申请?费用怎么样?有没有期限?2009-10-30 15:54:27

1 [徐枫科长]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书。备案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权利人续展或变更备案的不需另行缴费。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备案自申请之日起生效,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备案有效期为10年。

我们企业最近发现有人假冒我们公司的产品出口,我们应该如何应对?2009-10-30 15:59:33

[徐枫科长]这位网友的问题很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公众的配合,如果您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您可以将你们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以使全国海关在实际监管中主动依法查处侵犯你们公司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如果贵公司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还可以直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009-10-30 16:03:49

请问一下,担保额度是多少?2009-10-30 16:00:29

[徐枫科长]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申请保护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而依职权保护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为,货物价值小于2万元则提供等值担保,2万元至20万元间的提供货值50%的担保且不低于2万元,货值高于20万元的则最多10万元担保。(以上金额都为人民币)

请问海关对于总担保有些什么规定?2009-10-30 16:01:28

[徐枫科长]为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海关总署出台了知识产权案件总担保制度。企业可根据上一年度在全国各地海关缴纳的仓储费、处置费的情况,向海关总署提交最低2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用于担保全国各地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在经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对于海关依职权主动查获的商标权案件,权利人向各地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可以不再每次缴纳担保金。2009-10-30 16:09:16

问: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可否查看货物?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问:收发货人认为自己的货物未构成侵权的,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答: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没收货物。所以,收发货人如果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后尽快向海关提出异议。

问:什么是反担保放行?对哪些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申请反担保放行?

答:反担保放行是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情况。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2 (1)只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不适用反担保放行。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所以,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立即通知权利人。在海关放行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海关应当向收发货人退还担保金。

问: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怎样寻求司法救济?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在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2)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认定货物的侵权事实的。

问: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应当放行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存在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请求海关扣留,但海关未能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2) 海关在《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未能在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3) 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4) 海关经调查认为收发货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扣留的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

问: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当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 问:海关怎样处置侵权货物?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2)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3)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问:海关对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怎样处理?

答: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对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怎么处理呢?2009-10-30 16:02:24

[徐枫科长]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如果未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可以予以豁免;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由海关予以没收。2009-10-30 16:10:12

我是一名外企职员需要经常出国,想请问一下新《实施办法》对行邮渠道知识产权保护的操作上有什么新规定?2009-10-30 16:03:59

[徐枫科长]新《实施办法》在第三十一条设置了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放弃涉嫌侵权物品的规定。也就是说,旅客不小心携带了侵权产品,在经海关指出后,可以主动向海关放弃。这一规定是根据海关旅检监管现场的实际情况,为提高海关的执法效率而设的,也充分体现了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积极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社会大众尊重知识产权的举措。2009-10-30 16:15:08

我们企业生产的服装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在海关通关时有时会遇到查验,请问如何避免因为知识产权确认而延长通关时间?2009-10-30 16:08:07

[徐枫科长]对于这种情况,进出口企业可以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将自己公司的名称添加到海关总署的备案系统中去,全国各地海关就可以查询得知你们企业是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授权的企业,这样就不会因为需要向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是否侵权而耽搁通关了。

我是权利人代表,新《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对于我们权利人的保护。有个问题同时想请教一下,海关保护中有许多时限的规定需要由文书送达决定,而文书送达方式有没有新的变化?2009-10-30 16:12:03

[徐枫科长]关于文书送达方式,新《实施办法》在附则第四十条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将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为海关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部分书面通知的方式。2009-10-30 16:24:49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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