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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育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产业优势明显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增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社会主义新农业建设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动我市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申报条件

第二条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是指按照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优势农业区域布局建设,具有较高农业生产水平、人才和信息优势,围绕当地农业主导和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示范、集成创新研究,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功能,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示范、辐射带动效果显著的农业生产基地(园区)。

第三条 申报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凡在我市从事农产品加工、种养殖业生产、引进示范农业科技成果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认定;

(二)基地有一定的规模和后续发展能力。种植业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300亩,其它农业经济实体已投资规模不少于70万元;

(三)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科技含量高,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基地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 1

对稳定的技术和科技人才依托(有一名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组织实施多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高新技术应用、开发;

(四) 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规模和良好的基础设施,功能设计合理,且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的集约化、设施化、标准化的特色农业基地及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农业基地;

(五)能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情况,制订基地发展规划以及分期实施的方案,并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规划中。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申请表;

(二)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三)其它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合作协议书;

2、近两年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及技术培训情况、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由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证和评审后,选择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三)通过评审的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授予“黄山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称号,并颁发牌匾。

目标任务

第七条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新品种引进推广。围绕基地主导产业,进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实现品种的优化组合,建立自己的品牌,将基地建设成为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科技示范基地,展示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窗口;

(二)新技术引进推广。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行技术引进并加以试验示范,制定生产技术标准,进行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将基地建设成为生产标准化的科技示范基地;

(三)创新经营模式。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新机制,建立公司+基地+农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将基地(园区)建设成为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科技示范基地(园区);

(四)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资源优势,研究解决制约我市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提高我市农业科技整体水平,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产品,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

(五)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应成为科技特派员创业的基地和开展技术培训的阵地,通过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培养和吸引一批优秀农业科技人才;

(六)基地(园区)应对周边地区发挥积极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1、技术推广,基地(园区)应每年向周边地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2-3项以上;

2、技术服务,基地(园区)应每年向周边地区培训农户100人次以上,并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

3、信息服务,基地(园区)应及时向周边农户提供产供销相关信息,满足周边农民对信息的需求;

4、组织发展,围绕基地(园区)主导产业或产品,建立和发展区域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组织),每年培育科技示范户5户以上;

5、效益带动,基地(园区)主导产业的经济效益高出非示范区同产业的20%以上。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进行组织申报,认定、检查、考核。

第九条对经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优先承担市农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

第十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的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各基地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授予称号后每两年由市科技局进行一次复查和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基地(园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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