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大学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国家计划内招生按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的规定。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作为招收定向培养攻读学位研究生单位,经与乙方协商拟从乙方_ _年统一招收 硕/博士 研究生中确定个名额的专业研究方向研究生为甲方定向培养研究生。
定向培养研究生名额属国家计划内招生名额,招生工作由乙方负责,按乙方录取标准录取,正式录取前,由乙方提出名单,经甲乙双方研究同意后乙方发录取通知书。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费用,由国家教委拨给乙方,并由乙方开支。
定向培养生的户口、粮油关系、人事关系和党团关系均转至乙方,由乙方负责管理,培养期间定向生的住宿由乙方负责。
按国家教委规定“用人单位推荐的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被录取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资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该生的副食补贴、价格补贴均由甲方负责。
定向培养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定向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作出决定,通知甲方。定向生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由乙方做出决定,由甲方接受处理。
定向生的教学按乙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凡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位,经答辩通过的,可授予学位。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甲方工作,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党、团关系,一律由乙方直接寄给甲方。
违约责任(略)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
甲方:(签章)
受权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受权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