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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提出问题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财政一项重要的支柱。但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分析问题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举个例子,甲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4000元,乙每月薪金所得35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500元。则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要通过把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补贴的形式来避免交税减轻负担,寻求公平。第二,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家庭生活成本且没有真正体现出量能纳税原则。以两个同样的三口之家为例,第一家夫妻双方月各收入2000元钱,总收入为4000,可是他们都不需要交税:另一家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4000元,则丈夫每月还需要缴纳15元税。如果不同家庭所赡养老人和其他生活成本的高低不等也会导致各自家庭的生活成本不一样。

2、个税免征额的地区无差异带来的问题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该规定一个浮动的比例,这个浮动的目的就是考虑到地区的差异问题,考虑到地区发展的不 1

平衡问题。例如:一个人月收入4000,在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x地,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懒汉式思维,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种观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统一起征点的好处是简洁、明了、征收方便。因此,这之间就难免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

3、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据某网站公布的数据:在我国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

4、公民纳税意识淡薄逃税,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对于年薪12万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对策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2、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3、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做相应改革,争取

尽快建立一套科学、严密、有效的征管新体系。①控制税源,掌握主动。②强化个人申报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③健全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辅助制度。④税务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征管力量,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监察队伍。

4、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长期以来,国民在纳税方面都处于被动状况,这与我国的国情、国民素质、历史原因、税收管理等都有直接影响。虽然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能主动纳税、依法纳税的公民目前也是很有限的。以往相当部分纳税人过分依赖税务机关,平时对于自己要纳什么税,交多少税,很少关心,很少自己去看有关税收法规,至于一般普通百姓更生疏,直到税务人员找上门才知道自己要纳税的。可见,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关键的环节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这样才能让公民意识到纳税不仅仅是一种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提高新时期公民纳税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既要从宏观的理论深入地分析,又要从微观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既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又要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这样,才能提高新时期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税收真正起到调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作用。所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才是政府应思考的重中之重。

5、加大对逃税、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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