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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所需资料(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设的办事网点(以下称“公积金办事网点”)提出贷款申请,领取《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以下称《贷款办理须知》)和申请贷款所需表格(可在在“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用A4纸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填妥贷款所需表格,按《贷款办理须知》的指引,由本人持贷款所需证件和资料到公积金办事网点提交贷款资料,进行贷款受理登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申请人具体的贷款额度,并委托当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称“经办银行”)为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手续。

(三)申请人等待委经办银行的通知,预约时间到经办银行的办事网点签订借款合同,待申请人通过了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房管部门为申请人办妥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 委贷银行书面通知公积金管理机构划拨资金发放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借款人当前年度(最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额×借款人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12+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

公积金贷款份额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贷款份额,按此公式计算的数额超过贷款限额的,以贷款限额作为申请人的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家庭按以下原则分配贷款份额:

1.加两人的份额

5.申请人购(建)的住房属非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须达60%,

贷款利率上浮10%(注:自建房属非首套住房的,参照抵押房产的价值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并且不能超过建造价的40%)。

3)申请人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手册或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②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单位的工作证明、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和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③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区域内(购房前户籍必须已经落户在购房所在地;须出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请自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一)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贷款终审后由公积金中心存2份,经办行存1份)(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贷款初审的须移交本表2份给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初审的本表须移交3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复);

经办行存1份,公积金中心存2份);

:由经办银行留存);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经办银行存;:公积金中心存);

书》:(复印件2份: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各存1份);

明:(原件1份:经办银行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存);

(1)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和贷款情况证明》和近1年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经办银行存);

(2)本人或配偶近1年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或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由经办银行存)。(注: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申请人不需提供)

(3)填写《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原件2份:公积金中心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请自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肇庆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贷款终审后由公积金中心存2份,经办行存1份)(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贷款初审的须移交本表2份给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初审的本表须移交3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复);

2.《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原件3份:经办行存1份,公积金中心存2份);

3.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1份:由经办银行留存);

4.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5.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薄:(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6.申请人、共同购房人的婚姻状况的证件或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7.购房首期房款发票:(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经办银行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存);

9.预售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复印件2份: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各存1份);

10.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原件1份:经办银行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存);

11.珠三角城市的公积金缴存人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和贷款情况证明》和近1年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经办银行存);

(2)本人或配偶近1年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

月以上或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由经办银行存)。(注: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申请人不需提供)

(3)填写《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原件2份:公积金中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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