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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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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民法是调节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特点: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❷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❸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特点:❶当事人身份平等性,而不同于上下级或者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具有服从性财产关系的财产调整。❷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日月明星,气象风暴不作为财产。❸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器官,血液等。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贵和人控制的状态,回答是谁的或者有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对物的支配,民法上叫无权关系,对知识的支配叫知识产权。

◊流转性财产关系反映的事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凭,借贷,承揽等行为发生转移。流转性财产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型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要素。

法人亦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所谓身份权是自然人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身份全仅存于自然人之间。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渊源种类:❶制定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法律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说明,国务院对其指定的民事方面的行政法律所做的解释。❷习惯法: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2、民法适用的范围:

❶时间上适用范围:生效,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民法失效时间:新法直接废除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法院审判中,新法后法优先原则。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❷ 空间上的适用:领土,凌空,领海,我驻外使馆,领域外航我国船舶。但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区域生效,如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地方法律法规,民自治条例等。

3、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内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均适用,我国自然人,法人

四、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一般使用所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除外。

民法解释方法: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司法解释是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学理解释有学者在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做的解释。

五、我国民法的原则

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其原则内容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他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也具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力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不相互隶属,相互独立,决定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般也对等,在享受权利的同事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财产关系。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在数量上只占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证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即民事责任亿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然要素或者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作为民法中的人有脸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为法律所承认。在我国能成为民事法律所承认的民事主体有: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成败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作为民事法律的主体。

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关系上的直接体现。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益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客体: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包括: ❶物。人体之外的,能被人所支配的并能满足人类需求。 ❷行为。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类行为。

❸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一般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客体。

❹人身利益。包括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一) 民事权利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指不直接以财产为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的权利。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力和相对权利。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利。

6、以是否已经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利和与期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受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国际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私力救济是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保护权利,自我保护主要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概念和分类

(一)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的约束。

(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❶事件。与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如死亡和地震。 ❷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必须因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发生。

第三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述

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客体。 自然人的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与特征: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特征:❶统一性。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体。❷平等性。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❸广泛性。自然人可以享受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❹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反之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时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法定期间为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须满四年,从公民失去音讯那天算起。因意外事故,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从公民失去音讯次日连续算起。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概念和特征: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特征: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不能转让和放弃。❷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资格。

(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❶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此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收入必须是稳定的持续的,并达到一定的数额,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不能遇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❸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患痴呆症者。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过为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奖励,赠予及报酬行为有效。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条件及法律后果:有失踪的事实,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生死下落不明。失踪已达法定期限,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战争失踪的应以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人民法院收到失踪申请后,应查清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发起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半年。到期后,法院应该依法作出宣告失踪判决,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有权从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有权代理失踪人的民事诉讼。

(二) 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意外事故满两年的,战争结束之日。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法律效率相同。

五、监护

(一) 概念:植物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法律制度。

(二) 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可以由一人或者多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朋友,父母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以法定监护人协议。

2、指定监护人:指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监护。仍属法定监护人的范畴。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使书面指定,被指定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诉讼的自接到通知30日后生效,在诉讼后,由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三) 监护人:指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进行监护。监护人的职责: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未成年的监护以教养和保护为目的。无行为能力的监护以保障本人安全,并促进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八、个人合伙:至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是自然人合伙。必须共享利益,合伙负责连带责任。❶入伙。入伙: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入伙后要对入伙前的债务与原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原合伙人覆行告知义务。❷退伙。入伙自愿,退伙也自由,合同没有存续期间时,退货时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失合伙事务时期进行。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除名:未覆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不正当行为。约定的其他事由。❸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根据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经营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个人所有财产,都可以用来清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四节、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❶是一种社会组织。客观存在的组织。❷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❹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 依法成立:组织结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必须合法。审核登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财产一般是针对企业法人,经费一般是针对非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3万注册资金。股份有限公司最少500万资金。

(三)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具有独立人格标志,名称权是财产性权利可以转让买卖。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❶立法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❷学理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国家管理机关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不得被抛弃和转让,不得非法被剥夺和消灭。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与特征

六、法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内容

(一) 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二) 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变更:法人必须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在发生债务转移时必须办理登记向机关并公示。终止: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宣告破产。清算:❶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由法院组织成立清算。❷非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特征:❶是一种合法行为。❷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❸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❶明示形式。❷默示形式。不语或者不作为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二)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 诺称行为和实践行为:诺称行为是指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民事法律即可生效。如买卖合同。实践行为是指上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必须以防向另一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无偿借贷,无偿保管,无偿运输,赠予合同属于诺称合同。

(五) 主行为和从行为:如借贷合同中的担保合同,主行为是借贷合同,从行为是担保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❶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❷特殊成立要件:对于有因行为,原因缺乏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立特殊要件。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

(一) 主题合格: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意思表示。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内容合法:标的合法。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满足要求,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

五、民事法律生效的特殊要件:

(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加条件就是决定民事法律生效产生或消灭的事实。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 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六、无效民事行为:缺乏生效要件。

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 概念

(二) 情形:重大失误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代理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特征: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❷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❸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❹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一)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直接进行民事行为,后果有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

(一) 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必须认真覆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原则上不得转让。

3、必须覆行报告义务

4、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二) 代理权行使的权限

1、代理人在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委托。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特征:

1、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有监督权及解任权。

3、

复代理不是原代理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

1、18周岁以上为完全行为人。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人。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将会导致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关系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随即消灭。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六、无代理权

概念: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产生代理效力。 狭义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无代理权(无法定代理权或者意定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代理权的消灭,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追人权。但必须追认全部利益和义务。不能只追认利益。

2、相对人催告权与撤回权,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方相信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时效和期间

一、时效:法律规定的而产生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覆行义务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类型: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人,使其丧失在诉讼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

1、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也可使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一样诉讼时效有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则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实体权利消失,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一样。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以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不能变期间。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使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能使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据职权主动调查而使用之。

五、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为特定的民事行为制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箕村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海上货物转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时效为3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六、诉讼时效的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约定覆行期限的,以期限届满起算。没有约定期限的,以权利人主张权利算起;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起算。附期限的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起算。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请求权,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发生一段时间才知道的,应当已知道之日算起。从权利侵害之日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除外。

七、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进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失起继续计算。

八、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覆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九、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的。由人民法院认定的。

十、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失去胜诉权,而不是消失起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失实体权利。

十一、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终止,变更的时间。

1、法定期间和意定期间。

2、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

3、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和民事义务的覆行期。

二、期间的确定计算:一个月30天,一年365天。那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那日月年计算的,开始当天不计算,从下一日开始计算。终止:期间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截至为当天的24点。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章银行卡概述

第一章公文概述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章临床心理学概述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概述

第一章 学前教育概述

第一章:广告概述

第一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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