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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06--2008年度)

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发展资金”)是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政府引导性资金。国际化发展资金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为支持对象,重点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中介服务项目”)。

海淀园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根据《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条件

一、国际化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及方式

国际化发展资金主要以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下列项目给予支持:

(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企业同外国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围绕国家创新发展方向、结合国家和区域重点发展领域,通过共同开展科学研究与开发等途径所进行的双边或多边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各种国际科技合作活动;

2、国际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与境外企业或研究机构等组织在国际合作活动中对新技术、新产品合作研究开发、交流及转化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3、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我国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益于培养海淀园科研和管理人才、知识产权清晰、符合环保要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4、重点支持能推动支柱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传统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形成的国际科技合作活动。

5、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金额的50%且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6、国际化发展资金资助项目中人员出访、考察交流等相关费用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40%且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7、项目所属领域可参见《北京市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2005-2008)》。

申请该项目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海淀园注册满1年(包括1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高新证书在有效期内。

2、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并且货币出资部分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应当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的管理团队。

4、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5、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企业与外方合作单位应没有股权关系, 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受雇于外方合作单位。

7、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中介服务项目

1、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其在国际化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

2、国际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或与境外企业或研究机构等组织在国际合作活动中所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助。

3、服务项目应当较好地解决企业在国际营销、国际融资、国际技术转移、“走出去”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有益于培育企业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益于提高企业利用外资的水平、有益于企业在投资东道国“本土化”发展、有益于引进国际先进技术、项目的实施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资金直接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非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金额的50%且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该项目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国外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咨询、商标代理、国际技术转移等中介机构。

2、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营销、国际融资、国际技术转移及“走出去”提供代理、中介、咨询等服务,最近1年内在上述某一方面具有成功案例的服务机构。

3、至少已经营三年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年营业额不少于100万元。

4、诚实守信,合法经营,2年内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二、国际化发展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海淀园产业政策的项目;

2、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或者其它经济纠纷的项目;

3、单纯的赴境外参展和赴境外投资、境外投(议)标、贸易洽谈、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以及国际培训与研讨;

4、已经得到海淀区或海淀园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5、实施周期超过2年或投资规模超过一千万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二)、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

2、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二章 项目申请

一、申请时间

年度项目申请时间为当年:4月15日至8月31日(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交至海淀园管委会日期为准。

二、申请程序

(一)、企业向海淀园外事服务中心索取申请表格;

(二)、根据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海淀园国际化专项资金申请书》;

2、项目主要负责人相关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文件、学历学位证书; (2)参与科研成果资料及相关发表材料;

3、企业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4、项目相关材料:

(1)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国际市场研究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2)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5)外方合作单位的介绍,包括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及主要研究人员的资质基本情况等;

(6)企业与外方合作单位已签订的中外文技术转移合同书。

注: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国际化资金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对于申请中介服务项目的企业还应提供如下材料:能够明确描述项目执行方式、执行目的、预期效果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三)、企业将填写完整内容的申请书并经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递交到海淀园外事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附件书面材料的副本也一同报送海淀园外事服务中心。

三、注意事项

1、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要求提供相 关附件或说明;

2、对于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

3、经海淀园管委会评审确定不立项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4、已获得国际化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四、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五、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申请书电子版发送到海淀园管委会国际合作处电子信箱。

第三章 评审、立项及监理验收

一、审查及项目评审

国际合作处和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的申请,并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查和项目评审:

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国际合作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

3、经评审、评估的项目,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4、确定拟支持的项目,由国际合作处上报海淀园管委会批准。

二、立项

1、经海淀园管委会批准立项的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外事服务中心按程序将在相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2、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国际合作处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 88499176,E-mail: waishi@zhongguancun.com.cn 异议期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资金落实等工作。项目有重大异议、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相关配套资金不能落实等的项目,将推迟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直至取消支持计划。

3、在异议期后,海淀园向立项项目承担企业寄送《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与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将向项目承担企业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4、为能准确反映国际化发展资金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监理验收

1、项目管理机构对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的要求与相关文件将与《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2、海淀园管委会委托各项目管理机构作为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根据规定,按时上报《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各监理单位按规定上报《项目监理意见表》。

4、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执行期内,如发生在《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有关材料,审批除项目承担主体、项目验收考核指标之外的合同变更申请,并负责将有关变更材料寄至国际合作处。申请承担主体、验收考核指标变更的项目,需由国际合作处报送海淀园管委会部门办公会审批。

5、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同》到期时需进行项目验收,《合同》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中介服务项目验收时提交相应的中介服务过程及成果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完成后,应根据要求,填写验收申请材料,由监理单位完成除重大项目之外的项目验收工作准备、验收材料审核、验收评审工作。重大项目由海淀园管委会派国际合作处直接验收。海淀园管委会部门办公会根据项目验收评审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及余款拨付数额。

6、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申请属欺诈行为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则项目执行单位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国际化发展资金。 第四章 查询及投诉

一、查询:

国际化发展资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海淀园国际合作处相关网站 www.daodoc.com浏览查询。

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自进行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企业未在相关网站查询到其申请项目的,视为未通过本次审查。

二、投诉

海淀园管委会接收涉及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国际化发展资金投诉和举报处理实施细则》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党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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