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水利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利企业家素质,促进水利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的要求,规范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是经水利部审核的水利行业企业家的最高奖项。获奖企业家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企业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应是同行业先进者。 第三条 “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评选活动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以下简称全国水利“双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优秀水利企业家的个人,必须是在水利企业任正职满二年或正、副职满三年以上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申报时应提供任命文件的扫描件。
第六条 一个企业只能申报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1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八条 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意识。在推进企业改革、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
第九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水利,善经营,会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效显著,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安全生产,企业稳步发展。
第十条 依靠员工,带动员工艰苦奋斗,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正当权益,员工收入逐年提高,深受员工拥护,企业和谐。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已、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由各地方、流域水利企业(行业)协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报行业指导单位同意,按推选条件向全国水利“双优”评审委员会推荐。未设立水利企业(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指导单位推荐,中央直属企业可由集团公司推荐,无主管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填写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申报表(附件4),优秀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抓住重点、突出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十四条 申报“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要如实填写所领导单位的经济与社会贡献指标(附件6)。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的推荐程序应务求简便,主要靠各地方协会及行业指导单位平时了解、考核,参照有关主要经济指标,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全国水利“双优”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和代管协会、有关分会及地方协会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全国水利“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研究部。
第十七条 在各地方协会或相关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八条 全国水利“双优”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评委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家”称号,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予以表彰,《中国水利报》等新闻媒体公布表彰结果,并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集中组织推广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家所在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获奖企业家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