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协议书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经销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总代理。
2、乙方在订门时应预交所定全部款的30%,发货前付清全部门款。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色泽及其他要求进行严格制作(以传真订单为准),制作完成后通知乙方发货,发货时乙方先通过银行汇付货款,经甲方确定后三日内到货。
4、详情价格根据市场行情或其他因素影响,甲方有权决定产品价格的降浮调整,并提前通知乙方。
5、因质量出现问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运输出现的的问题由乙方负责成本费用,甲方负责维修。
6、工期最长不超过20天,因工期过长造成用户退款的甲方负责。
7、甲方不得在乙方(本市)经营范围内(同一品牌)另设经销商。
8、甲方规定年任务量%回扣,完成元按回扣。
9、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结清货款后,甲方退还乙方合同定金。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经销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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