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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

所谓“碰瓷”,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据说“碰瓷”一词是清朝末年八旗子弟发明的,当年这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平日了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行走于闹事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随即顺势落地摔碎,而后这些市井无赖之徒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并要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现今,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碰瓷”这种作案手法早已超出了古玩业的范畴,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人为、故意地制造交通事故,已要求对方赔偿的形式诈骗钱财。目前,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笔者结合基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谈谈“碰瓷”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识别、应对以及预防对策思考。

一、“碰瓷”行为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

1、被“碰瓷”的对象主要是交通违法者。有些驾驶员违章驾驶,本身就触犯了交通法规,遭遇“碰瓷”时,违章者明知自己本身“有问题”,当然底气不足,不愿意报警,怕被交警处理,只得私了。在此情况下,明知是“碰瓷”,也不得不自认倒霉付钱赔偿。“碰瓷党”就是这样利用当事人不敢报警、不想报警等心理, 从中牟取“不义之财”。比如自从酒驾入刑新规实施后,酒驾事例在新的交通法规压力下走下坡趋势,但仍有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不当回事,而酒驾者极易成为“碰瓷党”的青睐对象。酒驾后被“碰瓷”,酒驾者害怕受刑事处罚,相较之下只能选择花钱消灾,任由“碰瓷党”勒索。这也给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一个新警情,在严格查处酒驾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挟酒驾行敲诈”的犯罪活动,不要让正义的查处酒驾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罪恶的生财之道。

2、“碰瓷党”地点多数会选择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转弯较多的路段,及单行道、还有城郊等交通相对混乱的地方以及无交警值勤的路段。这些路段行人、车辆较多、车辆行驶速度容易降下来的地方,而且有些司机驾车行驶至以上交通复杂、混乱的路段时精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是正在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时候(单行道逆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随意变道、违章掉头等),“碰瓷党”往往会守候在易发交通违法路段,一旦看到有交通违法车辆驶来,便驾车故意与对方相撞,然后讹诈驾车违法司机。另外,一些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等人多拥挤的地方也容易成为“碰瓷党”选择利用碰瓷敲诈的地方,他们会有意用身体撞击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

3、“碰瓷党”擅长钻法律的“空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及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出现该类交通事故,法律首先推定,一般情形下过错在机动车一方;不论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唯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故意才能够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完全免责事由。但问题是,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故意应由机动车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可是,面对作案手法娴熟的专业“碰瓷党”,结合机动车一方遭遇交通事故时情绪不稳的现实,要在“碰瓷党”精心准备、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寻找蛛丝马迹,并保留、固定证据,谈何容易,正是利用了这些,“碰瓷党”

可以“合法”地索取赔偿。

3、“碰瓷党”选择的作案对象多为外地车辆、私家车辆、女性司机或者单独驾驶的车辆。相对于其他车辆,这些车辆车主较为弱势,力量小、胆量不够、人生地不熟,比较容易被“碰瓷党”威胁恐吓,被迫就范。

4、“碰瓷党”多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为保持从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 “碰瓷党”人数往往都是多于受害司机全车人员,看到受害司机是单独驾驶或只搭乘一人即下手作案。造成“事故”后被“碰瓷党”围攻谩骂,威胁恐吓,因为势单力薄,很容易被迫就范,且即使有人帮忙报警,因担心会被事后报复,机动车驾驶人也不敢对前来处理的交警如实陈述。有时候他们自恃人多,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使对方就范。如果受害司机一时间没有“想通”,一般还会有人出面调停“私了”,或者说“公了”是如何如何费钱费时费力,不如答应他们条件减少麻烦等,劝受害人赶快了结,并且还会有许多“好心人”做工作,从情理上逼迫受害人就范,其实这些所谓“好心人”都是“碰瓷党”在演双簧。

5、索要赔偿时,“碰瓷”者“狮子大开口”而且只要现金。“碰瓷”者在事发后索要赔偿金时,其数额往往要超出实际损失的一二倍或几倍。敢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原因,一是抓住了一些人违法行车的短处;二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

6、“碰瓷”事故现场往往已被破坏。事故发生后, “碰瓷”者往往出于“公德”,要求将车挪到路边再“好好商量”。其实这是他们的一招,目的在于破坏现场。由于现场被破坏,即使有人报警,也只能令我交警部门打击“碰瓷”者带来证据上的困难。

7、“碰瓷党”多数不会出示其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或者任何证明其身份或车辆信息的证件。“碰瓷党”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同样害怕受害司机报警,如果向受害司机出示其真实身份或车辆信息,很容易在事后被公安机关追查。所以往往在“碰瓷”事故中,“碰瓷党”要吗报假名、使用假的驾驶证、行驶证、车牌,要吗干脆就不出示任何证件,以强凌弱或花言巧语蒙混过关,让受害司机即使报案也给我公安机关的追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8、碰瓷案件难以定性。我交警部门凭借法律证据对事故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故意“碰瓷”,不能随意对事故定性,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后才能做出裁决。在处理疑似“碰瓷”事故时,需要根据机动车主提供的被故意“碰瓷”证据和现场情况鉴定来断定事故性质。而难处在于,绝大多数机动车主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交警在进行现场鉴定时,看到的往往是事故发生后的结果,而无法得知事故发生过程,因此很难定性。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允许责任清楚的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解决。这个规定出台的正面意义及合理之处非常明显:就是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减少处置细微冲突的社会成本,应该说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保护了更多遵纪守法的上路司机的权益,但也潜伏下一个盲点,使它“不公平”的负面意义也连带显现:这种“私了”为一些“碰瓷党”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碰瓷党”常常利用这些“便民措施”,制造交通事故后以怕麻烦为由,以各种手段胁迫、威胁受害司机现场支付现金,即使被抓获也一口咬定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协商。交警部门抓获“碰瓷党”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后,地方公安机关往往以无法定性为由,未做任何处理即给予放人。地方公安机关对此类涉案金额不高、侦破难度较大的案件往往兴趣不大,办案积极性不高,这无疑助长了“碰瓷党”的嚣张气焰。

二、识别“碰瓷”的几种方法

在“碰瓷”事故中,由于无法识破“碰瓷党”的手段或者迫于无奈,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愿意承认全责,给予“碰瓷党”一定现金赔偿,当事双方的关注点在赔偿数额方面。多数民警在处理事故时都带有调解为主的惯性思维,遇到此类“碰瓷”事故时,大多只注重双方对事故赔偿的认可,对事故中其他要素的核查大多比较疏忽,而“碰瓷”的疑点基本上都是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现的,下面介绍几种识别“碰瓷”的方法:

(一)对车辆进行勘查时的疑点:

1、车体痕迹比对不相符。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2、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发生事故时,在车辆没有翻滚或横向摆动再次与原来的或另外的车辆或固定物接触的情况下,车体上的某处只会呈现一次的接触痕迹。如果该处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且对方坚称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有可能是“碰瓷”,其目的是扩大上一次的损失,而将所有的损失费用统统让你承担。鉴别方法:一是,两车撞击痕迹的高度、面积及凹陷程度无法完全嵌合;二是,对方车上的物质转移非完全是你车所留(如:对方车上痕迹中有红色漆皮,而你与其接触部位没有任何红色物质)。

3、痕迹损坏程度与撞击力不相符。有的“碰瓷”者专门吃“交通保险事故”,通过伪造现场、二次碰撞、“修复”再撞等手段骗取保费。如果不是合伙诈骗,只有一方是“诈保”,那么除了要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判断和鉴别外,还可以通过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和鉴别。如果怀疑是诈保,应当立即报警。下面介绍两种简单的判断方法。第一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交通事故的痕迹必须与撞击力的大小、方向相符。从撞击力的大小分析:撞击力与车速成正比,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越严重;反之速度越慢撞击力越小,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就轻微。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迹不符合上述规律,自己的车速度不快,对方的车却损失严重,就值得怀疑。交通事故的痕迹还与撞击力的方向有关。斜碰撞与正碰撞由于撞击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迹也不同。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迹,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迹。凹陷处的形状与形成凹陷的车辆突出部位的形状应当大致相符。还有一种刮擦痕迹。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迹面积一般较大,或者车辆突出部位在对方车身形成条带痕迹。第二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由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碰撞,在巨大的碰撞力作用下可以不仅形成汽车表面损坏而且波及到内部零部件损坏。如果汽车表面损坏并不严重,但是内部零部件损坏严重,就值得怀疑。

(二)对人体损伤的调查疑点

1、被撞人是否有贴身防护设备。有些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的“碰瓷”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会在身上装备一些防护设备,如:“碰瓷”者穿戴防护设备的方式与正常的体育爱好者在进行锻炼和玩耍时穿戴的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为了不露出马脚,一般都是贴身穿戴在外衣里面,后者一般都是穿戴在外衣的外面。如果怀疑对方是“碰瓷”者,可以安抚、搀扶的方式接近对方,有意地触摸一下其肘部、膝部等部位,感觉一下对方是否穿戴了防护设备。但应注意不要触及其自认为受伤的部位,以防对方真的受伤而使其伤情加重。另外,还要注意性别的差异,避免因此受到对方的指责。

2、被撞人的伤情与诊断不符。伤情与诊断不符的情况经常表现为,“碰瓷”者体表未见有伤,但其自称头晕、头痛或体内某个部位有不适感,经医生诊断后并未发现什么问题,医生为了稳妥起见,往往建议留院观察一下。可“碰瓷”者的目的是要现钱,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答应医生的建议。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的交通事故伤者一般都会尊重医生建议而留院观察的,这也是辨别对方是否“碰瓷”的一种方法。

3、被撞人的伤情是否为陈旧伤。“私了”中常见的轻微伤主要是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有的“碰瓷”者会用陈旧性的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进行“要挟”,索要赔偿费,应当对此有所警觉,可参照下列伤情的变化情况对新伤和陈旧伤加以区别:皮下淤血1-3天内呈暗紫色且肿胀明显,第2~6天开始呈现出黄绿色,9天之后逐渐变淡消失。表皮擦伤——在2小

时内局部有渗血、较湿润的现象,3~6小时开始干燥凝固,12~24时逐渐形成痂皮,3天左右痴皮开始剥离,5~7天完全愈合。

三、如何预防打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思考

“碰瓷”行为不仅影响交通畅通,更是严重危害社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预防和打击“碰瓷”违法犯罪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多管齐下,用足用好法律;必须改善执法环境,优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1、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碰瓷”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相似性,加上“碰瓷”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行为人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致使人民群众往往难以分辨,为此,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分析“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总结防范和识破此类行为的基本要领,并及时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一是可以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碰瓷”典型案例,揭露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交通肇事诈骗的惯用手段,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防范和自觉守法意识。二是参照当前防范电信诈骗的工作模式,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途径不定期的提醒广大车主,适时公布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的案例。三是可以在公安门户网站上开辟“交通事故查询”栏目,为当地车辆单位招聘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受理保险业务等提供参考;同时建立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事故的驾驶人和车辆“黑名单”,对于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人员,对外予以公布和曝光等等。四是要教育广大车主和乘客首先要守法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报警,尤其是伤人事故拒绝“私了”,防止“碰瓷党”有机可乘。

2、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交警执法公信力。一是文明规范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要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需求,把法律的刚性与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特别要注意纠正“管理就是罚款”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对轻微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坚持以教育纠正为主。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切实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二是改革勤务制度,提高快速处警能力。交警部门要针对交通事故和此类案件多发路段,科学调配警力,提高路面见警率,缩短赶赴事故或案发现场的时间。三是完善信息共享,发挥预警作用。要对现有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平台进行升级,实现实现交通事故信息的传递、共享,充分发挥事故信息的预警作用,为案件进入“碰瓷”视野提供快捷方式。四是在城市主要道路建设智能监控系统。以智能城市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城市监控体系建设。在城市主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设立监控探头,可以在发生“碰瓷”后即使提取视频证据,保护市民权益不受侵害。

3、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建立部门联合打击机制。“碰瓷”是旧社会市井无赖之徒敲诈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 现阶段对“碰瓷”者的处罚依据集中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嫌的违法案由和罪名也有多种,而对于“碰瓷”者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公检法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深入分析不同行为人的行为本质,准确定性,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做到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碰瓷”违法的打击,交警派出所、保险行业监督机构等单位应该形成打击和防范合力。只有通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不断研究、制定和调整故意交通肇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对策,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建立“打”、“防”、“控”三位一体的治安网络,才能对“碰瓷”予以沉重打击,共同创建一个畅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碰瓷”严重的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一个祥和的社会氛围,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除了应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重视和加大打击碰瓷党的力度外,更要弘扬和伸张社会正义,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对于那些敢于坚持正义,与“碰瓷党”进行斗争的人们予以保护

和表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合力,不给碰瓷党以立足之之地,那么,最终一定会消除“碰瓷”这一丑恶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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