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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2: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可以不办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强制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自主协商逃避社会保险义务,因此有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社会保险费还是社会保险税?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来①“缴费”是我国社会保险主要筹集模式,实施多年,如果改“税”,制度之间的衔接及现有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理会面临很大困难;②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各个险种的保险对象差距较大,缴费模式也不同,用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统一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也面临较大困难。此外,我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如何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统筹层次,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及征缴也很困难。

3.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试点停滞不前

原因:①以教职工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坚决抵制②地方财政的负担能力障碍,因为按改革方案,财政必须按其工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工资额28%的养老保险费,如果每个职工平均补缴10年,至少要补缴几十亿元。

4.广东省农民工退保潮

①流动性大,参保成鸡肋:打工时要一直交保险,将来才能领取,但到其他地方就没了。退保费也是农民工一笔重要收入②制度缺陷,社保成空中楼阁:缴费满15才能领取养老金,打工者觉得太遥远③农民工参保再退报,成地方增收行为

5.李克英诉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法律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而《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这些人排除出去。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确认。

6.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案

《工伤保险条例》16条第3项规定,自残或自杀的不能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自杀通常理解为:在自己自由意识支配下结束自己生命;与工作时间、场所、原因无关。而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直接导致精神疾病,严重影响意志自由并在此精神状态下结束自己生命的情形,不同于自杀,可以认定为工伤。

7.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未婚先孕的,可以享受产假待遇;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及医疗护理费;产假期间,企业无须支付工资,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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