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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发布时间:2020-03-04 02:0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技工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1―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其他在岗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2―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是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整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将职业技能竞赛、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2.实行省标准和市(校)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标准制定《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

―3― 标准》(附后),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实行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可根据本市或本校发展实际,制定不低于省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3.向优秀人才和边远地区市(县)倾斜。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破格申报评审职称。对于边远地区市(县)技工院校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水平。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2.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向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下放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权,探索在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对于自

―4― 主评审的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3.加强评委会建设。在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评审委员库的基础上,遴选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进行补充,组建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库,作为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通用专家库。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要成立本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属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市属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其他在岗非在编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关于印发

―5― 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四、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8年1-6月)

1.成立由分管技工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厅专技处、技管处、事业处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做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深入调研,掌握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状况和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指导各地做好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

3.制定我省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

(二)动员部署(2018年7-8月)

1.印发文件。印发《广东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

2.宣传部署。对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2018年9-11月)

1.核定岗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成立评委会。自主评审技工院校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等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

3.组织推荐。充分发挥学校用人主体作用,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员。

―6― 3.组织评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由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

5.聘用及管理。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加强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聘依据。

(四)总结阶段(2018年12月)

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本身涉及标准制定、评审聘用、评审权限下放等环节,工作复杂、任务重,必须要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开展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要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推荐办法、评审程序和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规定,于2018

―7― 年8月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本校改革工作。要深入做好改革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改革、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加强改革过程中的应急预警机制,妥善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监管,确保公平。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技工院校教师的切身利益,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方案于2018年

日起实施,2018年完成首次评审,2019年实现常态化评审。本方案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8― 附件: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

―9― 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能够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或学生管理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六条 教学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

―10― 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2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20课时。

(三)专业课教师要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3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

(二)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3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30课时以上。

―11―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4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通过验收。

5.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

―12― (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1部或参与编写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或师资队伍建设等研究工作,并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

5.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3篇以上,或主持制订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文件2项以上。

―13― 6.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5次以上,效果明显。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配套题库或课程资源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1部或参编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主持编写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合著1部(独立撰写12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14―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或缴税80万元以上。

(三)本人参加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第1名,或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或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有创新。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开展教学教研、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5―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情况,具有主持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主持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其他层级教研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16―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

―17― 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教学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实习教学不少于4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实习教学不少于240课时。

(三)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

―18― 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业绩突出,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指导过高级工以上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4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通过验收。

(五)本人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

―19―

(六)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七)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八)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九)主编1部或参编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十)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十一)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

(一)至

(十一)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合著1部(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

―20― 业论文1篇。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或缴税80万元以上。

(三)本人参加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第1名,或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或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有创新,成果显著。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21―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22―

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23―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3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2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显著。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

―24― 解本专业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4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3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2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2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20课时以上。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25―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3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4.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5.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

―26― 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2项以上,成效显著。

3.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4.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

―27― 关的政策文件1项以上;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篇。或

7.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3次以上,效果较好。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

(一)参与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三)独立完成3000字以上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经实

―28― 践证明确有成效。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或班主任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教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三)能带领团队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对推动技工教育内涵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9― 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30―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31―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60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24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

―32― 4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3次评价为优秀。

四、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承担过预备技师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成效比较突出。

五、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五)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六)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

―33― 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七)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比赛之一,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九)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撰写具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

(十)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

(一)至

(十一)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34―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人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实验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35―

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36―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2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1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37―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二)胜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2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其中1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且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文化基础课教师有1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1次以上。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

(三)有参与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经历;听课、评课20课时以上。

(四)参与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较好。

―38―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较好,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2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完成校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1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项1项。

3.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较好成绩。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成效较好。

5.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1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

9.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39― 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10.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6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0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表彰。

2.参与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2项以上,成效较好。

3.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或参与完成的课题(项目)研究,通过验收。

4.参与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5.撰写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

6.参与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政策文件1项以上。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1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

―40― 用,成效明显。

9.参与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1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授权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以上1至10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

(一)独立撰写本专业论文1篇。

(二)独立完成专项技术报告1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三)在指导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经验丰富,成效明显。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成效明显。

(二)参与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对推动技工教育内涵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41―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42―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43―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年以上。

四、具备硕士学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中,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44―

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和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60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24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2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其中1次评价为优秀。

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五、能够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较好,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或参与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完成校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项1项。

(四)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较好成绩。

(五)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成效较好。

(六)参加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

―45― 制作比赛之一,获得表彰;或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

(七)参与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参与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验收并采用。

(八)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或参与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成效较好。

(九)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十)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6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

(一)至

(十)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

第八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实验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46―

三、在培养和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47―

助理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

―48― 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参与组织开展1次以上或指导1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较好。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

―49―

(二)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听课、评课10课时以上。

(二)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七条 教研科研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提交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2.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篇。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研教改等工作,能独立承担教学研究工作任务。

2.任现职期间,能结合实际进行反思和总结,提交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教学研究经验总结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50―

云南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技工院校工作总结

技工院校工作汇报

浙江省技工院校高级教师职称和中级教师职称评审要求

山东省深化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技术资格条件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标准(试行)

湖北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技工院校电子教学

广东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广东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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